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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中有爱始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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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6-8 12:03:20 作者:郭召利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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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反思我国现行户籍制度
具有相同国籍的公民理应是平等的,但了解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人都知道,户籍的不同常有着天壤之别,某些人仿佛天生高人一等,享有诸多特权与便利,户籍问题遂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行户籍制度把具有同样国籍的中国公民无情地化分为不同群体,以至造成严重的城乡、地区差别,使人与人之间产生难以弥补的隔阂。繁华、喧嚣的都市对外地人 来讲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他们身在其中,参与并奉献,陌生是因为他们始终被排斥,无法真正成为“圈里人”。汗水换来的未必是理解,残酷的户籍制度打碎了他们曾经用来描绘美好未来的梦想,他们是推动现代文明前进的一股巨大力量,却没有资格平等分享其成果。在庞大的政府与有组织的市民阶层面前,他们等若轻尘。外地人不仅饱尝背井离乡的漂泊之苦,还须默默地忍受本地人鄙夷的眼光与冷漠的嘲讽。夜深了,起风了,这些仿佛是被社会抛弃的弱势群体只能尴尬地栖息于城市的“边缘”,从贴身的衣服里掏出一张揉的发皱、浸满汗渍的全家福聊以自慰,常常在独自咽下辛酸的眼泪后再向家里打个电话道声平安,以免亲人挂念,这是其支撑下去的重大信念:远方还有一个家需要自己去为他们撑起一片天空。当我们浪漫地吟诵“人,诗意地栖居于大地”大诗人荷尔德林语,转引自刘武俊:《迁徙,是用脚投票》,载于《粤海风》1999年第9、10期合刊,第15页。时,看到的却是居无定所的异乡人疲于奔命的凄凉景象。此情此景,诗意荡然无存。他们孤独,他们无助,可又有谁真正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仅仅缘于造物主的捉弄使他们出生在外地,却从此失去了与“人”对话的平等基础,受人歧视,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是外地人?具有相同的国籍,却无法拥有同样的权利,这公平吗?
制度存在本身就是为人类服务的,要求最大程度增加公共福利的功利原理决定着立法者制定什么样的规范他人行为的法律,(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9页。 法律限制权利的目的不在于取消权利,而在于实现权利,不在于削弱或减少权利,而在于增强和扩大权利。从根本上讲,不是法律制度塑造人们的生活,否则法律制度难免成为暴政,最终导致社会公众对其在感情上的疏离和心理上的不信任。在设计法律制度过程中,睿智者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状况和社会公众对其所规范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能力,把握法的价值取向,避免价值选择上的失误,正确处理价值间的冲突,防止价值追求上的随意偏颇,促进法的价值理念得以实现。无论何时何地,平等观念都应当成为权利义 务分配的指导,沿着人类平等观正常发展所昭示的历史轨迹把平等推向一个新高度,把对平等的确定、维护和实现作为义务,凡是破坏平等的行为都应受到谴责和制裁。一项好的制度应当以人为本,体现并实践着对人之本性的尊重与理解,对人之价值和权利的肯定与维护,方能易于实现,并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稳定。但遗憾的是,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由于主观因素的制约,偏私性有可能使立法者在确认应有权利的过程中,只选择有利于己而忽视其他,不去关怀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应有权利。立法权的存在是理性的,并不与社会其他利益冲突,但其在行使中往往具有非理性的一面,与平等、正义、秩序等社会价值相违背,甚至可能是直接对立或产生尖锐冲突,破坏平等,危及正义,扰乱秩序,使社会整体利益或重大利益遭受损害。“安提戈涅之怨”安提戈涅是古希腊著名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其文学作品《安提戈涅》中塑造的一个女英雄形象。故事大意是:安提戈涅的兄弟普雷尼克因犯叛国罪而触犯法律,被禁止埋葬,安提戈涅基于血缘关系和伦理亲情挑战城邦法令,冒着生命危险按当时的仪式埋葬了自己的兄弟,其理由是: 自己埋葬兄弟只是违反了克瑞翁(国王)的法律,并没有违反那种“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昨天,而是永恒存在着,永不消亡,亦无人知其何时起源”的更高的法律。虽然结果安提戈涅还是受到了克瑞翁的严惩,但其形象却成了一种符号,代表公民基于人伦精神和天理良心来对抗国家的实证法,其对城邦法的控诉在西方法学中被称为“安提戈涅之怨”。千百年来,“安提戈涅之怨”曾引发无数哲人在思考:法何以立身?法是否应对人们普遍的道德情感予以尊重? 曾唤起多少人心中未泯的良知,面对人文精神匮乏和荒芜的现行户籍制度,人们期待着其早日彰显出对人类自身的关爱,对群众情感和声的关注,而不是异化为压制人、扼杀人的工具。
现代法治精神要求法应当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提炼,而不是统治者自己的主观创造,必须使社会公众从法的受体成为法的主体,可以自由地参与,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己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动机,并自觉地将其行为坦陈于法律面前,接受法律的评判和检测,并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存续,而不是想尽办法规避甚至破坏法律。 “对一个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应当从其心灵深处或生活习惯中长成,否则那将是法律的不幸,也是民族 的不幸。”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户籍制度作为从日常生活中提炼出来的法律,只有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才能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接受,才能真正在社会 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从而培养出人们主动接近它、信仰它的情感,而现行户籍制度早已被人们视为洪水猛兽,看到的是法的终极关怀价值的渐趋沦落,又何来敬重与信仰?字面上的法律是空洞而脆弱的,唯有人类虔诚情感的注入并成为人类不懈的追求后,法才可能被赋于生命和权威。因而法的权威不仅源自于其内在的强力因素,更源自于人们对法的尊重、信赖和崇尚,法因其代表正义和理性而赢得人们的信赖和尊重,人们的信赖和尊重又是构筑现行法至高无上权威地位不 可或缺的外源性动力。国家机器可以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使其锒铛入狱,但却不能令其从心里上对现行户籍制度认同和崇尚。人类为了对抗自身的无序和混乱而创造了法并归从于法,然而倘若没有人类对法的认同和崇尚,则法将不法,伯尔曼因此向世人发出警告:“法若不被人信仰,则形同虚设。”(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页。为了社会成员和谐地生存与更好地发展,为了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我们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准则,这个共同准则就是正义。正义是至高无上的,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正如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美)J·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人类从未放弃过对正义的追求,在历史长河中,从有道德是非观念以来,社会就产生了正义观念,从人类社会蒙智初开就逐步发展且不断丰富。正义如日片星辰一样,始终照耀着、指引着人类追求理想社会状态的发展之路,其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孕育着人类的要求与愿望,甚至是精神企求和信仰,是人类维持生存和走向完善的需要。每个人都具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性,任何制度,不管如何有用,如何巧妙,只要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但同样竞争,人尽其才。对每一个社会成员而言,机会是一种资源,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取消。在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呐喊声中,我们应当勇敢地向现行户籍制度讨回那些本来就属于我们却已经久违了的权利,既然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人创造出来的,那么人当然也可以按照人类生活的理性来彻底改变并重新建构这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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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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