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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约权力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途径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8:25:17 作者:胡平仁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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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无论中外,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都是相对的,而且是观念性的。因为:其一,在现实的层面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都在同一疆域内错杂相处。其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还同时拥有国家“公民”的身份(尽管相对“市民”身份来讲是次要的、时断时续的),他们通过参加选举、政治结社、游行示威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其三,政治国家也会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影响和干预市民社会。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这种藕断丝连的关系,构成了“社会制约权力”的逻辑起点。
  三、人民主权理论与代议制学说
  “人民”既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又是一个复合性概念。在复合性层面上,人民是现代市民社会的主体(此时的角色是市民),又是政治国家的主体(此时的角色是公民)。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市民社会在失去政治性质而变成纯粹私人生活领域之后,国家事务也提升为普遍事务即人民自己的事务而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只有公民才有资格参加公共事务的管理,但在它的35万居民中只有2万人左右是公民),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参与政治共同体的的权利和地位。也就是说,国家权力重新回到了人民(社会)手中。正是在这一现实基础上,萌生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平等观念。随着这些观念的传播,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人民赋权、人民委托等思想深入人心,权力来自人民、取得于人民等人民主权观念,业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宪政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现代国家疆域和人民范围的扩大,人民并不直接管理政治国家的事务,而是通过选举代表(议员)组成代议制立法机关的方式来间接行使和控制国家权力(这既体现也保证了市民社会的私人生活性质)。而政治国家也要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执行机关来维护普遍的共同的利益,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一双向互动关系的直接结果便是:由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存在于社会并影响着社会,而市民社会又不直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因而权力分立、以权制权就成为必要;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也会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包括市民社会内部的直接民主自治),来弥补代议制之不足,防止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事务的过渡干预,保障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及成员的合法权利与自由。这就是以社会制约权力。
  由此可见,社会制约权力的另一个理论支柱,就是人民主权论和代议制学说。当然,这里的人民主权论是经过改造的,而非卢梭意义上的主权在民。因为卢梭所说的主权在民,是以“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为代价的;而且,在卢梭那里,人民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代表的。这两者,恰恰否定了代议制、也否定了市民社会存在的合理性。
  四、权威三角与多重集团的统治
  如所周知,社会制衡的思想可以追朔到孟德斯鸠。他曾强调一个存在有贵族阶层的社会对于维护自由的重要性。而在稍后的自由保守主义者伯克看来,分权的制度,尤其是地方社区的自由和自主性,是至高无上的原则。伯克坚持认为,自由的问题是与一种权威三角——个人、国家以及介于这两种实体之间的各种群体——分不开的。这些观点均对托克维尔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突出表现在托克维尔对社会基层自治——乡镇自由及社团自由的强调上。
  托克维尔认为,乡镇是自由人民的力量所在。“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潜伏于社会机体内部的专制也迟早会重新冒出于表面。”[48]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托克维尔实际上是把乡镇的自由与自治视为民主国家的基石,因而他热情洋溢地肯定了美国乡镇的自治精神。
  在托克维尔看来,现代民主社会中人们之间身份的平等,也很可能导致专制。因为其一,随着身份在一个国家实现平等,个人便显得日益弱小,而国家和社会却显得日益强大。其二,“居住在民主国家的人没有高低之分,没有经常的和不可缺少的伙伴,所以他们愿意自我反省,并进行独立思考。……因此,这些人从不使自己的注意力离开个人的事业而去操劳公事。他们的自然倾向,是把公事交给集体利益的唯一的大家都可以看得见的永久存在的代表去管理。这个代表就是国家。”“他们的确是自由了,但却面临着无数的意外威胁。”[49]其中最大的威胁就是因平等而自动放弃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从而因国家集权而走向被奴役的状态,即民主的专制。有鉴于此,托克维尔提出,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社会,可以对国家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约”。这“需要人们具备丰富的学识和技能,以便在这种环境下组织和维持次级权力,以及在公民都是独立而个人又都是软弱无力的条件下建立既可以反抗暴政又可以维持秩序的自由社团”[50]。
  罗伯特·达尔在《经济民主理论的前言》(1985年)这本小册子中,极其推崇托克维尔这一关于社会制衡的思想:“托克维尔也强调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在这种社会中,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化的方式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来行使。他强调如下因素的极端重要性:独立的报纸、作为一种独立职业的律师、政治社团以及参与公民生活的其他团体。”达尔还在此前的《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1982年)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51]很显然,达尔在这里实际上是借托克维尔来表达他“民主是多重集团(或多重少数)的统治”这一多元主义理论的核心命题。这种“多重集团的统治”与“权威三角”说有一个值得珍视的共同之处,就是强调社会中介组织(社团)对于权力制衡与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它们与人民主权原则及代议制学说共同构成了“社会制约权力”的理论支柱。
  五、社会制约权力的现实途径
  前面我们主要讨论了“社会制约权力”的理论基础(逻辑起点与理论支柱)。那么,在现实层面上,市民社会又是以怎样的方式或途径来制约权力的呢?
  大家知道,国家权力之所以具有一种强大的支配力量,主要是它代表着社会的公共意志,因而掌握着一定量的社会资源,特别是稀有资源。因此,社会制约权力的关键,首先在于社会直接拥有的资源的多少。社会拥有的资源越多,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性就越小,享有的自由度就越大,从而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也就越大。而社会所拥有的资源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成正比的。因而社会制约权力也只有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从法理学的角度说,法律的制定过程,也就是利益表达与利益综合(利益确认)的过程。一般来说,利益表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个人方式的利益表达,即个人直接向某个国家机构或官员提出个人或家庭的利益,而对担任公职者或法律体系并不提出异议。另一种是集团方式的利益表达,这通常由利益集团来承担。由于现代社会里国家机构的日益庞大和公共事务的日益增多,个人方式的利益表达很难得到重视,加上个人方式本身的局限性,因而利益集团便普遍承担起了市民社会利益表达的重任。在现代法治社会,作为因兴趣和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利益集团主要是以较为温和的、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利益表达,即通过向政党和政府官员提供建议或方案、施加压力、游说及影响国家官员的任命或选举等方式,来表达自身和所代表的成员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进而迫使有关当局予以确认并转化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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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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