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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系列之二:现实中的基层法官职业化

http://www.dffy.com 2004-10-25 10:05:23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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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概要]从基层法官的来源看,职业化程度仍然不容乐观,法学专业人才所占比例不高。一方面法院需要专业人才,而另一方面专业人才又难以进入法院。虽然法院系统在加强后天的培训,但这种“先结婚后恋爱”的培训方式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法官缺乏应有的职业保障,基层法院一些优秀的法官却以“重用”为名被调到政府部门或其他岗位;而在法院内部,存在许多不干审判的“法官”,加大了“名义法官”的数量。而目前社会对法官普遍缺乏信任感,法官的社会形象反映出司法权威的欠缺。从基层司法的实际情况看,基层法官职业化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 法官 职业化 司法理念 基层法院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1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处于核心的地位。法院的执法,最终是通过一个人格化的终端──法官来体现的,“法律借助于法官降临尘世”。法官是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各种纠纷的最后仲裁者,离开法官,法律的作用就无法发挥。法官只有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合理的判断,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并不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法官执掌法律、专司司法的特点,决定了法官不能仅靠熟记一定的法律条文,掌握一定的司法经验,而更需要具有一定的司法理念,才能适应现代司法的需要。“只有形成裁判者的职业化,才有可能在法官之中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而这种职业传统反过来又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确保法官阶层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2保证法官的职业化,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应有之义。然而,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的职业化程度很低,法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负责裁判案件的人称为法官(Judge),这是一个国际通行的称谓,而在基层法院,法官有不同的称呼。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档案里,法官是国家干部,根据行政干部的序列分为股级、科级等不同的级别,法官的编制序列仍然是行政编制。在政法系统或法院内部,法官则被当作与警察一样的“干警”来管理。尽管《法官法》在1995年就已经颁布,但法官仍然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实际上从考核的方式来看则是完全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在法院,除了有法官的称谓外,还有使用更为广泛的“审判人员”的概念,泛指助理审判员以上的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也是如此。从这些名目繁多的法官称谓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官职业观念理念未被普遍接受,职业法官体系更未形成。
  一、基层法官的来源
  我国现有基层法官148192名,占全国法官总数的76%3。基层法官的素质如何,直接体现法官的总体形象。据笔者对某基层法院的调查,该院共有在编工作人员76名(不含提前离岗人员14人),其中军队转业22人,外单位调入16人(包括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含政法机关调入5人),招干20人(从企业、事业单位、待业人员中招录),高等院校毕业生11人(近年来由于取消毕业生统配,法院人事部门将这些毕业生也纳入到招干人员中,为区别与法院直接从社会上招干,笔者将他们统计到分配一类中)、招工安置7人(主要是一些后勤人员,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工人身份的进来并不能直接当法官,当经过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程序,在一定日条件下,这些工人也可以成为书记员,再成为法官,甚至是庭长,在基层法院,这样的情况是很常见的,比如司机、打字员也能当审判员甚至庭长。当然,这种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今后此种情形将很难发生。这些数据都说明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在基层法院中,军转干部绝对人数仍然占多数,而各类院校的毕业生人数却仅次于工勤人员,在法官队伍中占少数。
  
  在这些人员中,军转干部一般按照他们在部队的级别,套上相应的职称,如庭长、副庭长,但审判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部门,军转干部在没有接受系统法律业务的培训之前要适应司法工作还需要较长的适应过程。虽然军人干司法在我国由来已久,秦朝时的“廷尉”,就既是军官又是法官,但这一传统并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这是不可想象的。基层法院为什么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很少,原因比较复杂。据笔者分析,一是法学院校的毕业生不愿回到基层法院,因为在基层法院待遇低,甚至有法官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现象,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法官的实际工资有的相差达几倍甚至十倍以上。二是在基层法院,法学院校的毕业生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军转干部占大多数,形成他们间共同语言上的差异。掌握权力资源的军转干部们认为毕业生的书生气重。在基层法院,一方面法学人才严重缺乏,另一方面有限的人才资源又被浪费,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导致毕业生不愿进来。就象苏力所说的“近年来颇受社会青睐的法学教育也并未使很多法律院校毕业生进入法院,更不用说进入相对偏远的基层法院,即便少数进入了法院系统,也由于种种原因,未必发挥了应有的作用。4”三是法学院校毕业生想进到法院却进不来,近年来,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使得一些基层法院也拒绝法学院校毕业生进入,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甚至连法律专业的研究生进入都很困难。我们对法官的职业化要求没有足够的重视是有传统的,如建国初期对法官的要求就是:群众运动的积极分子、历史清白、有高小以上文化、身体健康且有志于政治工作的均可5。对法官的要求主要是在思想政治方面,实际与当时把司法工作当成“刀把子”的理念密切相关。现在虽然情况比较以前有很大的改观,但存在的问题仍是不少的。
  法官来源不同导致素质参差不齐并不因后天的培训而有根本的改善,基层法院的业务培训主要有在职的大专、本科乃至研究生学历教育,还有的是到上级法院(市院、省院等)培训。但学历教育经常是“混文凭”,在职培训又常只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审判,视野狭窄,时间短且能成体系。虽然法官的学历层次目前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如2002年全国法院共有博士127人,硕士4115人,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人数比2001年增长了6.1%。但是,法官的实际业务水平则参次不齐。法官的在职业务学习主要靠自学、现用现学,有的基层法院法官办案缺少基本的工具书,只有一些法律条文为唯一的参考资料,形成“修行在个人”的局面。
  近年来,由于法院进人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有的省规定,基层法院进人一律要省高级法院批准,否则在评定法官等级时等一律不予认可。并且由于实行了通过比例仅为7-8%的司法考试制度,而基层法院用人自主权的削弱,导致基层法院法官数量近年来增加缓慢,为了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许多法院不得不让审判员兼任书记员,或者从社会招录临时书记员担任记录。由于基层法院处于社会的最基层,人员交流空间狭小。在一些基层法院,法官之间或与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姊妹关系、夫妻关系、叔侄关系等等,虽然并不一定属于《法官法》规定的回避范围,但却容易造成法官的“近亲繁殖”、“裙带关系”,影响法官的素质。而且使越结越大的社会关系网也同样延伸到法院,使法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不得不遇到各种各样的“地缘”、“人缘”关系,而这恰恰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缘”、“地缘”关系指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长期工作生活在一定区域,客观上必然与周围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6“比如对待外地当事人的利益保护积极性远远低于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其实这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地方保护主义,因为基层法院受熟人社会的影响更大,“人缘”、“地缘”的因素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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