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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改革

http://www.dffy.com 2004-3-29 17:22:54 作者:方碧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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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our country

  内容摘要:本文从司法独立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重要性出发,阐述了我国宪法、法律对司法独立的规定,分析了目前阻碍我国实现司法独立的两个主要因素:政治体制的问题与认识理念的问题,并从作为司法机关主体的法院入手,对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如下意见:(一)恪守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二)防止地方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三)改变法院内部行政化运作方式,保障法官独立。(四)全面提高法官素质。
  Abstract: The text proceeds from the importanc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our country s judicature mechanism,Have explained how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 to regulate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alyzed the two main factors of which prevent our country from realizing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t present: the system of Political and the theories of realize, And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rough the court which present the body of the judicial authority: Abide by people s court who constitution stipulate make jurisdiction system independently; Prevent the place from interfering and local protectionism; Change the operation way of the administration inaction inside the court, Ensure judge s independence; Improve judge s quality all-snidely.

  关键字: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  法院独立  法官独立  

  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工作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在日常生活中,总会发生各种纠纷,人与人之间、与各种社会组织以及与政府之间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争议,这时就必须有一个比较中立的、享有公共权利的独立于个人与政府的组织出来调节与化解争议和纠纷。而在现实中,这个组织就是----人民法院。公民与法人之间甚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各种纠纷,只有依法院的裁判才能得以最终解决。随着参与市场经济主体在量上的迅速增加,由于立法的健全而使主体享有的法定权利的扩大,主体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增长,都促使进入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强大。司法已经成为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正是司法的极端重要性,因此通过司法制度改革保障严格执法实现司法公正成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而我国目前在司法体制和审判方式以及执法状况等方面仍存在着许多不适应严格执法的要求,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首先从作为我国司法标志的法院入手,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作到廉洁、独立、公正,保障法律得到严格遵守。正如肖扬同志所指出的,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①。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因此,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免受外来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增强法官审判时的中立性与独立性,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司法独立的立法规定
  从我国司法体系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独立。而就法院而言,司法独立即指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独立即审判权独立。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宪法上的规定确定了审判权独立已经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为了立法上的一致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然而,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审判权独立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不同的。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的基础之上的,三项权力不仅是分开的,而且是相互制衡的。我国的审判权独立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预,而对于审判权是否独立于权力机关,我国宪法、法律等都没做出规定。但根据宪法第3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可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不是平行的、相互牵制的关系,而是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必须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行使职权,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宪法上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而司法机关必须自觉地服从此种监督,即使司法机关享有充分的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力,这种独立必须是以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为前提的。这一点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特点所在。
  二、阻碍实现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
  我们实行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与权威性,要实现司法公正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是司法独立,只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审判,才能使民众真正认为法院是保障社会主义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各种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威机构,这样才能树立司法真正的权威。按照汉密尔顿的观点:"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也要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它无可辩驳的证明:司法权为三权分立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而司法不独立,意味着法官的裁判过程或结果可以为法官之外的人所左右,或者司法之外的因素所干扰,其对司法公正的实质性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使司法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社会舆论以及任何特定性利益的独立性,起到真正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秩序的作用。
  中国司法独立实现的程度不高,阻碍实现司法独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政治体制的问题与认识理念的问题。根据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样的一种宪政安排,决定了司法系统隶属于权利机关的客观性。同时,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是人民法院其人事、财政等大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甚至在党务、团务方面等也存在着种种附属关系和工作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存在往往因利益驱动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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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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