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人们普遍把儿童当作弱小的被动的保护对象,而较少把儿童当作是具有积极主动的权利的主体。从这种儿童观出发,人们便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意志和价值判断标准强加于儿童,较少或根本不去关注儿童本身的愿望或要求,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成人应注意培养儿童学会表达个人意见,并对他们的表达表示出应有的尊重。然而,再现实中,儿童能够充分表达自我意愿和需求的机会少的可怜,比如,对儿童节目的评选,一般不征求儿童的意见,还有在许多场合,我们所看到的儿童代表的发言,常常都是由成人写好的而并非出自儿童的心声。此外生活中也不难发现,如儿童被成人摆布,去做一些装饰性的参与,或是象征性的参与。这种无视儿童自我意识的情形,往往又是在“为了孩子好”的旗帜下进行的。所以有时人们对儿童已经造成了伤害。却浑然不知;而儿童会明知受了伤害也找不到理由去保护自己。所以把儿童看作积极的。主动的权利的主体,正是今天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点。不必否认儿童由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幼小和不成熟,当然需要大人来保护,但保护替代不了儿童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不等于不需要对儿童权益表示应有的尊重,应该说,保护儿童的前提是尊重儿童,缺乏尊重的保护就有可能成为对儿童权益的伤害。例如,最近被媒介披露的儿童百科全书,尽管出的是少年儿童的书,却并没有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为目的,而仅仅将他们当作图书销售对象。所以书中错误较多,导致儿童希望获取知识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伤害了他们求知的积极性。因此说在尊重儿童的前提下,才能真正的实现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在尊重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能体验和感受尊重他人和自我尊重。
4.加强对儿童权益保护的监测和评估
我国问题家庭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目前还是一片空白。如果父母不对孩子尽职,实际上也很难追究责任,我国还缺乏具体的制度和机构用具体的规范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儿童权益的法律,这些法律现在还是悬在半空中。实际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与妇女权益保护法一样,存在着执法主体不明确,立法不完善,法律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国必须设立一个具体的机构,监督这些法律的实施。对此,我建议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建立检测评估机构,并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的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状况,预测趋势,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 结语
人权问题实际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名词。 就国际层面来说,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儿童保护问题的根本举措,建立中国环境下的保护制度,既不过分,又不伤害,才是当今条件下儿童保护的初衷。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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