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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中伦理道德的转型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16:45:28 作者:杜月秋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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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在许多方面与现代法治的精神相背离,因而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存废的问题。文章从分析传统伦理道德本身入手,揭示了其在当今变化世界中的留存限度,进而分析并论证了如何顺应社会变革进行合理转型的问题。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 伦理 道德 转型

  迈进新世纪,在中国社会广泛而激动人心的大变革中,我们正描绘着法制现代化的美好蓝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被确立为我们宏伟的发展目标。这一目标将引领我们的社会从传统型的人治社会向现代型的法治社会转变,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转变。在这一转化和变革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无可回避的问题,伦理道德问题便是其一。伴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渐进与渗透,“法不禁止即自由”“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无可指责”的观念也渐入人心,但同时物极必反的负面效应也随之而来,小到诸如随地吐痰等日常琐事,大到贪污腐败甚而作奸犯科等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可谓比比皆是。长此以往,恐怕会有世风日下、道德沦丧、患上C·E布莱克所描述的“吉诺维斯综合症”1之危险。因此,很有必要审视伦理道德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期促使其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进行合理地转型,进而推动整个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一、 伦理道德之本质及道德调整
  中外伦理思想史上,对道德的认识也各有不同,西方基督教神学家认为道德是上帝意志的表现,当人滥用自由意志违抗上帝时就会走向堕落,只有恳求上帝宽恕,才能重新进入幸福和道德的世界;我国汉代的大儒董仲舒认为道德的本质乃是上天的命令和规定,他说:“今善善恶恶,好荣憎辱,非人能自生,此天施之在人也”① “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②大多数唯心主义思想家认为道德乃是精神的产物,是受人的主观精神如自我意识、良心等决定的,或是客观精神如理念、天理等的外在和表现。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既不是人主观自生的,也不是神的意志,道德的本质蕴藏于社会生活之中,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③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
  道德调整是社会调整的手段之一,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以道德意识、道德信念的形式存在于每个社会主体的思想意识之中,由社会主体自由地选择和判断,产生道德实践的愿望从而进行现实的道德活动,这一系列过程是一个内在的调整过程,其实现极大地依赖于社会主体的思想意识状况。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④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及与此相适应的伦理行为规范的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力量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主体的自发性来发挥作用的。
  二、 伦理道德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逐渐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其独
  特的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的文化。著名法学家梁冶平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括为 “礼法文化” ,深刻地揭示了它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结果,法与道德的界限消失了。这是一把双刃的刀,它一面把法降为道德的附庸,一面摧毁了中国人的道德意识。”2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以宗法伦理理性为核心,“世俗的国家生活决定了法律是世俗的,而非宗教的;道德与法律的内在关联决定了法律的伦理化属性;世俗的伦理化的法律是受家庭制度制约的。”3这一切与儒家伦理精神对法律生活的深刻影响有极为直接的关系,儒学创始人孔丘意图提倡 “礼治” 思想,鼓吹“克己复礼为仁”,要求人们严格遵守礼制,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同时,他由“仁”入“礼”,把“礼”和“仁”结合起来,并由此出发,极力提倡“德治”,主张统治者应该依靠“德行教化”的作用来实行统治,“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而后汉董仲舒集儒学之大成,推陈出新,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学说和法家某些思想成分,形成了统治中国长达二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统儒家思想。他的“天人合一”的观念系统成为古代伦理法制的深层指导原则和终极依托;同时突出强调礼乐教化的优越性,提出“大德而小刑”的“德主刑辅”学说;在礼法关系上,礼是法之体,法是礼之用,礼主法辅;以礼率法,出礼而入法。由于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基础和宗法制度所决定,这种思想一直延续至清末。在此期间,“礼”一直是中国社会秩序的理想蓝图,礼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所不能。从最细小的个人言行举止,到最重大的政治行为,一切都可以用礼来解说、描述、评判。而这里所遵循的“礼”—广义上的礼,实质上是一套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的道德原则,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礼也主要体现为一系列道德训诫。从《周礼》中“亲亲”(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下级贵族必须服从上级贵族,不许犯上作乱;奴隶与平民必须尊敬奴隶主贵族不得反抗)的原则,到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再到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无一不是伦理道德的深刻反映。而它所要实现的人际和谐和天下太平的理想秩序也是一种按照道德原则组织起来的秩序。不难看出,伦理道德不仅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伴相随,而且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法与道德的界限消失了”,在价值取向上,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对法律的支配地位,成为法律的最后根据,而在内容上,伦理道德也与法律浑然一体,伦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伦理道德。所谓的“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只不过是在道德戒条的后面加了刑罚的可能性,合乎道德的即为合法的,违背道德的,要受到刑罚。在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可以被用来全面执行道德准则的工具而已。“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对于法律的介入是广泛的、普遍的,法律成为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表现。历代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会中占优势的道德观念的影响,从而使道德信条不可避免地进入法律制度中,从而成为法律实践的根据。”4
  三、 伦理道德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是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跃进过程,它是与法治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评价一个社会的法制现代化程度,重要的是考察该社会的法治水准,法治成为衡量法制现代化的关键性指标。而现代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运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组织及个人行为的标准。5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传统法律文明体系的创新过程,这一时代进程的基本目标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礼”的追求和对伦理道德的高度重视是极为不一致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人际和谐和天下太平的社会秩序为最重要的价值理想,伦理道德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重要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6很显然,现代法治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确证法律的权威性,而不是仅仅把法律视为道德的工具,成为道德的附庸。这与传统法律文化中伦理道德的支配地位是背道而驰,截然不同的,伦理道德也因此处在了一个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昔日独领风骚的伦理道德思想观念体系开始土崩瓦解。如果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在近代思想观念体系逐步确立的中国,仍然去遵循孔老夫子的遗训,宣扬其所谓的“克己复礼为仁”,“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则不仅会被斥为迂腐守旧、墨守成规,还有被疑为尊孔复古及旧文化的卫道士之嫌。吴经熊在一篇以英文写作题为“中国历史上的法治与人治之争”的文章中指出:“道德和超法律(extra-legal)的观念逐渐浸润到一种现有稳定的法律体系中是有益处的,但是中国法律则是一种道德泛滥成灾的情况;它造成一种毒化和梦游的状况。敲响了中国文化丧钟的儒家的最后胜利,把法律科学送进了坟墓,使之变成木乃伊达二千年之久,直到十九世纪末期,西方的影响才开始把中国的法律精神从儒家传统的强制外衣下解脱出来。”⑤看来,国人也确实该为法律之个性独立而欢欣鼓舞了。但另一方面,“就像抽刀不能断水一样,历史不可能裁断,更不曾完结。在现实中,通过周围发生的事情,我常常瞥见历史的影子。在昨日的历史和今天的现实中,确有一条斩不断的线在我眼前晃动。”7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观念体系,已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中国人们的头脑中达二千年之久,经受了历史时间的长久考验,显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从人们的头脑中一笔勾销,况且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它仍然以其独特的魅力和存在的合理性发挥着其特有的功能。这也就为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传统伦理道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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