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市场经济的启动和发展,正以其强大的冲击力,对我国社会结构变迁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而市民社会的催生和崛起,则是这一影响的集中体现。
一、市民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80年代末以来,市民社会问题开始进入国内学人的思维视野,并成了一个热门话题。笔者以为,市民社会概念的引进并非空穴来风,是来源于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启迪;而对市民社会的深度理论探讨,将对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学术思想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那么,到底什么是市民社会呢?
第一个比较完整、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黑格尔在其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认为,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和维护特殊利益的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是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两大基本要素;而多样化的个人需要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开创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即经济关系领域(经济结构)、社会关系领域(社会结构)和文化—意识形态领域(意识形态结构)。当代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也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32]。
笔者认为,市民社会概念是指一种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与整合形态,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生活相联系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自治领域。有的学者把市民社会等同于公民社会[33],这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市民”(主要是现代城市市民,也包括经过市场经济洗礼的现代农村居民),而非“公民”。
首先,从词源的角度看,“市民社会”一词在现代英语和法语中分别写作Civil society 和 Societe civile,它们均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 一词演化过来。而这一拉丁词又是翻译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的 Politike koinonia。亚里士多德这一概念的原意是指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即城邦,也就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的独立主权国家)。而在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那里,“市民社会”(Civilis societas )也是指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等城市文明及法律和政府的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拉丁语Civilis 是个多义词,它最基本的含义是“市民的”或“城民的”。它虽然也有“公民”的含义,但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尽管不是每个居住在城市之内的人都有资格成为公民,不过公民基本上都居住在城内或城市近郊,是“市民”中的一部分[34]。
其次,从西方社会发展史角度看,古希腊罗马之后的整个中世纪,市民社会主要是指城市市民组成的反抗封建性国家和教会的独立性社会形态。17、18世纪以后,公民的范围已大大拓宽,但其主力军也是由中世纪城市里形成的市民等级即bourgeoisie 阶层演化来的。法语中的词根 bourg 同德语 Bürg ,均指城堡、要塞或城镇,而法语中的 bourgeois(复数为 bourgeoisie ,过去中文译为“资产阶级”,不确切)和德语中的Bürger(复数为Burgertum)均指生活在解放了的城市或城镇上的市民,即商人、自由民等。因此,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创始人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别开来,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它的成员也不是国家公民而成了单个的私人或个人,即从citoyen(公民)变成了bourgeois(市民)[35]。鉴于西欧社会的城市化进程起步较早(18世纪中叶左右),发展较快,是以工商业发展为内在动力的一种自然进化过程,因而市民是现代公民的主力军这一说法是站得住脚的。
再次,从今天的现实角度看,“公民”是个政治性词汇,其外延基本上就是“国民”。若把市民社会的主体理解为公民(当然,在参政议政的层面上,市民社会的主体无疑也在扮演着“公民”的角色),实际上就是把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那“市民社会”一词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
此外,说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市民而非公民,实际上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不属于市民社会。这是因为他们没有经过市场经济和民主精神的洗礼,缺乏一种强烈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治观念。这一点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农村很长一个时期虽也表现出较强的自治性,但那基本上是以家族或家庭而非以个人为本位的。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农民被纳入到以人民公社的三级(生产队、大队和公社)管理体制为表现形式的政治整合(行政整合)模式之中,农村的自治性不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又逐渐走向自治。尤为重要的是,由于城市化进程在市场经济的搅拌器中日趋加快,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农民队伍正在不断分化,越来越多的“乡里人”正在转化为现代城市市民。即使依然扎根于乡土的农民,也正接受市场经济那只神奇之手的“按摩”和强劲的工商业文化的沐浴,他们从生活方式到内在精神都在向市民社会靠近。
相对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人格独立性。即构成市民社会的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是一个自觉、自主的世界,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立意识、不存在人身依附(包括行政性依附)。这种独立的个体虽然要与别人联合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但这种联合仅仅表现在共同需要的方面、并且是出于自愿,而且个体在联合体中并未失去独立性,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纯粹外在性的或工具性的。
二是民间自治性。现代市民社会是在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民间性质的经济化自由联合状态,它的生成、组织和运转也往往是以民间形式进行的。这意味着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巨系统,它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否则市民社会就容易被政治国家所吞没)。这一点与黑格尔的观点正好相反。
三是契约普泛性。即市民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一种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的支配,彼此间的行为以契约方式规范出来。黑格尔以及当今的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市民社会的市场规定性,决定了市民社会中所有具有外在价值的东西都被认为可以通过契约并依照契约性规则进行交换和让渡,市民社会的重要活动或本质活动就是契约性攫取。
四是公私两栖性。即市民社会既是一个追求私人利益的独立领域,拥有外在于政治结构的生命(这是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力量基础);又是公众社会生活的一种模式,是深深地穿透于政治权力、使权力处于分离、分散状态的一种力量,而非一系列纯粹私人的飞地。用查尔斯·泰勒的话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自由社团来建构自身和协调其行为,并且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市民社会才存在[36]。这一点实际上是当代西方学者对黑格尔和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培育下的我国市民社会
国内有人提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民主的发生,乃是公民社会(即市民社会)的分化物[37]。这显然是倒因为果,是明显错误的。应该说是市场经济培育和催生市民社会。
尽管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90年代初才提出来的,但改革开放20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朝着产权的多元化(社会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方向迈进。其直接的结果,就是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市民社会的形成。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此文章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胡平仁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市场经济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