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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条件下的儿童权益的保护──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点

http://www.dffy.com 2004-4-16 18:51:27 作者:窦丽萍 曹培忠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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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等国的司法实务对最大利益原则的运作也充分证实了该原则不确定性的一面。特别是在关于离婚,收养等涉及亲权案件的审理中。
  2.历史文化传统冲突问题
  原则的基本理论及其适用需要从涉及儿童问题的不同视角探讨它的本质。换言之,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不同的地方特色会对最大利益作出不同的诠释。一些人权观察家和一些人权组织认为应该改变过去普遍性理想的主张,还认为人权本质上是普遍的,但必须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性及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多样性,考虑国际人权准则建立的演进过程。
  中国是一个传统思想极为浓重的国家,在成人的眼中儿童必须依附大人,需要被雕琢,他们的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完全被忽视,更谈不上作为独立主体而享有相应的权利了。沉年经久的封建特权思想与引进的和新生的平等性的权利是水火不相容的,要在积淀已久的旧思想的岩层下长出合格的儿童权利观念决非易事。

  3.各种相关权利冲突问题
  如果说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而且具有相同的利益要求,那么在行使权利时就必然会发生冲突。在"最大利益原则"的行使中经常发生的冲突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儿童利益与成人权利特别是妇女权利的冲突。在权利的适用中,即便原则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工具或制衡的标准,尚且受到种种的限制和束缚,特别是社会价值观.道德观的束缚,更不要说要把儿童作为与成人相同的权利主体并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了。
  实际上,最大利益原则的实施。对于父母和儿童权利的实现具有双重性。它即是在保护儿童的权利,也是在分配父母的权利,儿童与父母的权利是同构的。"最大利益原则"的实施,不仅使儿童利益得以实现,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也得到履行。
  四、 中国环境下的人权整改举措
  如果不涉及意识形态的差异和文化的差异,从环境改善的角度讲,中国环境下的人权整改举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设:
  1.国家调控政策的保护
  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与群众的涉及面也最广,其政策如何直接关系到儿童利益的保护程度.因此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政府,政府的宏观政策应侧重与以下几个方面:
  健康方面: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服务.措施为: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和理安排和增加幼妇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教育方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环境方面: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发展.措施: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整体投入;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2.法律上的保护
  (1)国内法的转换
  由于文化与传统的不同,"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与国际文件精神存在许多差异.但<<儿童权利公约>>最为国际上公认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新观念,是大势所趋,也是制定保护儿童权益原则的新标准.我们应终结它国及国际社会的经验,对其进行理论审视和本土化的实证研究.公约应被看作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只有这样才具有操作性.但理性的选择应该是国内法院采用不同方法,寻求对它的适用。

  (2)实体法的确认
  目前,中国建立健全儿童权利保护机制紧要的一步就是做到有法可依,其中包括实体法上的确认和程序法上的支持两方面.首先,在宪法中应加以认定,至少宪法中应该体现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之精神.况且,像最大利益这样的原则性条款较适合在宪法中加以规范,以指导部门法对该原则的事实.其次,在民法.亲属法.教育法等部门法中确认最大利益原则,以更切实的保护儿童的权利.如英美等国的法律或判例所确认的"子女最大利益"作为保护儿童权利的原则。总结国际社会及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实体法中的规定不宜采取一一列举注意事项的规范方法,很多个案的审理也证明,法规所列举的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应该参照诸项因素。并没有为正确审判提供足够的规范。按中国的传统做法,即在实体法中仅作原则性规定,而在细则式司法解释中再作具体的列举的规定的做法是现实可行的。

  (3)程序法的支持
  程序法的支持是建立健全儿童权利保护机制,使实体法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没有救济的权利是虚无的权利,因此相应配套的程序法规范及其实施的确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国际及其他各国的实践显示,随着社会变迁和价值观的转变,最大利益的内涵也在发展变化。法官不同的评价标准会对最大利益作出不同的诠释,因此,在授权法院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涉及儿童一切事务时,除就该原则作出实体规范外,还应就相应的程序救济问题妥为设计,避免最大利益原则成为法院和当事人行使自由意志的借口。而曲解或架空儿童权益保障的最大利益内涵,致其有名而无实。

  (4)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
  应该承认,随着法律意识的深入人心,随着各界对于儿童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现实中大量涉及儿童保护的问题,正需要用法律进一步去规范和解决,因此目前以出台的确有关法律法规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补充。
  尊重儿童的隐私和人格尊严显得十分必要,许多儿童与成人间的矛盾,冲突即源于此。所以在有关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成人不得非法隐匿,拆阅或废置儿童的信件,不得未经允许翻阅儿童日记;不得肆意辱骂,殴打儿童或过分溺爱;在无安全防备的情况下,不得使婴幼儿独自留室内或室外;儿童离家出走超过24小时下落不明,应及时报警;不得携带儿童进入有害身心健康的场所;特别是成人对管教儿童对管教儿童不当中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校教育中应规定学校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滥收费,不得向学生推销食品,用具,教师不得已任何名义向学生索取回报。
  应补充和强化社会各部门对儿童保护的责任,如出版.影视.文化等部门对儿童精神产品的创作要有倾斜政策,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已赢利为目的,使其产品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不得向儿童推销香烟和酒类,更严禁组织,引诱,教唆儿童卖艺等。还应广泛运用媒介等手段,加大对《儿童权益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家长.教师和儿童知法。懂法,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保护儿童的权益,勇于用各种侵犯儿童权益的现象,特别是对暴力。凌辱.毒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作斗争。

  3.培养广大教师.家长及一切和儿童相关领域中人们的自觉意识,是依法保护儿童利益的根本所在。
  现实中许多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事实证明。仅仅有立法和司法的保障是不够的,立法保障是实现儿童权益的必要前提,属于政府行为或者说是政府的职能,但保护儿童的权益不仅仅是政府的事。而且也是社会的事,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法律不应只是写在纸上的,法律能否实施,靠的是法律背后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对法律的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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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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