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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

http://www.dffy.com 2004-2-26 20:45:34 作者:秦玉彬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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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教育面临的实际困难是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教育者进行教育活动时所依据的标准决定法学教育的成败。全面客观的分析消极因素的产生根源并且提出适当的对策是法学教育摆脱困境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教育困境 宏观分析 司法考试 精英教育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还是仅仅为了提高个人的自身素养,在法学教育领域这似乎已经不再是个有争论价值的问题。法科的设置就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没有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作是成就法治事业的基石,虽然各个国家法律体制的差异决定了其在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素养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是,在对法学教育重要性的认知上无不是严肃而认真的。
  一、问题的提出
  就我国而言,脱胎于苏联模式的现行法律教育体制尚未达到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的要求。各种因素的存在使得在人才培养上暴露的诸多问题一一展现在我们面前。
  就业是衡量人才培养的一项关键性指标。而且法科学生的普遍就业艰难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教育问题甚至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演变成了一个现有语言环境中的政治问题,这样的定性可见中央高层的重视程度。法科能在前几年热门的主要原因和法科学生毕业后的职业流向有着很大的关联,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法科学生的需求加之我国传统意识中对官员的崇拜心理和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对这个行业不切实际的宣传都加剧了学生家庭对法科教育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认为法科的毕业生出路很明确一是当官二是挣大钱。在国家为了普及高等教育推动的高校扩招政策下,法律院校无节制的招生使的学生及其家长的幻想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满足,这里不能部分排除教育行政部门的好大喜功和许多高校不顾社会的需求单纯靠扩大学生数量上谋求经济利益的心态。这些都造成了法学教育的产品过剩,实际需求和培养严重脱节。这是造成法科学生就业艰难的宏观原因。作为法律教育者,我们除了中肯的评价这些客观原因之外也有必要对自己的教育本身进行清醒的认识和及时的反思。
  在谈论法学教育本身的时候有一些基本的问题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
  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法科学生?
  我们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
  我们有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可以拿来培养大法科学生?
  这个标准就是法学教育问题的关键。
  既然是标准就需要有个参照系,这个参照系自然应该是国家的法治走向,也就是说我们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由于我们目前不是法治国家所以我们必须用这样的词来表述:我们要建立一个像那个国家那样的法治国家?或者说什么样的法治国家?这又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学术界的激烈争论和实务界的淡然处之总让人对体制的变化有太多的失落感,成熟的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系列基本的法治原则在我们这里都没有得到实际的落实,连“司法独立”这一最基本的原则都无法保证,遑论其他?
  教育应该具有前瞻性,对学生的培养理应按照应然的模式来进行,至少在理念上应该让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认识到我们的方向是什么?我们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无论是不是口头上承认我们的法律发展自始至终就是在一条西化的路子上行进,无论是基础的概念还是逻辑思维都清楚的说明我们在试图建立一个类似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环境。在这一观点的支持下我们可以明确的说:我们的方向就是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他们是我们的目标,因为先进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成果是全人类的财富他不专属于任何社会形态,厘清这一点我们也就释然了。
  那么,我们的标准就是西方成熟法治国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中归纳出的带有普遍性的原则和理念以及思维方式。我们的法学教育有必要在这一标准的指导下认真稳健的开展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行动。
  二、困境的宏观分析
  在上述标准下检讨我们的法学教育,我们惊讶的发现一些非教育者本身的因素严重制约着法学教育的顺利进行。
  (1)是政治环境的阙如
  所有的问题集中在一点都是政治问题,我们一直在强调和激烈争论的“司法独立“问题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证,就是由于我们缺乏司法独立应有的政治环境,没有国家权力的严格分离体制,司法权力在宪法上被明确的标签化为一种来自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的从属性权力,他和检察权一样被并列为二等权力。行政权力的无所不在又严重蚕食着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那丁点的独立性。再加上政党体制、表达自由、传统意识等等因素的制约,归结到一点就是:政治环境不允许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独立⑴这样一条被西方成熟法治国家视为法治基石的原则存在,至少是现在不允许存在。
  从教育的角度来说,我们只能搪塞学生,因为我们不能明确的告诉学生现有的环境对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是个枷锁,只有打碎他才能有真正的建树。我们只能一方面要求这些未来的法律职业人员树立泛泛的司法独立意识另一方面却故意让他们对现有体制中的干涉司法独立的一制度性因素视而不见或者为之做无奈的辩解。
  (2)、法律文化的混乱
  苏联模式下的法律文化是以阶级斗争论为其核心的,在法律文化上也强调法学教育要为作为人民专政机关的司法机关服务,因此在法律教育上侧重把学生培养成又红有专的无产阶级的“刀把子”专门指向违法犯罪的“阶级敌人”,这样的法律文化在当前的法学教育领域事实上已经被抛弃,除了及个别的学者外已经没有人再顽固的坚持这样的教育观点,而且在法理学的领域关于法的本质究竟应该是什么似乎已经不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这都充分的证明法律文化已经基本上脱离了陈旧的阶级斗争观。但是,问题在于脱离了旧的指导思想却没有同时产生新的思路来替代旧观点,以至存在混乱。混乱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人明确的对过去的阶级斗争论进行认真的清理,社会科学领域的思想混乱是造成这样一种状况的根子,因为阶级斗争理论不仅仅是法学领域的问题他是全部社会科学的问题,法学只不过相对明显罢了。
  随着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一些新的思想解放原则,阶级斗争理论事实上在社会科学领域已经被全面的瓦解,但是就法学教育领域来说,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这个不太漫长瓦解过程培养我们的学生,按照一种什么样的理念来教育学生?如果不再坚持阶级斗争理论,那么是不是有必要对陈旧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之后正式宣布其为历史而归入资料库?可不可以说目前我们现有的法学理论除了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理论外,其他能称得上比较先进的就是那些从广义上来理解的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西方法学理论?
  我们必须就此做出一个选择。因为我们在教育学生的时候实在没有必要把那些即将过时的理论再强制性的灌输给学生。在一个明确的系统的崭新的理论指导思想出来之前,法学教育将不的不面对尴尬。
  (3)、职业环境的不规范
  目前的公安检察法院体制是完全切合阶级斗争理论的。语言上的俚称其实就明显的反映了旧的理论对我们司法体制的影响,“公检法”“公检法司”这些词汇都表明作为“刀把子”的暴力机关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也正如马克思所讲的军队、监狱和法庭是资产阶级对付和压迫无产阶级的暴力工具,同样也是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对付阶级敌人的必要工具,这是保卫无产阶级政权的必须。实际上这样的把三者并列在一起的做法在宪法中也无法找到实在的根据,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产生于人大的是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只是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法律地位上是无法和法院以及检察院相比的,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公安机关却实实在在是个地位特别重要的机关,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他更是起了启动诉讼程序的主要作用,也难怪人们把这三者联系在一起称呼。这种俚称的背后正是暴露了强大的行政权力在心理意识和司法实践当中有超乎想象的强势,而这样的现实恰恰是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相背离。但是,这的确是法律业者的现实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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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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