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益实现与维护环节(即执法与司法过程),市民社会一方面继续通过利益集团来影响和制约国家权力(主要是行政和司法),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它又通过自己特殊的成员和代理人——律师,来维护自身权利和自由。因此,市民社会越强大,利益集团就越发达、越活跃,律师队伍也越壮大;反之亦然。
就我国来说,20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产权结构(产权多元化和社会化日趋明显)和利益结构(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社区、不同集团之间的不同利益要求日益强烈),从而导致了各种利益集团的崛起。1997年末,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266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40万人。加上乡镇企业、其他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其数量极为庞大。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和知识阶层,都有了明显的发展。他们在社区层次上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在明显增强。事实上,在市场化改革推进速度较快的沿海地区,商会等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文化乃至政治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利益表达与利益维护作用。
1993年底,国务院批复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首次将我国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改作“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1996年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除了肯定律师队伍的这一社会属性外,还在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我国律师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以及其他相关的一系列改革(包括审判制度、律师辩护制度等的改革),其意义是极其深远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一支10余万人的律师队伍,他们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已开始深入到各种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甚至农家),并初步成为我国市民社会的法律卫士和利益代言人。
除利益集团和律师外,市民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另一重要途径,便是社会化的新闻媒介。
新闻媒介在西方国家长期被视为“无冕之王”、是“第四种权力”,也就是突出和珍视新闻媒介的独立性及影响力。在我国,则向来强调新闻媒介的党性和工具性,实际上是主张将新闻媒介应紧紧控制在执政党和政府手中。其实,这两种倾向都是值得商榷的。笔者以为,新闻媒介就其本性来讲,是属于社会的,是现代市民社会的又一特殊成员。对内,它是市民社会成员相互沟通的有效形式;对外,它是市民社会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工具。现代民主国家,都在自己的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而这种言论和出版自由,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新闻媒介体现出来,而且言论和出版自由本身就包括了新闻自由。因此,将新闻媒介控制在国家或政府手中,实际上是剥夺或变相剥夺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在我国,人们之所以忌讳新闻自由,主要是害怕它会导致社会混乱。想当初,人们对文艺创作自由不也如此吗?当初对律师的社会属性不也有这种顾虑吗?至于怕滥用新闻自由而导致社会混乱则更不成其为理由。因为滥用任何自由都会如此。对此,我们应该在广泛、深入的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通过新闻立法、新闻自律和社会自治来解决。在即将推出的《新闻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应具体明确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的社会属性及相应权利、责任与义务;应确立以新闻批评为核心的新闻监督的合法性;划清新闻批评与煽动、诽谤、侵犯隐私权等的界限;加强新闻自律准则和自律组织建设,确立新闻仲裁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制约权力的途径还有很多。但无论哪一途径,都需要以市民社会的自治(self-rule)为前提。因为一方面,只有在社会基层和社会团体内真正实行直接的民主自治,才能培育出一种现代市民精神(如利益意识、自律意识、监督意识、参与意识与公德意识);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只有真正实现自治(而不是时时依赖或指望政府的帮助),才能避免政治国家的过渡干预,保障自己的独立,维护自身权益,进而制约国家权力。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说到底是对自身自治权的捍卫,是保障“私人领域”的独立地位与合法拓展,而不是对国家在公共领域的活动随意干预。否则会得不偿失,甚至导致无政府状态和社会混乱。
1998年7月初稿
1999年5月改定
注释:
[39] 如贾东桥. 公民社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基础[ J ],成都:社会科学研究,1994,(6) : 25~29. 顾昕. 以社会制约权力——托克维尔、达尔的理论与公民社会. 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 北京:三联书店,1995.148~167. 范忠信. 公民社会决定法治社会. 载刘海年、李步云、李林主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423~439.
[40] 如俞可平.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 J ]. 中国社会科学,1993. (4);徐国栋.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 J ]. 法学研究,1994. (4);何增科. 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 J ]. 中国社会科学,1994. (5);石元康. 市民社会与现代性. 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 北京:三联书店,1997.157~87.
[41] 黄宗智. 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的第三领域. 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 国家与市民社会.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420~443.
[42] 方朝晖. 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 J ]. 中国社会科学,1994.(5) 82~102. 吕世伦、郑国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 是怎样的社会?[ J ],载刘海年、李步云、李林主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440~448
[43] 关于市民社会的主体问题,笔者曾在一篇题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文章中论述较详,在此从略。
[44] 查尔斯·泰勒. 市民社会的模式. 载邓正来、[英]J. C. 亚历山大编. 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3~31.
[45] [美]泰格、利维.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3.
[46] 查尔斯·泰勒. 市民社会的模式. 载邓正来、[英]J. C. 亚历山大编. 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20.
[47] 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 J ]. 中国社会科学,1994. (2).
[48] [法]托克维尔. 美国的民主,上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67.
[49] [法]托克维尔. 美国的民主,下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841、845、713.
[50] [法]托克维尔. 美国的民主,下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850.
[51] 转引自顾昕. 以社会制约权力——托克维尔、达尔的理论与公民社会. 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 北京:三联书店,199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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