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说;在实践中,执行机构既要实施执行,又要裁判执行程序中发生的部分纠纷,对此,关于民事执行权属性的单一界定,无论是司法权说还是行政权说,都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有人提出,民事执行权在国家分权属性上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在执行程序工作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
(4)不确定说。在实践中,还有部分人认为,民事执行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力,其性质依附于作出执行依据的国家权力的性质。“如果执行依据是法院的生效判决,那么执行生效判决的国家权力如同作出生效判决的权力性质一样,属于司法权,后者是前者的必然延伸,没有在执行中国家权力的配合,作出法院判决的司法权是不完整的。如果执行依据是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那么执行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国家权力如同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权力一样,属于行政权,没有强制执行予以保证执行的行政权也是不完整的行政权。”
谭秋桂:《民事执行权定位问题探析》,载 《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x]张卫平:《再谈民事执行》,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3月21日)。
[xi]谭秋桂:《民事执行权定位问题探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xii] 任东来等编著:《影响美国宪政的25个经典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P114
[xiii] [奥]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 沈宗灵,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99-303。
[xiv] [英]W·Ivor·詹宁斯 《法与宪法》[M] 龚祥瑞,侯健,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03。
[xv] 葛行军著《民事强制执行权之我见》,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4集,法律出版社,P244。
[xvi]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了杨与龄著:《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的内容。
[xvii]罗结珍著:《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xviii]杨与龄著:《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xix] 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87条 ,载于刘汉富主编:《国际强制执行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66页。
[xx]高执办:《执行救济程序问题比较研究》,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7期。
[xxi] 同前谭秋桂论文。
[xxii]参见《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1条。
[xxiii]参见《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15条。
[xxiv]高执办:《执行救济程序问题比较研究》,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7期。
[xxv] 同注16,P246。
[xxvi] [德] 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P224
[xxvii] [法]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xxviii] 有关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论述可以参见[德] 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尤其是第三,四章。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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