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制约权力,这是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为人类留下的一笔重要的思想遗产,并由20世纪著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发扬光大。近些年来,国内学人和一些旅居海外的华人学者,也对此发生了浓厚的兴趣。“以社会制约权力”因此与“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一起,共同构成了当今法治国家权力制约的三大思路。遗憾的是,人们对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途径至今没有作出充分的挖掘和探讨。本文正是为此而作。
一、“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在“社会制约权力”这一说法中的“社会”,指的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对此,学术界分歧不大。真正的分歧在于如何理解“市民社会”?
由于“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有了,而且同时兼有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文明社会等含义,加上它在现代和当代(后现代)又有了新的演变,因而见仁见智也就在所难免了。概括地说来,人们对“市民社会”一词主要有这么几种理解:一是遵从自古希腊罗马的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17、18世纪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等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的说法,把市民社会等同于公民社会[39]。二是根据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创始人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观点,从与公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相对的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黑格尔在其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认为,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和维护特殊利益的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是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两大基本要素;而多样化的个人需要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开创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即经济关系领域(经济结构)、社会关系领域(社会结构)和文化—意识形态领域(意识形态结构),其成员不是国家公民而是单个的私人或个人[40]。三是批判性地借鉴当代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论述,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41]。四是对市民社会概念作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认为在广义上,市民社会就是从物质关系方面加以强调的、一般的社会;而在狭义上,仅指18世纪以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即资本主义社会[42]。
基于我国社会发展状况及市民社会理论在我国的现实意义,笔者大体上赞同第二种看法。如果要下一个简明的定义的话,那么市民社会概念是指一种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个人(首先是现代城市市民,也包括经过市场经济洗礼与按摩的现代农村居民)之间的交往关系与整合形态,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生活相联系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自治领域[43]。它是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现实的一种理论描述。而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公民社会或政治国家,主要是指社会生活中的政治领域,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
相对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人格独立性。即构成市民社会的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是一个自觉、自主的世界,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立意识、不存在人身依附(包括行政性依附)。这种独立的个体虽然要与别人联合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但这种联合仅仅表现在共同需要的方面、并且是出于自愿,而且个体在联合体中并未失去独立性,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纯粹外在性的或工具性的。
二是民间自治性。现代市民社会是在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民间性质的经济化自由联合状态,它的生成、组织和运转也往往是以民间形式进行的。这意味着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巨系统,它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否则市民社会就容易被政治国家所吞没)。这一点与黑格尔的观点正好相反。
三是契约普泛性。即市民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一种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的支配,彼此间的行为以契约方式规范出来。黑格尔以及当今的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市民社会的市场规定性,决定了市民社会中所有具有外在价值的东西都被认为可以通过契约并依照契约性规则进行交换和让渡,市民社会的重要活动或本质活动就是契约性攫取。
四是公私两栖性。即市民社会既是一个追求私人利益的独立领域,拥有外在于政治结构的生命(这是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力量基础);又是公众社会生活的一种模式,是深深地穿透于政治权力、使权力处于分离、分散状态的一种力量,而非一系列纯粹私人的飞地。用查尔斯·泰勒的话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自由社团来建构自身和协调其行为,并且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市民社会才存在[44]。这一点实际上是当代西方学者对黑格尔和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既然市民社会概念是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现实的一种理论描述,那么,这种分离到底始于什么时候、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分离呢?
一般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大致始于16世纪民族国家出现以后。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马克思认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随着阶级利益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产生的。但在专制权力所依靠的封建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个人淹没于等级、公会行帮、特权的包围之中。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为典型的政治大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代议制民主原则,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或专制权力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为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和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从而完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
其实,导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和城市化是一种从民间自发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它表面上始于18世纪中叶左右,实际上源于中世纪的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也就是说,日渐发达的城市工商业,造就了一大批具有私人利益需求和财产支撑、并且主体意识日益强烈的独立的现代市民。用泰格和利维的话来说,就是最初在封建秩序中寻求地位的商人,率先充当了造反派[45]。
此外,在文化领域则是18世纪起日益发达的印刷业和其它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在受教育阶层中发行报纸、评论文献和书籍,以及通过在沙龙、咖啡馆和(有时)政治集会中分散的、小规模的面对面的交流,形成了……一种称得上是‘公众或公共’的意见。……它是经过详尽地辩论和讨论并被我们所有人称认为共同意见的那种东西。”“公众或公共意见的新颖之处正是它展示为一种社会意见,且不是通过官方的、既定的、科层式机构来解释的。”[46]
至于我国,情形则稍有不同。由于长期以来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政治上高度集权的状态,权力本位(即政治本位或官本位)意识渗透到我们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而以血缘、地缘等先赋性整合为基础的民间社会,一直依附于政治国家,难以转化为现代市民社会。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人民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传统的先赋性社会整合模式也被瓦解。但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长时期的“政治挂帅”,大大地扩张了政治国家权力的支配空间,把民间社会应有的自治空间弄得相当狭小。“文化大革命”是一个极端的例子,那时甚至家庭的“餐桌社会”和夫妻的“枕边社会”也是一个国家政治场合。在社会整合方式上,则普遍采纳行政性整合模式(在农村,其典型形式是人民公社;在城市,则以单位为主干,辅之以街道委员会系统)。也就是说,政治国家吞没了市民社会。直到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导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以“分权让利”为先导的对国有企业的一系列改革,使社会产生了自由流动资源,即不受国家统一控制和分配的劳动力、资金、产品、原材料、技术乃至信息等等,才使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如升学机会、就业机会、致富机会、提升机会等等)的源泉,行政性社会整合模式开始被契约性整合模式所取代[47]。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的多元化、社会化和经济运行的市场化),又分娩出各种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即民间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文化体育协会、学术性学会或协会、基金会、联谊会以及各种名目的俱乐部等等;而自由流动资源和机会的涌现与增加,也呼唤并导致社会资源与机会的组织及分配方式的变革,这就大大强化了民间社会的独立性、自我组织能力和内在秩序的建立,从而导致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初步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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