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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健全贯彻“严打”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http://www.dffy.com 2004-5-11 21:16:46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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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安,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而且关系社会的政治稳定;不仅关系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社会治安不好,人民群众不能安居乐业,不仅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在新世纪的第一年,中央根据我国当时社会治安面临的严峻形势审时度势,作出了“严打”整治的重大战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改变社会治安局面。毋庸置疑,在重特大恶性治安事件频频发生、刑事犯罪日趋猖獗,尤其是黑恶势力日趋嚣张的背景下,通过“严打”来整治社会治安和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态势是必要而且迫切的。“严打”作为颇具中国特色的控制刑事犯罪之非常策略,在此之前我国还成功地进行过声势浩大的1983年和1996年两次大规模“严打”。
  从我国历次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实践看,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对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扭转社会治安局面,增强群众安全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尽管为保证“严打”斗争的顺利开展,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效果却不容乐观,刑事犯罪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实践中,“严打”整治之后,打击力度明显减弱的现象普遍存在,给多数群众乃至部分执法人员造成一种执法随意性的印象,这种认识极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导致群众对政法机关失去信任,久而久之势必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信心不足,群防群治功能弱化,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社会治安形势再度滑坡的局面。为常年保持“严打”声势,确保“严打”长期效果,实现“严打”长远目标,我们必须建立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要切实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打击刑事犯罪的日常工作中去,做到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用什么方式更为有效,就用什么方式。对此,罗干同志强调:“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打击犯罪的方式,建立健全一个经常性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审时度势,因地制宜,确定与治安形势和存在突出治安问题相适应的工作方式,把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做好经常性工作上,切实加强侦查破案工作,加强批捕、起诉、审判和监管改造工作,增强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因此,作为政法机关在严打结束后,着手建立健全贯彻严打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是当前的重中之重,本文拟从严打成效不高的原因分析、建立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设想三个方面入手,谈一点粗浅理解,以抛砖引玉。
  
   一、 严打成效不高的原因分析

  政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这一要求的提出,是我国“严打”机制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我国“严打”斗争由运动战向常规战的重大转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严打”成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一。但是,纵观我国历次大规模的“严打”,我们却不难发现我国的“严打”整治斗争,在运作机制上具有较浓的运动战的政治色彩,而与法治社会的司法理念要求之间有着较大的差距。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提出,是我国“严打”斗争和“严打”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在精神和理念层面上,“严打”长效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科学与法治精神。“严打”斗争不单纯只是法律领域里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还具有特定的政治含义,“严打”斗争开展的好坏,既反映着当地党委、政府的形象,还反映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道德水平。
  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重要任务,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但由于有的政法机关和干警政治敏锐性不强,政治鉴别力不高,意识不到政法工作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案不讲政治,使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得不到有机结合。
  一是对“严打”斗争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严打”整治斗争具有系统性、反复性和连续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干警把“严打”与集中统一行动、专项斗争、综合治理划上等号,甚至少数政法机关的领导在意识上也存在误区,认为“严打”只是治乱的良方和“法宝”,从而淡化了“严打”的特殊预防功能。
  二是不注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走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法宝。只要政法机关能在群众中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严打”的成效肯定可观。由于种种原因,举报人或知情人无举报热情或忌于损失得不到回报而不愿向政法机关举报犯罪线索,一定程度上使政法工作与群众路线相脱离。
  三是公、检、法三机关沟通不够 。“严打”斗争是一项声势浩大的战役,它需要公、检、法和其它职能部门同心协力来完成。公、检、法和其它单位相比,自身性质决定了将是“严打”的主力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侦查到批捕、起诉,从起诉到审判、执行,缺少哪一环节都不行。因此,“严打”整治斗争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检、法是否能很好沟通,在办案上步调是否一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三机关在某些方面、某些问题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配合不密切、协作乏力的现象。
  四是打击和预防“两张皮”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在“严打”斗争中,基层政法机关普遍存在着打击和预防“两张皮”现象,突出表现为:对打击工作部署得周密具体,而对治安防范等综合治理问题仅做一般性安排;上级部门对打击检查得认真仔细,对防范则是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办案总结往往只讲破了多少案件,逮捕、起诉了多少人,审判了多少人,不讲教育了多少人,挽救了多少人,使办案干警偏重于侦破打击,以办案论成绩,片面追求轰轰烈烈,立竿见影之事,不屑于做一般预防这种细活;从预防对象上看,仅仅局限于对犯罪分子进行预防,对被害人不讲预防,起不到真正的预防作用。
  五是我国的严打刑事政策制定存有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不高,缺乏系统性、协调性,专家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弊端。“严打”刑事政策的制定,更多地是被看作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一种科学行为,因而往往领导人说了算,不注意倾听专家们的意见。刑事政策的制定往往缺乏必要的论证,主要表现在:“严打”的刑事政策始终是占主流的,“严打”所奉行的是“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哪里问题严重就抓紧整治哪里”的方针,于是一场又一场的“严打”斗争和一个又一个的“严打”攻势在全国不断掀起,这种救火队式的刑事政策既不注重“瞻前”,即对犯罪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也不注重“顾后”,即关注犯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其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使下级公安等司法机关永远处于疲于奔命的状态。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紧密相连,有的社会政策本身就包含刑事政策的内容,正是在此意义上,李斯特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近年来,我国出台的一些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彼此兼顾不够,因而不能从根本上实现政策目标。如我们实行的收容遣送制度从一开始就带有结构性的缺陷,而我们提出的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就很好的解决了上述弊端。
  
   二、 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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