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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抽签选任制

http://www.dffy.com 2004-8-4 18:59:05 作者:涂永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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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是大力发展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把一部分案件分流出去,保证那些进入司法过程的案件和人员成为精品的做法,搞一点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的“双轨制”。首先是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考虑把一部分人民法院的法官分流出来,到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任职并指导工作。省、地、县、乡四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成立调解中心,分流案件。这四级调解中心,是垂直领导,还是接受司法行政的领导,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当然都可以斟酌。但是,人民调解继承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传统资源,这个要义是不能变的。人民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巡回调解,就地调解,主动调解,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为当事人调查取证,为当事人达不成调解时走上诉讼法庭准备条件。当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以拿着这些证据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样,人民调解是一轨,人民法院又是一轨,双轨制就形成了。当然,这双轨毫无疑问是要接轨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无疑具有最高效力。在是否调解前置的问题上,可以考虑当事人的意见。然后,人民法院就可以放开手脚,以西方诉讼制度为目标,大胆快速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圣经》的“把恺撒的还给恺撒,把上帝的还给上帝”,在这里可以理解成“把传统的交给调解庭,把现代的交给裁判庭”。
  结束语:从个案看,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可以说是千奇百怪,要有尽有,但是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素质低下这两个因素外,利益驱动成为导致司法不公正的主要因素之一。法官的生活是清贫的,律师的竞争是激烈的,所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是必要的。然而,如果采用了笔者设计的“合议庭成员抽签选任制”,因为增加了决定案件胜负的法官的不确定因素,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有所降低的。同时,人民法院要做到“不示嫌疑于人”,就有必要推行阳光审判,最大层度的消除“暗箱操作”可能存在的死角。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讨论中,“思路就是出路”的观点得到大家的公认。司法体制改革也是一样,思路就是出路,理论先行,具体措施紧紧跟上,但就是要分清轻重缓急,把握理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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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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