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还通过国家行为理论限制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范围。日本最高法院在1959年12月16日关于砂川事件的判决中指出:《日美安全条约》对日本国的和平与日本国的存立基础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作为国家的重大政策,是当时政府根据宪法的各条规定与美国政府进行了多次谈判之后缔结的。在此基础上,作为合法有效的条约得到了国会的批准。《日美安全条约》是对日本国的存立基础有极其重要关系的高度政治性条约。其内容是否违宪的司法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缔结、批准该条约的政府与议会的高度的政治及自由裁量的判断的制约。《日美安全条约》的缔结、批准是一种直接影响政府基础的国家行为,这类国家行为除非明显违宪,否则不能成为法院违宪审查的对象。
因为日本实行的是附随型的违宪审查制,所以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主动性是很弱的,并且由于运用“当事人适格”理论和“国家行为”理论,违宪审查的消极主义倾向十分明显。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最高法院仅仅行使了5次违宪审查权,判决违宪的案件更少,只有尊属杀违宪案件、药事法距离限制违宪案件、森林法分割限制违宪案件以及议员定数不均违宪案件[19]。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违宪审查制形同虚设,宪法保障机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日本国宪法》和平性消失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四)日本社会宪政意识薄弱,缺乏对宪法权威的信仰是和平宪法被篡改的思想根源。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0]。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得以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全社会有较强的宪政意识及对宪法权威的信仰。对于日本而言,宪政并不具有原生性,在日本传统文化中并无根基,而只是一种舶来品,是在美国的强烈影响下形成的。一个国家颁布一部进步的宪法并不难,可是要树立和形成一种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自觉遵守和实施宪法的风气和习惯,建立起宪法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观念却不是短时间内能完成的。在日本尤其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在日本,新宪法颁布后,人们以前心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天皇淡出了政治舞台,但是宪法的权威却没能立即建立起来。人们很少理会国家机构的行为是否违宪。2001年12月22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艇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击沉一艘“可疑船只”,这是日本战后56年来首次向外国船只开火攻击,这与宪法规定的和平原则南辕北辙,但日本国内舆论基本上持肯定意见[2 1]。可见日本社会还远没有树立起自觉地维护宪法的尊严,敢于向一切违宪的现象作斗争的观念。保障宪法的实施有多种手段,但必须通过人来完成,而人的活动都受到一定的观念的支配,因此具有什么样的宪法观念、什么水平的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日本社会宪政意识薄弱,缺乏对宪法权威的信仰是和平宪法被篡改的思想根源。
四、《日本国宪法》和平性消失的影响
(一)损害了宪法权威,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一国的法制包含着许多内容,这许多内容在一国的法制之内应当统一。正如恩格斯说:“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和谐一致的表现。”显然,法制的统一是十分重要的,而宪法正是这种统一的基础[22]。它不仅确认立法机关的权限,而且规定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法制的统一必然要求确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即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层,一般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任何行动都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
《日本国宪法》第九十八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并在第八十一条中赋予法院以违宪审查权。这都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法制的统一。但是现在的日本法律体系中,却出现了这样一些法律,它们与《日本国宪法》的原则公然背离,可是它们不仅逃脱了违宪审查,还大行其道,依然有效。“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日本国宪法》第九十八条),这究竟体现在哪里?宪法的权威何在?撇开实体性问题不谈,在程序上,只有通过宪法规定的程序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第九条才不会损害宪法的权威,因为这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修改方式,用命令、宪法解释、宪法判例、条约、法律的方式实质上修改宪法,是根本违宪的,而违宪的法律依然有效,必然助长普通立法背离宪法原则的倾向,宪法的母法地位也就岌岌可危了,这些无疑会损害宪法的权威,破坏法制的统一。
(二)对日本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杉原泰雄教授认为,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首先归功于禁止武力与放弃以武力为解决争端的手段的宪法第九条,正因为有了宪法上的严格限制,使得日本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尽可能用于再生产过程与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就是说,宪法第九条的经济效果表现为经济强国的日本地位[23]。
日本突破和平宪法,保持庞大的军队,支出巨额的军费,这造成了以下后果:首先,减少了大量的优秀劳动力,因为自卫队员和海上保安厅的组成人员都是综合素质很高的日本青年,他们是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其次,日本每年耗费巨资研制、购买先进武器(如日本不断购入F15、F16等战斗机,通常一架飞机要超过100亿日元[24]),这直接增加了日本的财政负担。这些都对日本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三)为世界和平带来新的隐患。
《日本国宪法》内容的实质变更必然带来其作用的变化。
对日本而言,《日本国宪法》的指引作用起了变化。指引作用是法律规范的基本作用。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当然同样具有指引的作用,只不过宪法的这种指引作用与一般法律的指引作用明显不同。就其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宪法不仅指引公民个人的行为,还指引着国家的行为。所谓指引国家的行为,主要是指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政治发展的方向。已经发生实质变更的《日本国宪法》将日本从和平主义拉回到扩军备战、武力解决争端的道路上来。对日本的内外政策必定产生深远的影响。日本一方面会加快向军事大国迈进的步伐,决心以强大的军事力量保护本国的安全,而不再像序言中宣告的那样“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另一方面日本会采取更加强硬的外交政策。
对世界而言,《日本国宪法》原有的示范作用已经消失。
各国宪法都或多或少地表达了一些全世界都信仰的价值观念[25],譬如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而和平作为全世界人民都信仰的价值观念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是在《日本国宪法》中。如果说西方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是先进的。它们在过去近代化的进程中有过“先进”的作为,那么在《日本国宪法》实施时,日本在倡导和实现人类和平理想这一方面已经走到了前面,在这一点上,日本是绝对先进的[26]。《日本国宪法》为世界各国做出了榜样。现在它的和平性已经消失,那种以一国放弃战争、废除军备带动世界各国放弃战争、废除军备从而实现世界永久真正和平的理想破灭了。并且《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从有到无,在世界范围内强化了一种错误观念,即只有加强武装力量才能保持本国的安全与生存。这就使各国卷入到军备竞赛的恶性循环中,不能自拔;同时,日本作为一个军事大国已经开始崛起,这些都为世界和平带来了新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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