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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条件下的儿童权益的保护──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点

http://www.dffy.com 2004-4-16 18:51:27 作者:窦丽萍 曹培忠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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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人权,本来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在日常随处可见。例如,儿童问题,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儿童期是人的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必须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国际人权法条件下,人权理念必须整改,根本措施是最大利益保护原则的实施才是有效保护儿童利益的根本举措。
  [关键词] 最大利益 儿童优先 共同监护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legal Right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s
  -----Basing on the Doctrine of Most Benefit  
  Dou Liping Cao Peizhong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Human rights, seeming as political term, shall be blenched. However, it as the law term concept is common in the daily life. Eg, Child, as the flower of the future of states and hope, during the key period of psychology developing in life, shall be protected by China law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s, the issue of human rights thoughts is taken and the basic measures for the human rights is adopted in accordance with Doctrine of Most Benefit.     
  Key words: Doctrine of Most Benefit  Priority to Children Common Supervision 
  一、 问题的提出
  人权,似乎作为政治名词,在中国应回避。但是,人权,本来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在日常随处可见。例如,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儿童期是人的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必须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但是,事情总是出人意料,部分家长过分爱护孩子的同时,部分家长却伤害幼童。例如,发生在福州的案件就是典型的案例。
  2002年福州出现这样一起案例--继母伤女案。案情是这样的:丈夫赌博,引发夫妻吵架,怨恨转嫁到一位无辜的年仅8岁的孩子身上,女孩曼晓被丧失理智的继母刀断四指,曼晓小指与食指无法植活,将被切除。在这个悲剧发生以前,曼晓的父亲林金城和继母林秀也没有负担起抚养曼晓的责任,曼晓是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的,靠姑姑与叔叔每月给150元钱维持生计。在这个悲剧发生以后,还有一个孩子也将因为成人的罪恶受到巨大伤害,那就是林秀与林金城所生的现仅10个月的小女儿,林秀坐牢后,谁将抚养这个孩子?林金城能带好吗?而且林秀与她被枪决的前夫所生的一个男孩,现已13岁,由他奶奶抚养,她能担负起抚育孩子健康成长的巨额费用吗?遗留在曼晓幼小心灵上的创伤能够抚平吗?
  看到曼晓幼的伤害,不能不联想到鲁迅笔下的《狂人日记》的呼声——救救孩子。案件的发生,再次警示人们:人权条件下,如何儿童权益的保护。

  二、 国际人权法条件下的儿童最大利益保护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做的这仅是关于儿童问题的一小点,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还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仍然需要提高,儿童发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贫困尚未消除,仍有数百万儿童生活在贫困中;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人口的转移,这些人群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带解决;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中的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五大污染源仍然威胁着儿童的健康;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如何,直接关系到我们未来民族的素质。儿童问题,家庭.政府.社会都有责任,针对目前我国存在的儿童权益保障问题,我们究竟能开展那些有效的工作呢?
  为了解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理论界提出了许多意见。热门观点是儿童优先原则。而且这一原则已在立法和司法上体现出来。但"儿童优先原则"有其不足之处。本章将在后面加以论述。就国际层面来说,最大利益原则最受青睐,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我国学者也曾试着将这一原则加以讨论,欲使其在中国传播运用,但是没有指出具体实施方法。本文将对"最大利益保护原则"进行更深一层的论述,并提出一些实施意见。
  最大利益保护原则,指针对有关儿童问题以儿童为本位.从其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此原则说传达和承载的是一种全新的儿童观念,这种儿童观念与传统的儿童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他不仅重视儿童对于社会的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轻视他们,而是把儿童看作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儿童拥有权利并可以行使权利。
  (一) 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原则与运用
  就国际层面来说,最大利益原则一直受到国际文件的青睐。该原则尽管起源于英美法系但最终还是作为一项普适的国际准则以不同方式进入了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溶入不同的文化。宗教和传统中。不同学者的论述出现了百花争鸣的局面。
  但长期以来,围绕在特定的背景和场合下,如何进一步阐释该原则的真正涵义和具体运用这一原则,一直争论不休。与表面上共同性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由于原则的确定性,对于他的内涵的解说呈现出了多样性。人们不难看到在一些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儿童的最大利益明显的倾向尊重个性发展政策的佑护;而在更多的传统社会里,首先考虑的是家庭和当地社区,儿童的最大利益相对家庭或社会利益而言,只是个别儿童优先权的提升。针对这些问题,19世纪80年代在美国一些学者和法官试图通过不同推定原则使"最大利益"原则具体化,逐渐形成了三中不同的推定原则:推定共同监护.推定心理上的父母和推定主要监护者。共同监护通常针对法律监护而言,而身心监护多半由一放行使,推定心理上的父母,强调子女与父母间稳定而可靠的情感与亲密关系,有助于子女心子健全发展.前两种推定原则在理论和运用中多有争议,目前比较认同的是推定主要照顾者原则.进入20世纪,对儿童最大权益的保护以从理论讨论变为现实中的运用。例如: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它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之后,1990年9月,联合国召开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承诺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他们的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 这里"高度优先"均可看作是对"最大利益原则内涵及外延的扩大。在这一原则的旗帜下,西方高福利国家已做到儿童抚育.保育和教育的社会化,就社会观念和实践而言已进步到父母打孩子被警察知道了要被视为犯法,甚至被剥夺监护权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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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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