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综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人民法庭历史回顾及未来之展望

http://www.dffy.com 2004-11-17 17:37:12 作者:张俊蛟 来源:东方法眼

    绿  


  3. 队伍精英化。近几年,随着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进行,人民法庭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有了质的飞跃,彻底扭转了过去那种整体文化水平低、职级待遇低、经济待遇低、年龄整体偏高等“三低一高”的局面。目前我院四个人民法庭的13名干警中,从知识结构上看,本科学历的有8名,占62%,其余均为大专学历,占38%;从年龄结构上看,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下,其中35以下的干警有4名,占31%;从职级结构上看,正科1人,副科3人,科员10人,职务均为审判员以上。法官队伍精英化、职业化已成为当前大势所趋,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应当坚定不移地朝着这一目标继续努力。人民法庭远离法院机关,早出晚归,可以说是一天两头不见太阳,顾大家,舍小家,风雨无阻。因此,要从政治经济待遇方面继续加大对人民法庭的倾斜力度,吸引优秀法官到法庭去工作,要从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真正关心他们,使他们在法庭工作得安心,没有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让干警信服这么一个道理,人民法庭不是发配、充军的地方,而是锻练人、培养人的地方。
  4. 业务单纯化。经过多年的探索,我院建立了大民事、大执行、大立案、大信访格局,且实行了立、审、监、执分离,使审判业务管理逐渐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较之以往有了很大水平的提高。按照最高院和省高院的规定,人民法庭可以办理一些执行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笔者认为现在已经有些不合时宜。理由如下:执行案件流动性强,对抗性强,而人民法庭远离法院机关,人员少,装备弱,既要顾审理,又要顾执行,精力上不允许,装备也跟不上。刑事自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矛盾大,对立情绪高,一旦审理中出现冲击法庭等现象,人民法庭将无法制止。将这两类案件从人民法庭的职能中剥离出来,使法庭能集中精力搞好民商事审判,可谓是明智之举,这对于提高案件质量,减少错案的发生,树立法庭形象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5. 装备精良化。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庭的形象和地位。在过去相当一段时间,由于认识及财力物力所限,人民法庭建设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领导。五六间平房、几辆自行车、几张破桌椅,这种形象离我们并不遥远,很多人至今记忆犹新。办公条件的简陋,使干警们不安心于工作,一心想着进城,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庭的工作。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法庭数量的精简,全面提升法庭办公条件的时机已经成熟,沛县人民法院最近一段时间在这方面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用有限的资金,办更多的事,沛县人民法院走出了一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先进人民法庭的特色之路。
  三、结束语
  如今,人民法庭不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展望未来,人民法庭也必将是一块充满活力的司法领域。从人民法庭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很自然地得出这么几个启示:
  领导的重视,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前提。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部分,绝不是可有可无,也绝不可时松时紧。只有领导层把人民法庭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全院工作的大局,才能真正解决多年遗留的问题。
  方针的正确,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关键。对待人民法庭,要有一种务实的态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对人民法庭实行倾斜政策,受到了全院干警尤其是人民法庭干警的由衷欢迎。它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这些管理方法和理念必将对以后我院及其他地区法院人民法庭的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必须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对待人民法庭,要因形势而变,不能墨守成规。人民法庭建设既要有长远的规划,又要有灵活的策略;要有争创一流的意识,更要紧跟时代的步伐。
  人民法庭的发展同经济建设及法制建设的大环境息息相关,精简、强化是人民法庭建设的长远目标及必由之路。苏北与苏南不同,苏南走的是一市(县)多城之路,镇与镇之间发展较为平衡,且都比较发达。人民法庭设在县城,还是设在下面各镇,区别不大。苏北则不然,由于经济条件远不能和南方发达地区相比,有的学者提出苏北应该走一县一城、集中化发展之路。将来,或许是在几十年之后,交通和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人民法庭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则可以将人民法庭全部集中到县城办公(有个别法院已经开始尝试)。当然,这只是后话。从目前来看,由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口号,至少在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庭仍有存在的必要。人民法庭在我县的法制建设史上发挥了它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在以后也必将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沛县人民法院发展回顾》,1999年,沛县人民法院编。
  ②《沛县人民法院全宗指南》,1995年,沛县人民法院编。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张俊蛟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庭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法庭夜曲 (2008-5-13 20:17:34)
· 水腊──乡下法官植树节随感 (2008-3-8 20:01:16)
· 在法官、行政官与村官之间──对基层人民法庭法官职能的思考 (2007-12-20 19:14:39)
· 如何加强对基层人民法庭干警工作日住庭的监管 (2007-12-11 18:25:29)
· 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价值及构想 (2007-11-19 18:42:0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2007-8-4 9:32:58)
· 新时期人民法庭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 (2007-1-30 19:01:38)
· 加强法庭调解 构建和谐农村 (2006-10-25 21:52:13)


上一篇:《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征稿启示 (2004-11-14 18:33:54)
下一篇:试论我国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之划分 (2004-11-18 7:31:56)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