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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决狱中的衡平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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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16:50:39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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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方面的衡平:梁悦为父复仇,投县请罪。唐宪宗云“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自天性。志在殉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10)。为父母复仇杀人从礼的方面看是在维护尊尊、亲亲利益;但复仇杀人又破坏了社会秩序,违反了国家规定。这样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就处于两难的境地,他就必须对案件进行衡平。复仇杀人本应处死,但考虑其为父报仇,且在杀人以后能自动投案。本无求生之心,考虑其志善,所以不再按法律办事,按减刑的办法处理。理由是“礼开报仇之典,以申孝义;法断相杀之条,以表权时之制。谦之挥刀酬冤,既申私礼;系颈就死,又明公法。今仍杀之,则成当世罪人;宥而活之,即为圣庙孝子。杀一罪人末足引宪;活一孝子实广德风。”(11)杀人本应处死,但为父报仇是符合礼的规定 ,礼允许报仇的目的是为了申孝义,而孝在礼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且也得到国法的重申“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为孝报仇杀人与普通的报复杀人是不同的,如果对为孝杀人的人处以国法,就表明他的行为受到国家的否定,那么杀人者就成了国家的罪人,何况杀一罪人也不足以维护法律;反之如果对他宥而活之,他就是人们学习的榜样,并且有助于提升良好的社会风气。但“杀人者死,伤及盗抵罪”是一条古老的法谚,荀子认为: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法矣(12)。《春秋》决狱中的的衡平并不是有罪不罚,那样会抹杀善恶的区分,不利于鼓励人心向善,衡平目的就是要罪刑相称。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刑罚不中,则民无措手足。法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平衡之后,对为孝报仇杀人一般都是减等处罚。减等处分实质是屈法申礼,尽管法律没有得到完全的遵守,但礼的权威得到突显,统治者治理社会的手段一是法律二是礼教,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礼的作用往往比法还管用。因而屈法并不影响对社会的治理,我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绵延几千年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礼的作用得到突显。 在刑罚的执行方面的自由衡平:时平原多盗贼,熹与诸郡讨捕,斩其渠帅,余党当坐者数千人。熹上言:恶恶止其身,可一切徙京师近郡,帝从之。(13)在刑罚的执行方面法官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心生一善念就会活人无数。赵熹在讨贼时仅杀其首领,余者不究。如按法律规定,造反追随者亦应处死,这样余党当坐者就达数千人。贼人造反往往人数众多,如果不分首从,一律依法办事,势必杀人过多,引起较大的社会震荡,这时执法者就必须进行衡平,赵熹根据《春秋》决狱中的“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的衡平理念,上请皇帝只杀首领,余者不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要求法官在执法时区分首从,考虑每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区别对待,要遵循“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慎刑原则。虽然“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但治国之道重在化盗不在禁盗。儒家也主张不教而杀谓之虐,人民之所以造反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教化不足所致,统治者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礼和法的关系上,唐太宗曾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杀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靠杀人维护统治并不是统治者的胜利,恰恰是统治者教化不成功的表现。开明的统治者都主张慎刑、刑措,因而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必须依据“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的理念进行衡平,酌情执行刑罚。 衡平价值在于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僵化性,实现个案公平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春秋》决狱中的衡平精神在今天看平仍具有积极意义,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考虑罪犯的心理因素,不能仅看客观方面造成的结果,要把主客观结合起平衡平案件。要在社会大环境中、从宏观的角度综合考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在处理案件时要兼顾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强调刑罚执行中的灵活性。但原心定罪毕尽是一种很难从外界观察到的东西,把握得不好就为法官出入人罪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借口。在强调看得见正义的今天,如何防止法官成为法律杀手,实现公平正义。《春秋》决狱从尊尊、亲亲、公平、正义的角度规范法官衡平案件,对我们今天处理案件仍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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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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