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罚执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⑥包括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和变更执行。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否完整、科学、规范的执行起到终结性、实现性的保障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⑦但是,立法及相关制度的不健全防碍了刑罚执行监督效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是刑罚执行监督的范围过窄。《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因此,刑罚执行监督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刑罚执行活动。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只有对监禁刑、生命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督落实的比较好,对管制、徒刑缓期执行、财产刑和驱逐出境没有很好的进行监督。
二是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简单、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除《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概括性规定外,《刑事诉讼法》中只有4条提到刑罚执行监督问题,分别是对死刑临场监督、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和受理执行中申诉的规定,而没有对监督对象如何实施监督进行详细规定。
三是当前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变更执行的监督,只能在接到有关机关决定或者裁定书之后,才能对认为不正确的决定或者裁定提出书面意见。由于是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即使提出纠正意见,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四是监督措施只是临场监督、提出书面意见和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受理申诉,手段单一,缺乏刚性。
因此保证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落到实处,建议在以下几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其一针对非监禁刑和财产刑的执行,公安机关或法院执行是否合法,法律没有落实人民检察院如何监督的现状,法律有必要规定执行机关执行这类刑罚或者变更执行措施时,应当随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根据申诉或者自行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这样,可以减少和防止执行中发生违法问题,确保裁判正确实施。其二对刑事判决、裁定变更执行的监督,为保证监督权落到实处,保证检察机关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必要补充规定:凡是执行机关认为依法应当适用任何一种变更执行的措施时,均应将建议书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不论两者意见是否一致,必须同时将建议书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一并报送有权决定的机关。这样有助于建议机关及时撤回不当建议,并有利于提高有决定权的机关所作决定或者裁定的正确率,防止不应有的放纵犯罪,保证这些法定措施公正适用;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随时了解各类刑罚的执行情况和向执行机关提出适当变更执行的建议权,从而提高执行机关及时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的力度。其三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执行效力,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纠正违法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法,且及时将纠正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
(五)刑事赔偿监督。刑事赔偿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或刑事赔偿最终决定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目前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的监督基本处在空白状态。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复议制的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缺少必要的监督。这种把公正性寄托在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上的体制,必然使人们对刑事赔偿公正性产生怀疑。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后,检法两家都试图改变这种状况,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的力量难以动摇法律的根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23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第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的申诉决定提审。这两条规定解决了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作赔偿决定进行内部监督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3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确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建议。”这条规定无疑为解决存有争议的赔偿决定提供了一条途经,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赔偿监督作用的虚弱,无法弥补刑事赔偿程序上的缺陷。现在立法机关正在酝酿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笔者建议在新法刑事赔偿程序中确立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地位。可以作如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确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作出决定。
参考文献:
① 参见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该说明把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四个主要内容之一作了说明。
② 参见2004年03月14日检察日报 。
③陈卫东、严军兴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④ 参见洪道德、葛琳《刑事审判阶段要不要法律监督—以程序内监督为视角对审判监督的重新认识》《审判研究》2002年第1期。
⑤ 参见贾春旺检察长2003年12月22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
⑥ 参见李忠诚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法律文书适用指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621页。
⑦ 参见曲虹、邹时楠《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之道》,《人民检察》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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