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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系列之二:现实中的基层法官职业化

http://www.dffy.com 2004-10-25 10:05:23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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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而现行的法官资格评定,基本上是工龄加职务换算出来的,所以法官的级别与法官的能力水平并不成任何的比例关系。对法官的学历、法学理论水平考虑很少,以至出现一级法官业务水平还不如四级法官的屡见不鲜的奇怪现象。在基层法院,对法官任职资格中的经验与理性的往往是被忽略的内容。法官应当具备一定的理性思维能力,同时又要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理性是一种认知能力,即通过逻辑思维形式把握事物本质和普遍规律的能力。17理性对法官的要求应当首先是法院的法律思维能力,即“象法律人一样地思考”的能力。应当说,法律理性的水平与法官的法学水平直接相关。在基层法院,由于受法律理论水平的限制,法律思维、判断能力普遍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开庭时找不准争议的焦点、对判决书的说理把握不住重点。法官对案件的理解,仍然是从一般的社会知识的层面进行(这也是一些军转干部可能直接进入审判委员会参加案件讨论的原因)。除了理性之外,法官还需要经验,这里的经验不是狭隘的关系学经验,而是对社会生活复杂现象的洞察能力。刚从法学院校毕业的学生,往往缺乏的就是这种经验。
  知识通常可以通过教育而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但是,社会经验和处理社会问题的技巧就要一定的时间积累。西方法谚所谓的“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说的也是这个道理,18但把搬到国内来就具体分析了。因为,国外的“老法官”通常起点本身较高,就是职业化的专门,当然再加上经验,法官的处理问题的能力就要强得多。但由于我们的法律体系仍然处在完善过程之中,而一些“老法官”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的业务知识更新较慢,更多的是依靠经验办案。
  五、法官的职业形象
  在基层法院,由于法官的职业化程度底,加上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导致基层法官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低。据笔者在网上的一个调查显示19,对法官印象好和较好的只占21%,认为法官形象一般的占42%,认为法官形象很差的占34%,虽然这个数字只能反映网上的一些民意,但多少也说明了法官的形象实在是不容乐观。据江苏省的统计,2000年全省法院因违法违纪被查处的人员中,审判人员占87.6%,基层法院占总人数的89%。近年来,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属于枉法裁判罪、受贿罪的明显增多。当然从总体上讲,法官的职业形象在好转。1998年全国法院处分的人员为2500多人,而到2002年只有800多人,处理的比例从6.7‰下降到2‰。20
  
  基层法官的形象不容乐观,也导致法官的荣誉感缺失。法官应当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官仍然与行政职务挂钩,就形成了法官并不以当法官为荣,而是以当上“一官半职”为荣。在基层法院,一个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不论是在法院内部还是当事人,对有一定行政职务的法官,大多称其为“某庭长”、“某院长”,而不称为“某法官”。而西方国家的法官,虽然也兼任院长一类职务,但大多仍以“某某法官”、“首席大法官”等相称。21由于基层法院处于法院体系的最底层,相对于中级以上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又会多一层自卑感,不仅在审判权威上,而且在经济利益上。由于法官缺乏职业的荣誉感,因此法官努力的目标并不是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而是成为一个法官的管理者。因为法官的提升无非在两个方面:一种是法官行政级别的提升;一种是法官业务职称的提升。而前者更是大多数法官努力的目标,而且行政级别提升,则法官职务会自动提升。而且还形成一种弊端,就是当法官当上庭长、院长之后,他只办极少的案件或根本不办案。
  法官的个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是法官缺乏职业尊荣的一个重要表现。虽然我们有一部法官法,但基本上是“法官义务法”。法官工资低于法警,基层法院之间地区差别较大。过去,我们通常从德化的角度讲“无私奉献”。但在基层法院,法官本身待遇偏低,法官的利益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法庭上,法官要居中裁判,无偏无私。但是,如果法官没有一个尊荣的地位而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法官的职业化必定非常遥远。
  从现实中的法官职业化到法官职业化的真正实现,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确立法官职业化的基本理念。法官职业不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而是一个需要专业技能、专门素质、特别保障的职业。既然法官不是人人能当的,法官也就要相应享受到不是人人都能享受到待遇,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得免职、随意调动。其次,应当建立符合法官特点的职业体系,因为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具体做法是可将法院所有的“干部”分为法官、书记官、执行官、事务官和司法警官几大系列,法官就是法官,不应当再称为审判人员,让法官职务彻底脱离公务员体系。同时实行法官助理制度,让法官从包揽一切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裁判工作。第三,让法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裁判者,拥有独立的裁判权,取消层层审批、请示制度、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法官的独立人格。最后,应当提高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提高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认同度,让法官真正成为人们敬重的职业,尊重司法权威从尊重法官开始,从而进一步树立对法治的信仰,使司法公正真正坚如磐石。

  注释:

  1(美)德沃金著,李常青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2 张文等主编:《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研究》,第60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3 田雨 张晓晶:《最高法院:3年内把近15万基层法官培训一遍》,载人民网2004年7月1日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610627.html
  4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1版,第141页。
  5 左卫民等著:《合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91页。
  6 景汉朝:《中国司法改革策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7页。
  7 朱苏力:《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转自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detail.asp?id=399
  8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1版,第359页、369页。
  9 孙剑博 陈玉明:《好法官李增亮病床上光荣入党》,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7日。
  10 杰勒德·布伦南:《是“为人民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人民司法》1999年第4期,第56页。
  11小岛武司[日本]著,陈刚、郭美松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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