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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抽签选任制

http://www.dffy.com 2004-8-4 18:59:05 作者:涂永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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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卫方先生在其文章《走向司法公正的八个制度要件》中指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这个判断应该说是非常准确的,并且有很深言外之义。其一:法院的权力引人注目。市场经济的国策将法院推到了权力的前台,当行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其二:司法不公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是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开宗明义把“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制定该规定的理由,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这点。
  然而,应该强调的是,司法不公仅仅只是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存在。无论是官方的监督、检查、个案抽查,还是从业人员的私下走访,司法公正绝对是绝大多数司法审判的结果。就是从败诉方当事人的调查来看,司法不公也仅仅只是当事人心理感受。在他们心里,利益驱动导致司法不公大多是“或许有”的莫许有的想象。多年来,人民法院为了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司法正义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耗费了国家大量的司法资源,但并没有收到相应的社会效果,反而当事人上访、申请再审和通过其他渠道喊冤的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人民法院司法不公的意见也越来越大。这是为什么?
  笔者认为,这固然与社会舆论“报忧不报喜”的特性有关,与社会舆论负面影响的“放大性”有关,但从根本上讲,这是现行审判制度的不够规范决定的。在现行审判制度下,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做到审务公开、阳光审判,为司法不公、利益驱动提供了秘密渠道。存在这些秘密渠道,而司法不公仅仅只是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是存在,这充分说明,我们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的道德品质、从业素质是值得信任的。同时,正式由于这些秘密渠道的存在,败诉一方的当事人就有理由“浮想联翩”并“广为传播”。于是,人民法院既然不能“不示嫌疑于人”,所以注定就只能做“保得住清白身子,保不住清白名誉”的“冤死烈妇”了。
  所以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的首要问题,既不是公正问题,也不是效率问题,而是重塑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重塑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设计了一个小的制度“合议庭成员抽签选任制”。这个制度,具体运用在法官助理制度实施之后,合议庭自治制度之前,或者说是合议庭自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能够有效凸显程序正义理论。笔者把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进行一点论述,希望得到方家的指教。如果有一天,这个制度能够得以实施,那么笔者真的是喜出望外了。
  一、法官助理制度
  当前,法官职业化已经走过舆论宣传和必要性论证阶段,进入了实践探索时期。法官助理制度就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主要措施之一。二○○二年七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29、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被选任为法官。此项工作要在积极开展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30、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各级人民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同时,要做好现有书记员的平稳过渡。31、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配套措施,法官助理制度准备在全国法院推行、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据介绍,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本身没有审判权。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有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
  法官助理只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本身不具有审判权。原属法官的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等工作任务现由法官助理承担,同时,法官助理还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律师问卷等职责。法官助理的职务由各级法院院长任免,法官和法官助理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1。 法官助理的设立还有利于司法公正。由于法官在庭审前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避免了与当事人过多接触而带来的感情等其他因素,能更好地居中审判。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法院,从结构上改变了以往以业务庭室为主的方式,形成书记员、法官助理和法官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或者说利益依附关系的书记员管理中心、法官助理管理中心和法官管理中心。
  毫无疑问,法官助理制度地推行,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合议庭成员抽签选任制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合议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一人审判可能产生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合议制度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采用合议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以上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关于合议庭的法律规定。但遗憾的是,合议庭成员的产生却没有任何规定。如果用阳光审判的要求来审视,这里不能不说是一个极为重要又没有设防的地方。现行的办法多为按庭室职能分案、立案庭轮流分案和院领导指定分案几种。笔者认为,在合议庭成员的产生上,应该充分体现诉讼参与人的作用。
  具体办法是:在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打破法官的人为行业分工,即不再将法官分为刑事、民经和行政庭室法官,或者将法官分为刑事、民经行政两大类法官。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合议庭成员的组成,由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在当值院领导的监督下,在全院法官或者在分类适合审案的法官中抽签选任。当值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法院的院级领导轮流担任。抽签选任并得到双方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答复后立即开庭,或者说抽签选任的法官在开庭三天前抽选,抽选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准备案件审理,并关闭通讯器材。开庭后,根据证据情况,或驳回或准许,要求当庭结案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这样,最大程度地杜绝了“暗箱操作”,用制度保护了干部,让司法相对人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事实和法律,而不再用于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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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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