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界限,使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明显的行政化。这样,上级法院正越来越多地利用对案件的控制权影响到行政的控制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权又因为行政化的体制而演变为一种地道的行政权。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司法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的表现很多,如案件的请示汇报制度、上级法院组织案件检查、行政事务管理、布置调研任务等。按照贺卫方教授的说法,如果说行政机关是以下级服从上级的话,法院则无所谓上级,每一级法院都应当是独立的。法院之所以设置不同的审级,并不是要建立一种上级控制下级的机制。固然,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但这只是为司法判决增加一道审核程序,使得相关决策更加审慎,减少错误。17二战后的审判独立,又增加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内涵,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18因此,在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中如何定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值得研究。
从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及与上级法院的关系上看,基层法院独立司法的环境的尚未形成,这就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基层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这也是基层法院的一些判决屡受质疑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司法独立、司法中立理念,正确摆正司法的位置,构建法院独立审判的制度体系。司法中立所强调的是司法职能的“居中裁判”角色,阐明司法权力在权力结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中立地位以及司法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重在描述司法权力的本质。司法独立所强调的是司法职能在发生作用时,不受来自其他权力、影响的干扰,虽以司法中立为基础,但重在强调其防卫性、保障性、排他性。19司法改革不只是法院的事,只有不断推动司法体制深层次方面的改革,没有法院的独立地位,就没有法官的独立地位,司法公正也就没有制度上的保障。
1 蒋惠岭:《法院如何才算现代化》,转自人民法院报http://www.rmfyb.com/public/detail.php?id=45228
2 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e/content.asp?type= 法学前沿 &programid=3&id=28
3 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第56页。
4 贺卫方:《司法改革纵横谈》,载《海口审判》2002年第1期。
5 李富金:《试论“主动服务”与审判职能的背离》,载《法学》1997年第9期第64页。
6 胡平仁:《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载东方法眼网站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0311/20031119080842.htm
7 贺卫方:《司法改革纵横谈》,载《海口审判》2002年第1期。
8 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9 肖璟:《被告自杀 法官被捕?》,载2002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报》。
10 雷霆:《蒙冤法官申请国家赔偿》,载2003年7月4日《人民法院报》。
11 贺卫方:《司法改革纵横谈》,载《海口审判》2002年第1期。
12 崔敏:《呼唤法制文明》,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597页。
13 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年8月版,第105页。
14 刘爽:《2004司法改革前瞻 让司法机关不再制造民怨》,载《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1月上。
15 景汉朝:《中国司法改革策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6页。
16 投票情况详见东方法眼网站:http://www.dffy.com/vote/view.asp?ID=17
17 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283
18 景汉朝:《中国司法改革策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275页。
19 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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