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从传统型法院向现代型法院转变的过程中,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和法官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法院落实政治文明建设,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是完善法官制度的理论基础,而法官制度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保障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了初步分析。
主题词:现代司法理念 法官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党执政理论的重大转变,势必对人民法院现代司法理念的变革和法官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容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精神指导,它反映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精华,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现代司
法理念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却是高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论的指导思想和行为指南。首先,现代司法理念,属于司法“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法官制度现代化的先导。从法制发展史可以看出,司法理念是从传统型司法理念向现代型司法理念的突破进而推动法官制度、审判制度、司法行政制度与物质保障制度的实践创新。不过在制度创新与未真正落实之前,现代司法理念还只是为少数法律精英所拥有,而不为多数常人甚至是法官所掌握。其次,司法理念可以分为传统司法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传统型司法理念基本设定为:法官在道德上是奉公克己的“包青天”,在理性上是全知全能的“上帝”。而现代司法理念有一个与传统司法理念截然不同的基本设定,即人性面前人人平等,民众是自私自利而且理性有限,法官同样是自私自利而且理性有限。因为假定法官是自私自利之人,就容易滥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以谋取一己私利,因此需要用严格程序对司法权力形成有效制约。不同审级的法官,其司法理念也应有所区别,法官的司法理念应根据其所处的法院级别即功能定位有所不同。基层法院的法官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纠纷,更多地了解当地的社会习惯、道德水准和舆论、价值观和习俗等社会规范,了解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民众的法律意识程度以及他们的社会组织、行为方式等特殊的信息,以便在纠纷解决中更好地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而高级法院的法官则更多地担负着统一法律、形成判例乃至规则(司法解释)的重要使命,需要更多地了解国家政策、社会发展和法理的变化和以及对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方面的掌握和思辨的能力。
二、对市场经济下法官应具备现代司法理念的探讨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改革的方向问题,但法院改革路怎么走,改革步子怎么迈,仍然需要各个法院自己去摸索。法院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法官队伍确立现代司法理念的滞后性以及法院改革的反复性,导致了法院改革的不彻底性,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就目前法官队伍存在的现代司法理念缺陷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培育。
1、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一种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同人们的世界观、道德观、政治观密切关联。“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官树立法律信仰,一是把从事审判活动作为自己终身追求的事业,而不是仅仅是为了“谋生”的一种手段。二是通过自己的言行带头信仰法律,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让社会公众感到法律价值是与其切身利益紧密关切的。三是通过自己的公正清廉执法,使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普遍形成珍视和爱护法律的态度,使公众对法产生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使遵守法律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2、司法中立。司法权就其本性来说是对纠纷的裁判权,这就决定了居中裁判者—法官必须是中立的第三方,绝非把自己当作一个行政官员。从启蒙思想家的权力分立观点,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的实践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都从历史角度证明了拥有中立的司法权力的必要性。司法中立的理念是人类对司法职能的本质属性认识、运用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司法观念。司法中立的前提要求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办案,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法官的良心是法官依据个人的理念对社会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释,是社会公共理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包括道德、政治、常识、哲学的价值选择。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法官的司法中立受到重重限制和妨碍,尚未形成法官司法中立的司法理念,更谈不上发挥的空间和自由,社会转型期的思想混乱和道德失范也对法官司法中立理念的形成和坚持造成了各种障碍。但是,即使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官的司法中立理念也是必需的,而且,必须把司法中立理念的形成作为自身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法官应做到政治上的中立,不能把体制的问题作为推卸自己责任丧失司法中立理念的借口,甚至作为自己渎职的理由。其次,在个人与审判组织的相互关系中,尽可能发挥法官个人的独立思考和积极作用,使法官个性的力量和智慧得到发挥,产生作用和影响。其三,法官司法中立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行为是:不得在法庭上表现出可能损害中立、公开、公正的言语与行为,不得在法庭上以任何理由剥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在庭前、庭外自觉与当事人保持距离,保持法官的中立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避免公众产生任何合理的怀疑。其四,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法律的空白大量存在,法律的发展空间很大,法官通过个人的审判活动,通过探索实现社会公正,积累审判实践经验,上升并形成新的法律规范。
3、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现代法律制度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和法院及法官形象的基础,也是法官终生的责任和追求。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层面。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统一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为司法公正缺一不可的基本方面,但是就时序性而言,实体公正往往是在司法活动终结时才能体现,而程序公正则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属于“看得见的公正”,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反映出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相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理念就会放弃程序公正而追求实体公正的实现,其对待程序的态度是程序工具主义或者程序虚无主义,程序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这对法官信守司法公正是十分有害的。
4、司法文明。十六大提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司法文明发展的方向,司法文明从范围上讲是法治文明的一部分,司法文明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方式,简单说它是司法活动发展进步的一种状态,是一种客观现实,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所积累创造的精神成果、物质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司法文明的内容十分丰富。首先,建设司法文明要严格执行现行的法律,法官执行法律,忠实于法律,本身就是文明的表现。评价司法文明不文明,其标准是,在司法活动中,有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来适用法律。第二,司法文明的建设能够达到人民满意的程度,现实社会中建立一个尽善尽美的司法文明只是一个“美好的设想”,但在实践中,可以建设一个人民相对满意的、和社会发展水平总体相适应的司法文明,使之为社会发展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保障。第三,建设司法文明,切实保障人权。随着我国批准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公约》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我国《宪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无罪公民不受追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施司法救助保障贫困群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权保障功能在法院审判中的位置十分凸显。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在法官的审判思维中要改变中国传统文化对人权保障的障碍,购建现代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精神动力。以刑事司法为例,应摒弃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只重刑事法律的专政职能而轻保护职能的陈旧理念;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平等保护所有诉讼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的文明司法新理念。只有文明的司法,才能保障人权,才能把法律化作利剑,才能把法律化作春风,才能把法律化作宁静,这种具有法律人文关怀理念法官才是优秀的法官。
此文章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刘际阳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司法理念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