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综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论司法公正的经费保障

http://www.dffy.com 2004-3-30 12:27:38 作者:吴旭萍 来源:东方法眼

    绿  


  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进行司法改革既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也是现实司法状况的迫切要求。针对目前我国司法领域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时常受到干扰;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些司法腐败现象触目惊心;司法效率低,积案多,执行难问题突出等。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历史任务,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门审判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负有的神圣使命是惩治犯罪,扼制腐败,调处纠纷,体现公正,弘扬法制,树立权威,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服务大局。而这一神圣使命的核心,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如果偏离了司法公正,社会正义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也就变成了苍白无力的空谈。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机关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任务。独立审判,又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而要实现独立审判,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孙子兵法云:“大军未动,粮草先行”,从古到今,充分的物质保障始终是进行一切活动的根本,物质保障也是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前提条件。
  我国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财政的拨款及法院自身收入的诉讼费作为补助经费。目前我国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得到的财政拨款是各不相同的,也因此形成了有的法院经费相对有余,有的法院经费缺口很大。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多,经费相对较充足,基础设施建设,硬、软件建设相对也较先进。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少,财政困难,得到的经费也相对不足,人员经费尚无法保证,更何况办案经费和建设资金?而经费缺乏,已成为困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难题。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社会经济正在起着翻天覆地的变革,各类案件剧增,法院的审判业务日趋繁重,现有的经费保障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在当前强调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经费保障机制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应改变这种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应当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的经费由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拨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其历史渊源和借鉴。1985年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下称“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第七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在基本原则的有效执行程序解释中,“向司法机关履行职能提供充足的资源”包括根据承办案件数量任免足够人数的法官,为法院配备必要的支助人员和设备,以及向法官提供适当的人身安全、报酬和津贴。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日本早在1947年的《裁判所法》中规定“裁判所的经费是独立的,应计入国家预算内”;美国于1939年设立了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专门担任联邦司法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它制定并向国会提出联邦法院预算,审核并分配各联邦法院的经费。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司法经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我们应该改革这种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这是以经费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基础。 
  二、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支配,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掌握在同级政府、财政手中,司法机关往往只有与当地党政机关合作才能正常开展工作,司法权处处受制于行政权,导致司法不公,当遇到跨地区的纠纷时,只能维护本地区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由此可见,如果不对这种体制进行改革,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只能是一纸空谈!只有在经费保障制度上能保证法院工作的需要,不存在物质利益的干扰,法院才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地实现其司法职能。
  三、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案件不断增长,但地方政府安排给法院的经费增长率却不能与案件增长率成正比。在经费短缺的情况下,有些法院为了解决经费困难,干警的住房、福利、办公用房紧张等问题,千方百计搞“创收”,或是向当事人、律师、企业单位拉赞助,或是私设收费项目,或是提高收费标准等等。司法腐败,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敌人,成为最危险的社会公害。在九届二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们反应最强烈的问题就是司法腐败。因此,在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特别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再实行人、财、物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的体制,已很难适应社会的客观需求。只有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才能保证司法机关拥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四、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们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在西方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比一般公务员高,待遇与福利也比普通公务员优厚,一些国家甚至将法官的工资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而在我国,法官的工资结构与普通公务员相同,虽然《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它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可见我国对于提高法官的待遇福利是重视的,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掌握着对别人财产的裁判权,甚至是对个别人的生杀大权,但同时法官也是一个人,他(她)们在人群中,一样需要生活,一样有种种需求,如果法官能享受较高的待遇,所谓的“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等司法腐败现象都将大幅度减少直至消失,法官也必将会更珍惜自己所在的位置。只是,要执行这一条法律,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还是无法落实。因此,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保障法官享有优厚的待遇,对于抵制司法腐败,将是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
  五、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而使地方保护主义失去其存在的空间,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当前,许多法院都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办公现代化建设等法院自身建设的问题。而进行一切活动,都需要庞大的经费,前文中已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单纯依赖于地方政府拨款的种种不妥,如果能够实行国家单列拨款,由最高法院统一计划,那样,在资金的利用率方面必定能得到大大提高,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节省许多不必要的环节,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此外,如果由最高法院直接拨给专项办案经费,例如执行办案专项经费,特大、重大案件专项经费或影响大的案件等办案专项经费,势必能打破单纯依赖于地方拨款,而不得不服从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局面。那么,司法效率低、积案多、执行难等问题将不再存在,公正司法、独立审判也将不再是空谈。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吴旭萍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司法公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江苏泗洪:县委要求不得为案件审理向法院打招呼 (2008-3-12 8:49:19)
· 致H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信 (2007-12-4 21:22:44)
· 再析影响公正司法的原因及对策 (2006-3-7 16:34:39)
· 不能靠重复口号解决司法公正问题 (2005-6-6 19:33:16)
· 中国政法大学听课笔记之二:陈光中谈程序与实体 (2005-5-12 22:58:17)
· 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认识与追求 (2004-9-11 21:14:08)


上一篇:刍议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改革 (2004-3-29 17:22:54)
下一篇:论流浪乞讨救助──城市化环境下的中国农民问题 (2004-4-11 20:44:51)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