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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方式改革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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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0-9 19:37:18 作者:崔江西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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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案件质量监督部门在正确履行督查职责过程中,应注重有关案件质量的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包括对案件质量整体情况的分析、疑难案例分析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重点是对案件质量情况的分析。在分析中,可采取比较法。比较法是对案件质量进行历时性和共时性比较,并在比较、鉴别中确认和判定案件质量的高低。所谓历时性比较,即对本单位的案件质量作过程性的比较,分析一定时期内案件办理质量的发展、变化情况。它实际上是一种纵向比较,即自我比较,目的在于发现案件质量在时间顺序上发展变化规律,从中找出制约质量发展变化的内在、外在因素,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所谓共时性比较,即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的比较,其特点是联系性,如可将本单位的起诉案件与其他单位的起诉案件进行比较,从横向的角度来衡量各单位案件质量的情况,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案件质量监督部门充分利用案件质量的调查研究结论和案件质量的动态发展状况,搜集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预警信息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汇报,根据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意见或决定,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或改进,从宏观上保障案件质量。 此外,案件质量监督部门的督查范围应当涵盖整个检察业务工作。具体主要包括:一是对贪污、贿赂、渎职罪案侦查终结前的及时复审,二是对批捕、起诉案件的定期复查,三是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跟踪检查等。 三、案件质量监督部门行使职权应遵循的原则 案件质量监督部门在案件质量监督过程中实行案件考核、跟踪监督与投诉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因此其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不越权原则。即案件质量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相分离,案件质量监督部门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受理依照法定程序应由被监督部门受理和处理的案件。二是集体把关原则。案件质量监督工作应力求准确高效、监督到位,避免流于形式的无谓劳动。由于监督结果与检察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故监督工作应以案件质量监督部门为单位进行,增强抗干扰能力,并避免一人决断带来的副作用。三是实体督查与程序督查并重的原则。公正执法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因此,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督工作同样要把实体方面的监督与程序方面的监督作为督查工作的基本内容,切实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的状况。 四是全程动态监督的原则。对案件质量监督重点和核心应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一旦形成错误的决定,即使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但错误决定本身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往往难以挽回。况且,屡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决定进行纠正,不仅有损于检察机关的权威性,也会降低人民检察院的公信力。故针对原来监督事后性、被动性、弥补性的缺陷,案件质量监督应变被动为主动,由事后监督变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动态监督。五是监督结果与考核机制挂钩的原则。在实施案件质量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监督所形成的资料,加强对监督情况信息的综合分析,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常发性现象,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监督情况要与对检察官或业务部门的考核评比挂钩,以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和业务部门的责任意识和办案质量意识。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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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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