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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

http://www.dffy.com 2003-11-24 21:44:08 作者:甘正气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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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日本国宪法》确立了彻底的和平原则,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其和平原则通过盟军最高司令官的命令、宪法解释、宪法判例、条约、法律五种方式被篡改、架空从而消失。这一蜕变是四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美国为了自身利益,篡改宪法;宪法规范抽象概括,为篡改宪法提供了可乘之机;违宪审查制形同虚设,失去了护卫宪法的最后防线;日本社会宪政意识薄弱、缺乏对宪法权威的信仰是宪法被篡改的思想根源。《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损害了宪法权威,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对日本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为世界和平带来了新的隐患。
  关键词:日本国宪法      和平性     第九条
  The Disappear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Peace of 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Gan Zhengqi
  Abstract: 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established the peace principle, but when apply the Constitution, the peace principle withered away through the order of SCAP, the interpretation of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cases, statutes and treaties. There are four factors for the change: the United States altered the Constitution for its benefit; the Constitution prescription is abstract;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safeguard didn’t play the role; the Japanese community doesn’t have the constitutional sense and Constitutional spirit .The principle of peace of 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withered away have an bad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Japanese economy, destroyed the authority of Constitution and the unification of legal institution, bring new hidden trouble to the world.
  Key words:  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the peace principle            the ninth item
  

  引言
  2003年5月3日,是《日本国宪法》实施56周年的日子 。现在再回过头来端详这部曾以其树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而享誉世界的宪法,是否青山依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岁月流逝,和平宪法尽管在形式上未变一词一句,但是实质上已被篡改得面目全非,和平宪法已经名存实亡。《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从有到无,不是某一条宪法修正案造成的,也不是某些国会议员一时心血来潮的结果,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有着深刻的政治、法律、思想根源。而作为《日本国宪法》三大基石之一的“和平”原则的消失必将对日本乃至世界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下面仅就与《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有关的和平性的体现、和平性消失的方式以及原因、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这对深入了解战后日本政治、唤起国民对日本复活军国主义的高度警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 、《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体现
  《日本国宪法》被誉为和平宪法,顾名思义,是因为该宪法强烈、充分地表达了日本希望和平的愿望与决心,淋漓尽致地表现了日本人民对世界和平的渴求。
  《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集中表现在它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日本放弃战争。《日本国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仅有一个条文即第九条。该宪法没有将第九条放在补则等别的章中,而是将其单独列出作为一章,放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之前,这首先从形式上表明了该条的重要性。在内容上,可以看到该条分为两款,为: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该条表达了两项基本意图:(一)放弃任何战争;(二)废除军备。并且在时间上是“永远”,即不是当时的暂时措施,而是作为国家永久的方针[1]。我们还可以看到第九条前款并没有区别战争的性质,它在规定禁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的同时,并没有允许为了自卫的战争,因为日本发动的多次侵略战争都是打着自卫的旗号进行的,声称“大东亚战争是自卫战争”、“日本是为了自卫而打仗”[2]。1931年日本发布的宣战诏书中就极力强调日本开战的理由是“奋起自卫”。并且,退一步说,自卫战争说到底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所以,应该把第九条规定的放弃战争理解为放弃所有意义上的战争,而不是有所区别,这样才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为了完全有效地放弃战争,最重要的是废除军备。因为如果没有军备,即使想进行战争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后款进一步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款中的“战争”一词历来也是争议颇多的,争论的焦点是它是否包括自卫战争。根据系统解释的方法,由于后款与前款紧密相连,该“战争”也应解释为一切战争。因此为了自卫而保持战争力量也是禁止的。
  很多人认为《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仅仅体现在第九条,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还体现在其序言中。
  也许有人认为不应该将序言与第九条等量齐观,因为宪法序言的效力还有待商榷。关于宪法序言理论界存在“无效力说”和“有效力说”之争,有的学者通过对部分效力说的批判,结合以上两种学说,还提出了“模糊效力说”。我认为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理应具有宪法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的宪法实践也承认了这点[3]。宪法序言是有效力的,它的效力形式因其内容的多样性而呈现出多样性(这反映了立宪者对宪法效力的多元化需求)。譬如说,宪法序言中的目的性内容对宪法的修改、解释有着指导作用;史论性内容体现了序言的确认作用,它使宪法确认的史实和结论成为法律上免证的事实。《日本国宪法》的序言是原则性内容,它具有以下效力:(一)指导宪法解释,控制宪法解释的随意性;(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三)弥补宪法漏洞。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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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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