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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

http://www.dffy.com 2003-11-24 21:44:08 作者:甘正气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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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国宪法》的序言体现了在整部宪法中一以贯之的“民主、人权、和平”三大原则,定下了整部宪法的基调。该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全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深怀支配人类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生存与安全。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持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除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狭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地位。我们确认 ,世界各国国民同等享有在和平中生存并免除恐怖与贫乏的权利。”陈辞之慷慨激越,半个多世纪后仍掷地有声。其确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表现出日本人民对和平的珍视,更道出了亿万热爱和平的世界人民的心声。
  序言与第九条遥相呼应,组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日本将不像过去那样也不像其他国家那样,平素准备战争力量,一旦出现国际争端通过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加以解决,而是永远放弃战争,并且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样一来,日本靠什么保持其安全和生存呢?对于这个问题,序言做出了响亮的回答:“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生存与安全。”关于这点,在日本很早以前就有“所谓他国的善意等,在今天国际社会的现实中,一旦发生国际争端时是靠不住的”这种批评。尤其在日本独立后,又有这种意见:“如果独立国只想通过信赖其他国民的善意保持自己的安全和生存,既不妥当又不负责任”。面对这些似是而非的论调,我们可以这样说,在原子能时代,只靠本国武力保持本国的安全和生存是不可能的。原子武器及其他现代武器有可能带来特大规模的毁坏,甚至造成整个人类的毁灭,如果不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和信义,那么怎样做才能在世界上生存下去呢?《日本国宪法》的序言及第九条的规定为实现世界的永久和平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向世界的永久和平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受其影响,《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限制战争、控制军备的多边条约相继签订。这些条约在内容上与《日本国宪法》异曲同工,都是为了人类的总体利益,国家放弃了一部分主权(因为为了自卫而保持战争力量、行使交战权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意。);在精神上,则反映了日本人民及其他国家爱好和平的人民共同的价值观,放弃战争、废除军备是实现世界和平的必由之路。《日本国宪法》确立彻底的和平原则,这在实践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引领了世界潮流、代表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对世界和平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尽管随着岁月的流逝,《日本国宪法》的和平精神已灰飞烟灭,但是它曾经为世界和平做出的贡献是不容抹杀的。
  如果说《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仅体现在序言和第二章,那么未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其实该宪法的每一章、每一条都闪现着和平的光辉。以上都是从正面论述《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表现,我们不妨按照比较法的方法,根据系统论的观点,再从反面挖掘其和平性。现仅就第一、三章试做简要分析。
  《日本国宪法》的第一章为天皇。该章否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的以天皇为中心、主权属于天皇的国家政治体制,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从而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日本天皇处于虚位状态,是虚位元首,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不起决定作用,只具有礼仪性和象征意义。考察世界各国的宪法,不管国家元首是享有广泛实权,还是仅为一虚位,一国的元首通常都拥有对外宣布战争等程序上的职权[4]。如我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权力。而法国、美国等总统制国家的元首则具有实体上的权力。法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 ,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美国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应召为合众国服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而天皇不仅没有涉及战争、军队的实体性权力,连与此有关的程序性权力也没有。
  《日本国宪法》的第三章为国民的权利与义务。该章的条文达31条,是该宪法中条文数量最多的一章,但是却没有规定国民服兵役的义务,甚至连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也没有规定。
  在现行宪法中确立和平原则的国家除日本外,还有德国、意大利。但是为何《日本国宪法》以其和平性享誉全球,而德国、意大利宪法却默默无闻呢?
  原因很简单,德国、意大利放弃的只是侵略战争 ,而日本用根本法的形式表明放弃的是包括自卫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5],确立的是彻底的和平原则。现以德国宪法为例作简单比较。德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致扰乱各国之间的和平关系,特别是准备侵略战争的行为以及为达到这种目的而作的行为是违宪的。它们被定为应受惩处的犯法行为。除获得联邦政府的许可外,不得制造、运送或贩卖作战用武器。”与此同时,宪法赋予了联邦总统任免军官和军士的权力,联邦国防部的武装部队指挥权,联邦关于国防的立法权、建立武装部队的权力等等。其关于战争、军队的正面条款之多与《日本国宪法》相应条款的缺位相比判若云泥,一般的和平原则与彻底的和平原则的差别由此可见一斑。
  《日本国宪法》所确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在世界宪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难怪麦克阿瑟1952年5月在美国联邦议会上院发表演讲时说,在这部宪法中如果说有感动日本国民的感情的地方,那么正是这个原则[6]。也正是由于其确立了彻底的和平原则,《日本国宪法》被世人称为和平宪法。
  二、《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
  56年前《日本国宪法》以其确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而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里程碑,谁又能想到其和平精神只犹如昙花一现,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和日本向政治大国的迈进,和平宪法已经是明日黄花,杳不可寻。《日本国宪法》的蜕变不是一朝一夕完成的,和平宪法从实至名归到名不副实再到名存实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前辈学者都是分阶段论述其蜕变的过程,我现在试从其蜕变的方式进行探讨。《日本国宪法》的和平原则是通过盟军最高司令官的命令、宪法解释、宪法判例、条约、法律五种方式被篡改、架空的。
  (一)盟军最高司令官的命令
  这是日本被占领时期对宪法进行实质修改的主要方式。根据《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宣言》)的规定从1945年8月28日到1952年4月27日日本一直处于盟军的占领之下。《波茨坦宣言》规定:“投降后天皇及其日本政府的权限,将置于盟军最高司令官的限制之下”。这样一来,盟军最高司令官SCAP(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就成为占领时期日本的最高权力者[7]。他的命令对占领时期日本政府的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日本唯盟军最高司令官马首是瞻。
  1950年7月8日,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写信给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吉田茂,命令日本政府建立一支由7.5万人组成的警察预备队,并增加海上保安厅人员8000名。吉田接令后,立即着手组建工作,于8月招募了第一批队员。所谓“警察预备队”(即后来的自卫队),实际上是一支由美军提供装备并受美军军官指挥的正规军[8]。从此,日本结束了战后五年没有军队的历史,开始走上了重整军备的道路。这与宪法中日本不拥有武装力量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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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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