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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与宪法精神──兼论我国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

http://www.dffy.com 2004-10-28 20:01:58 作者:马剑梅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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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人权入宪彰显“人的尊严”
  回顾我国的宪政建设,1982年宪法虽然具有保障人的尊严生活的追求,例如平等权、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等,但却不存在概括的生存保障条款,其实现机制也不完全符合宪法原理。这也与当时制宪的时代背景有关,即“文革”结束不久,思想束缚还比较严重,总体上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故不能反映人的主体地位。后虽经三次修改,权利体系仍不完备,人的创造性亦受压抑。直到2004年第四个宪法修正案的出台,才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趋向成熟,国家开始充分关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凸现以“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核心和最高价值。具体表现在第一,确立“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基本工作准则。这属于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和地位的概括性宣告。第二,完善对私有合法财产的保护。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权,不仅是维持个人生命存在的重要手段,而且还是个人自主、自治、独立平等的最基本前提,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人的尊严生存才有可能。财产是人格的延伸,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条件。“无取得财产的权利,无行使财产的自由,人就没有自主的自由,人就没有人格尊严。”12此外,宪法通过明确提出保护个人财产权,就可以对国家的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从而为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相对分离创造条件,以保障个人尊严的生活。第三,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特别会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予以深切的关注,这也反映了我国宪法对制定生存权目的的深入理解,即制定生存权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13
  维护人的尊严,克服人的不自由状态为基础,促进人全面追求和享有生活已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改革中最根本、最迫切的任务。综观2004年的修宪,不难发现,保障“人的尊严”也逐步成为我国宪法不断追求和完善的课题,抚今追昔,展望未来,相信我国的宪政将朝着更加民主、人道、理性的方向发展,


  1 转引自[英] 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2 [台] 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5—16页。
  3 参阅[美]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172页。
  4 [德] 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5 [德] 石里克:《伦理学问题》,张国珍 赵又春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页。
  6 [英] 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7 [美] 沃尔特?E?莫菲:《宪法、宪政与民主》,信春鹰译,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研究文集》(3),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
  8 [美] 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9 [台] 许志雄:《宪法之基础理论》,稻禾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10 [美] 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11 参阅[日] 真田芳宪:《人的尊严与人权》,鲍荣振译,《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
  12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2页。
  13 [日] 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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