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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主体结构模型初探

http://www.dffy.com 2004-1-7 10:01:06 作者:李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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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事诉讼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原告与被告平等对立,法官作为裁判的第三方居于其中,踞之其上,公正裁判案件,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1法官与原被告之间形成“等腰三角形”结构,并基于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之间的相互竞争,使这一“等腰三角形”处于基本均衡的状态;在追求诉讼利益的引导下,这一“等腰三角形”于民事诉讼过程中作程序性的时空展开和推进。检察权的介入,并没有使这一均衡的“等腰三角形”结构扭曲、失衡,而是使原来平面的结构立体化,形成了“等腰三角锥”形状的民事检察监督主体结构理论模型,使单个等腰三角结构变化为“三等腰三角形”的民事检察监督主体结构实践模型。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必须的,是相互的,法官、当事人、检察官的角色分配,审判权、诉权、检察权相互之间的权力竞争,构建了民事诉讼监督与制约的最基本系统。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结构(构造) 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模型 民事检察监督主体结构模型 民事诉讼监督与制约系统

  一、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结构(构造)、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模型界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运用模式理论研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始于九十年代初。法学者们试图通过对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的深入研究,揭示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运行规律、本质属性;把各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定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类。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改革的推进,民事诉讼模式选择的论争,使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渐成学界的热门话题。但是,在对民事诉讼模式的认识存在的诸多歧义中,有的认为,诉讼模式与诉讼结构(构造)是同义语。2
  1、民事诉讼模式
  通常,对模式的注释是,模式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作为术语时,在不同学科有不同的含义。在社会学中,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同时也是一种思想体系和思维方式。3张卫平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4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并且是一个相对稳定化的系统。5按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民事诉讼是由若干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群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诉讼法律关系当数法院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不仅是对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宏观思考,也是对民事诉讼最基本关系的分析和探究。这种分析和探究的实质是认识和把握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形态中国家权力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系。6解读这些表述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所要考察研究的基本对象有三个,一是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二是这一特定民事诉讼体制相对稳定的、系统化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理论与实践经验;三是这一制度所蕴含的各种要素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模式就是对考察研究的对象进行深入的分析、探究、抽象和概括而形成的,能够反映民事诉讼本质特征,能够描述民事诉讼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能够体现社会现实和制度追求的理论构架。我们将民事诉讼模式定义为: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7
  2、民事诉讼结构(构造)
  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对诉讼结构(或构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的。某种诉讼模式的建立,始终要以某种诉讼构造来展现其具体内容,而且诉讼模式所要反映的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首先要从诉讼构造中寻找。8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结构(构造)主要有以下几种界定:
  A.诉讼角色分配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结构,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决定的,由民事诉讼程序的角色安排所体现的原告、被告(包括其代理律师)、法院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总称。9
  B.系统构造说。认为结构是按照系统论的观点阐释出的结构或构造,是指事物内部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民事诉讼的构造就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及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及其运行特征的综合表述。10
  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介说。认为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格局,以及体现并保障这一格局的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设置。其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不仅是认识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中介,而且是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组成部分。11
  以上界定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考察民事诉讼结构问题,都有合理成分,但都集中到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两类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关系确定问题上,更确切地说是“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构造)”。涉及民事诉讼主体结构的两类最基本的结构关系,一类是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结构,一类是诉权之间的关系结构。民事诉讼构造的实质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与法院关系问题。从实质上看,民事诉讼构造表明的是诉权与审判权的配置关系,即诉权与审判权的冲突与制衡关系;从形式上看,民事诉讼构造反映的是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前一种构造形式由于强调权利与权力的制衡关系,故称为权能构造;后一种构造形式由于法院、原告、和被告分处一极,呈三足鼎立状,各自相互构成一种线性关系,故称为三角构造。12
  3、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模型
  由诉讼模式到诉讼结构(构造),是从抽象到具象的认识过程;由诉讼结构(构造)到诉讼结构模型是符号化描述的过程。模型,在自然辩证法上,与“原型”相对。研究对象的替代物。原型,即客观存在的对象客体;模型,则是具有原型相似特征的替代物。是系统或过程的简化、抽象和类比表示。根据代表原型的不同方式,可分为物质模型和思想模型两大类。思想模型是客体在人们思想中的理想化反应、摹写,在人们头脑中创造出来,并被运用在思维中进行逻辑推理、数学演算和理想试验。13将民事诉讼主体结构的文本表述,转述为图形符号,可以描绘出民事诉讼主体结构的权能结构(构造)模型(图一)和三角结构(构造)模型(图二)。
  民事诉讼主体权能结构模型反映的是:
  A.法院或法官与当事人各处一端,A与J之间距离确定,形成对应;
  B.当事人的诉权是权能结构的基础;
  C.法院或法官行使审判权,裁判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民事纠纷;
  D.诉权与审判权之间距离相等,即AJ=JA,展开的权利与权力竞争,使法院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处于动态平衡状态,推进民事诉讼过程的展开。
  民事诉讼主体三角结构模型反映的是:
  A.基本构成要素:即法院或法官(J)与原告(A)、被告(B)及其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与法院与当事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但对诉讼结构起决定作用的只有法院与当事人,其他主体对民事诉讼结构性质不产生实质影响;
  B.角色分配,即诉讼主体方位的确定: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相互平等,法官作为裁判的第三方居于其中,踞之其上,公正裁判案件,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呈“等腰三角形状”14,即JA=JB。在有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他们的位置可以是图形中的任意一点。我们可以将角色分配称为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模型的“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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