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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司法活动的新闻监督

http://www.dffy.com 2004-5-20 16:12:23 作者:缪宏勇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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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现代法治国家,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但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对舆论工具的严格控制,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一直保持着高度的统一和口径一致。随着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加强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今日说法》、《现在开庭》、《法眼观察》等等各式各样的法制广播、电视节目、法制报刊、杂志纷涌而出,他们一方面普及法律、宣传法制改革,另一方面也揭露了不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正逐渐承担起监督司法活动的社会责任,因此而引起了法律界、新闻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注意。
  一、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对我国司法的现实影响
  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热情关注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加强公民法治观念、促进司法改革,但是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的特殊地位和我国的司法现状,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却非完全尽如人意,积极作用显而易见,消极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具有促进作用。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妨举一个例说明:1998年轰动全国的"41.65元长话费纠纷案"。虽然导致纠纷的事情很小,但是案件的发生却引起了新闻媒体的极大关注。一审、二审均是消费者邓成和败诉,但是在新闻媒体的广泛参与下,包括《焦点访谈》、《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20多家新闻媒体在内,对该案给予了披露和追踪报道。①最终,高院再审时终于纠正了原来的错误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直接导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仅就这一案例而言,新闻媒体有力的监督不仅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终保护,而且纠正了司法错案,对部分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了行政处分,转变了部分法院的工作作风。而且,十分有意义的是,最终使得司法机关作出了新闻发言,这就为在司法改革中确立司法机关的新闻发言制度开了先河。
  可以说,新闻媒体的监督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了"阳光下的作业";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力地促使司法机关检讨自身工作的缺点和疏忽,改善自身的工作作风,使司法活动也变得日益文明和规范。实践中,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表现得最为明显和突出的作用是:通过对瑕疵裁判、冤假错案的无情批判,使司法机关不得不有错必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最终使个案的错误裁判得以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的维护。
  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具有消极影响。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司法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不少新闻媒体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会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新闻媒体的情况。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罪犯,把控方的指控当作是案件事实,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的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②等等。在舆论一片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领导"高度重视,限期解决"的批示之下,法庭审判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当事人公正审判的保障,法律的天平已经发生了倾斜。
  如果舆论已经对司法造成了强大的压力,愤怒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压倒了正当程序的要求。③那么,司法人员的判断显然已经受到"民意"的左右而不再是依法裁判的,此时,司法人员更注重的是审判形式问题而不再是案件的实质问题。然而,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更多地依赖于对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法律的理性分析。舆论是可以揭露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的,但是对于案情的倾向性报道和未审先断的评论却可能产生这样的弊病:一是给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使法官对于案情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二是造成法官屈从于舆论压力、由民愤左右司法的结果;三是引起领导超越法律的干预。这些都是法律界所不愿看到的。
  就司法机关而言,在现行的体制下还没有真正达到司法独立,法院在人、财、物诸方面仍然依赖于同级政府,如果法院在司法中丝毫不领会社会舆论,而是一味地严格依法办事,则不仅仅是会影响公众对自己的社会评价,还很有可能会开罪政府部门或者是其他权力机构,造成对司法裁判不利的后果。在法院没有真正实现独立时,法官不得不在某些情况下屈从于权势,听命于新闻媒体了。一旦法官为社会舆论左右,也就导致了某些案件的不公正裁判。
  二、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能合理并存
  尽管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工作的推进存在着推进和阻碍两个方面的作用,但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工作是可以合理并存的,在我国的司法状况下尤其如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确立以司法的理性为前提,独立的司法制度的合理运行也需要其他权力的制约和社会的监督,这是新闻媒体监督能够与司法独立并存的理论依据。④在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上,二者更是完全一致的。二者只要在保护和防范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在新闻监督权和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之间找到适当的度,就能够建立一个理想的新闻监督模式。
  第一,新闻媒体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的权利: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可以借助新闻媒体发表对司法事务的看法,来实现这两项宪法权利。而源于公民的宪法权利,我们可以从中引申出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不过,这只是在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的情况之下无奈的选择,新闻自由并不能与言论自由简单的等同。新闻媒体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所必须借助的工具之一,新闻自由权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基本权利,应该能够为新闻媒体提供言论自由保障之外的特别保障,这也是现代社会结构所支持并必需的⑤。可以说,新闻媒体是民众的传声筒,根植于民众的理性呼声,新闻媒体监督的根源在于民众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
  第二,新闻媒体监督的功能依据。
  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的机理在于:首先,新闻媒体通过影响社会公众而间接影响司法机构,司法作为国家权力的体现,很大程度上需要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正是基于司法与社会公众的这层关系,新闻媒体一方面以社会公众代言人的身份表达对司法行为的认识,另一方面又以这种认识去影响和引导社会公众,进而对司法形成一种舆论压力,推动司法向符合这种认识的方向发展,特别是促进司法机关做出与这种认识一致的裁判。其次,新闻媒体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即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是出于对社会公众情感倾向的考虑,新闻媒体的话语霸权和舆论影响也是无法忽视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身社会形象的顾及,对自身社会威望的维护决定了他们对新闻媒体保持着一定程度的依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怯于新闻媒体对自己不当行为的张扬,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去曲意迎合新闻媒体。⑥在实践中,面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慎重考虑自己所做出的司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必须考虑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产生的社会舆论和影响。最终,他们常常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的幅度中选择基本符合新闻媒体认识的处置方式,既保证了依法裁判,又尊重了新闻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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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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