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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和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意义

http://www.dffy.com 2004-12-14 19:07:36 作者:于萌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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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密切联系(也称最强联系、最重要联系、最真实联系、重力中心等)原则是二十世纪发展起来的对国际私法理论最具影响力的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新近的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和推广,并成为判断有关的冲突法是不是“现代化”了的一项重要标准。许多国家如奥地利、美国、瑞士等都把最密切联系原则纳入其国际私法的立法中,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相关规定中,也肯定了采取这种方法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选择问题。
  何为最密切联系原则?依学界较为流行的说法,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该原则的本质在于法律选择适用的最适当性,即选择最适当的法律适用于特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各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之法,涉及许多独立的平行的主权国家,涉及许多平行的互不相同的法律制度,因其各民族、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民族传统、法律习惯、法律的阶级属性不同而发生种种冲突,在法律冲突的背后始终存在着各国对本国利益的追求,作为调整各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的国际私法当然也就不可能不被深深打上利益本位的烙印。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一个重大变革。从价值论上来说,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任何法律规范都要求体现其正义价值。在冲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同样要以此为依据,在准据法的选择过程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从形式上保证了其正义性,适用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是公正、合理的。因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整个冲突法理论体系中以一种一般性原则的形式提出,是可以得到肯定的,它不仅代表了主要的法律选择方法,更是国际私法作为一个方面对法的精神的体现,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突破了传统冲突法理论
  传统冲突法理论,在解决具体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时,都是根据预先设定的连结因素去寻找准据法。因而具有机械性和麻木性的不足。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批判继承传统冲突法制度基础上改良的产物,它的最大特点是,采取多个连接点,强调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去寻找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改变了传统冲突法连结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公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是可以弥补预制法规的先天不足
  在制定法律选择规则时,为每一项法律关系援引法律,只是对法律的虚指,法律关系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大多是由与某一法域的联系推定而来,并非基于对应适用的法律的具体内容的了解。根据冲突规范所推定的法律,只有在具体的案件中才能知道究竟是哪一个特定法律,也才能知道该法律是否与法律关系具有真正密切的联系,以及适用该法是否能够获得预期的公正、合理的结果。这也正是预制的规则在确定法律适用上可能发生偏差的原因。这表明,立法时所考虑的最密切联系,往往是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域的联系,在处理一项具体的法律关系时,将与法域的联系过渡到与法律的联系时,也许会发现法律关系与这一法律实际上并无密切联系,适用这一法律不能实现对公正、合理结果的预期。这就是预制规则在确定法律适用上的先天缺陷,它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弥补和修正。而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考虑最密切联系的情形却有所不同。法官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面对的是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他可以实际考察每一个案件所包含的各种因素,以及每一个与案件有关、可能适用于案件的法律的具体内容。因此,只有在这时,法院才能清楚地看到具体法律关系与各有关法律之间相联系的情况,以及各有关法律适用于法律关系的结果。如果,法院在考察了具体法律关系和有关法律的具体内容后,发现法规预先指定的法律与法律关系联系并不密切,以及适用法规指定的法律将获得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院便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不适用法规所援引的法律,而适用与案件联系更密切、更有利于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法律。由此可见,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具有可直接判断法律关系与某一具体法律之间是否有最密切联系的优势,这使得法官裁量有能力成为弥补预制法规的先天不足的最好方法。
  三是有利于国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调整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国际社会达到整体的协调、有序。因此,各国不应只将内国法律作为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在判断最密切联系的时候,应当以大多数国家所采信的联系为参照,尽量使各国之间原因的准据法的方向一致,和尽量使得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与多数国家一致适用的法律如统一实体法联系起来。
  四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对当事人正当期望的保护,是法律所有领域中,包括冲突法中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因此,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有利于排除侵害和赔偿损害、保护当事人既得权利,以及促成义务履行,使当事人利益期望得以实现得法律与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应当被视为最密切的联系。
  五是应适用的法律应易于认定和适用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一国法院经常可能会适用外国法,而由于法官很难熟知外国法的内容,因此也就难以正确适用外国法。所以,在不损害格有关利益的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应当指向易于认定和适用的法律,以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
  综上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克服了传统冲突规范呆板机槭的缺点,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案件时,并非按简单、单一、机槭的因素决定应适用的法律,而是对相关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从中找出最本质的联系。避免了传统冲突规范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增强了法律选择适用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性。更为重要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是灵活开放的,这就使得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亦不断自我完善,为实现实质正义提供最有力的保障。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选择适用的最适当性的本质会进一步得到强化,并不断以崭新的面貌外化于世人。

  (作者单位:100026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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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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