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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观当下法学教材的纰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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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3 11:33:04 作者:石聚航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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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起步腾飞的同时,中国的法学教育也步入了高速发展的轨道,法学教育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春天,尤其是“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更是令法学界和教育界为之欢欣鼓舞。诚然,我们的法学教育取得的成就为世人瞩目,但与此同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的浮出水面,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学教材实用中的一些浅层思考,虽为一斑之见,但也或多或少的可以略窥法学教育之全貌。 当下,法学教材多如牛毛,这其中不乏有许多令人青睐的优秀之作,但“鱼龙混珠”“滥竽充数”者也偶然有之,姑且不论其优劣之分,能够出现这种“百家争鸣”的现象,无论是法学界抑或教育界,都感到莫大的欣慰。但相比之下,对其缺憾与不足的思考,在笔者看来,对规范我们的法学教育、乃至整个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推进,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一 教材的不统一,造成知识上的“地域性”、“不平衡”。近几年,在呼吁司法改革的热潮中,建立法律共同体,越来越为广大学者所推崇,笔者也深信,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乃是现代司法制度构建中的题中之义。然,观当下法学教材,则给人一种“四分五裂”的印象,呈现出“块状条状”之特点,难于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法学理论,相反,法学家们都“各自为政”努力使自己的理论能够让法学学习者心领神悟。 当然,笔者在这里并非要鼓吹“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此来遏制或抑制学术争鸣,况且,笔者也无力从之,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整个教育体制下的法学教育有异于法学研究,如前所述,前者在很大的程度上旨在塑造具有统一的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不至于我们的法学院的学生走出去之后,在实用法律时,会出现大相径庭的尴尬局面。然而有意思的是,我们一边为宣扬“依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大声疾呼,另一方面却又在为如何实现“法制的统一”而焦头烂额。众所周知,树立法律的权威,是依法治国的精义之在,在法律权威大打折扣的年代里,谈“依法治国”无异于“天方夜谭”“纸上谈兵”。司法实务中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若要是追溯其根源,法学教材不统一无疑也是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其实,统一法学教材的实质是统一法制在教育层次上的贯彻与体现,也是实现我们司法独立的前提要件,也唯有这样,才可以避免法律运用过程中的“朝令夕改”的窘迫境地,增强法律在民众中的信仰度。 二、结构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观当下法学教材,单从数量上看,称其“汗牛充栋”一点也不足为过,然而遗憾的是,竟无一为理想之作。也许是由于笔者生性挑剔,观点也未免有些偏颇,当然,笔者在此也无意否定学者们的学术涵养与学术造诣,而仅就教材的结构设置所言,在我看来,所有的问题,若是从层次上划分,无外乎三个层次,于此,请允许我再次引用利子平教授的话,即:“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知其所应然”。笔者以为,一部完善的法学教材在结构上应在以下三部分多花笔墨。 1、 对法律规范的阐释。 2、 立法的背景、旨意及立法的价值取向。 3、对以上两者的评析(从学界的角度、司法实务的角度以及从整个科学的角度)在此,作者有很大的发挥空间,作者可以对自己的论调观点进行说理性的有力论证。 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是回答了我们前面所提到的“知其然”,在这一阶段中,作者只能够以立法者的口吻来传授法律的含义,而不需要注入具有个人色彩的论断,这也是由法学教学的任务所决定的,我们不可能在学生没有明确了解我们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对其大加褒贬,在打靶之前,总该作到有的放矢。 第二个问题则是回应了“知其所以然”,饶有兴趣的是,无论是从学者们的著作还是从司法实务者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法条的立法意图、价值取向,总是显得有些类似于“捉迷藏”式的百般迂回而茫然不知所措。当然,这也不能全部归责于他们,我们的立法者似乎也未曾就相关问题进行过规范的解释,总而言之,无形中,使我们的法律表现得有几分“犹抱琵琶半遮面”般的羞涩,这毫无疑问的成为学术研究和司法工作的掣肘。 有意思的是,熟悉英美法系的人都知道,在英美法系中也存在着诸如上面我们所提到的类似问题,他们的法官也总是遨游在判例的汪洋大海中寻求法律规则或者是法律原则、精神,也许这也正是法律玄妙之所在,从这个角度上看,也许却又是我们法学研究的内在动力。能够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实属难事,但值得庆幸的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法律的有益探索。 至于第三部分的设置则是属于“知其所以然”的范畴,其主旨在于吸收诸家之言,培养我们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就像有学者提出的那样,“法律家思维”(think like a lawer ),与此同时,我们不排斥法学学术的独立,给学者们一个广阔的交流平台,以致力于推动我们法学的繁荣与兴盛。 三、内容选取上有所陈旧,缺乏时代生命力。我们的司法改革要同国际接轨,现代司法理念的灌输与普及,毫无疑问是其中的关键一环。相比之下,陈旧的司法理念在现代法治国家,总是显得苍白无力,如果说司法改革注定是一条荆棘路的话,那么司法理念的转变无异于“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碰撞过程中,究竟是哪一方会同化另一方,要做出此类判断,实属一件难事,况且,即使两者能够有机的衔接在一起,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中国的法学教育起步晚,注定我们的法学教育具有立足点高的特征,如同牛顿所言“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吸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才能够在时代的洪流中取得实足的发展。 余论 司法改革作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宏伟工程,其顺利的进行必须得力于相关制度改革及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法学教育也不例外,法学教育的改革关乎司法改革命运又关系着教育改革的发展大计,其重大意义自不言而喻。法学教材的完善与统一,无疑在其中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故笔者仅就其中的一些问题略作探究,若能对我们整个法学教育有所裨益,也就欣慰不已。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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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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