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邱兴隆教授主要是从实体刑罚的角度讲有得利被告,诉讼法专家认为有利于被告是从无罪推定的角度看。我认为这篇文章说得有道理。他是从人权保障、立法目的,刑事政策论述有利被告。我认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是国家机关针对孤立的被告人,一方是强势,另一方是弱势,有利于被告,可以起到补强的作用。从实体法来说有利于被告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应该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适用。在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是不能用有利被告来对抗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虽没有没明文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处理。斟定情节在刑法里有具体规定。在法定范围内的从轻,法定从量处罚只有累犯。
卢建平教授:
关于反腐败的问题: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立法上是有突破的。在体例上也有创新;把犯罪的范围扩大;主体的范围扩大;犯罪行为类型扩大;由传统的部门扩展到新的部门:不仅包括贿赂,也包括行贿。我们比较注意它的特征。我们规定:我们刑罚对受贿的范围过狭,不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对贿赂案件的数额规定是有利,也有害。在立法技术上应有前瞻性。我们刑法对数额的规定变成受嘲弄的对象。从我们国家实际出发,扩大犯罪类型,修改贿赂犯罪的死刑、扩大资格刑、使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个清明、良好的形象。刑罚是教给人们最简单的问题:不能犯罪、不能偷盗、不能杀人。我们把法律干预生活的线是过严了,我们最需要的是轻的刑罚。
高铭暄点评:国际上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从联合国反腐败的规定看,对我国法律怎样的改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主张把反腐败范围扩大,但把有关贿赂的各种规定整合成一部分法律,涉及的范围太大,可能一下子做不到。文章中有些问题提法过于理想化,有点超前。但文章的条理是清楚的。数额较大,能不能由司法机关掌握?由司法机关来掌握贪污数额,司法机关是不敢的。还应该由立法机关做出规定,这是一种务实的做法。如果没有数额规定,我们怎样办案?我觉得还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另外,对要不要有为他人谋利益?也要一分为二来看,不能一棍子打死。在国外也是考虑利益作为定罪标准的。另一问题是如何使联合国的反腐规定与我国本土资源相结合起来。有人认为性贿赂是贿赂,这是不可取的,对性贿赂你怎样计算?不正当的好处是指什么?扩展到精神上的东西是不是贿赂?
谭世贵 演讲: 我们目前的司法腐败比较严重、高级司法人员腐败人员上升。司法腐败的窝案和串案先后出现,我国司法腐败进入了高发期。到目前为止,对司法腐败如何治理?人们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加强对腐败惩治力度;有人认为要提高法官的待遇和地位,实行高薪制;我个人认为这几种制度,都有其合理性,但又有其缺陷。如对监督问题:人民法院的监督已经过多了,如果再加上几种监督,人民法院就会不胜其烦,这不是一种好的方法。我认为好的方法是加强制度改革,我认为要推进审判的独立。目前问题是:在司法腐败日益加重的情况下,再放权给法官,他胆子是不会更大?我们面临两难的境地。我个人认为不能因为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我认为独立的司法能够对行政机关腐败进行有效地监督;减少行政机关的腐败;独立审判意味独立的责任;其次可以使复杂性的人际关系简单化。
法官的位置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里,能不能由上级法院党组提名,由下级地方党组任命?在经济方面,应当实行全国统筹,实行国家财政,目前可以实行省级统筹;法官可以从律师中产生-----一个成功的律师有经验、有经济基础、以前经常与老百姓打交道,能理解人民。建立一种惩罚机制。人大应当改进对法院监督工作,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和委员的素质。目前人大代表更多是体现是基层性和先进性。对法院监督大多是讲好话。没通过法院工作报告,院长要不要辞职?在省一级选举基本上是举手表决,在众目睽睽之下没有人敢不同意,目前的监督方法是有问题。对法官的监督外部监督比内部监督好,人大也不能随意监督,只能按程序进行。
陈光中教授点评: 整个社会腐败不腐败,关键是看司法有没有腐败;本文从解放思想看出了许多创新的建议;把法官的提名权交给上级的法院;对法官的独立引用以马克思的话;法官的唯一上司就法律;谭教授在以上方面,都有自己优点。缺陷在于:用审判独立作为扼制腐败的一个渠道;但对制止腐败的综合性环境兼顾不够;党怎么管干部,怎样任命干部?有许多人犯错误都不是在法院期间;不能离开综合环境考虑中国情况。高薪对腐败是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不能一概否定提高待遇的作用;法官待遇应当高于公务员,不能太绝对化,对司法腐败不能单靠一方面。
左卫民教授演讲
侦查法制化,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国际司法文件反对的问题,但我们国家中的刑讯逼供现象一直存在。1、与我们的司法理念有关:在侦查之中,都是偏重于打击犯罪,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如刑事拘留时间的规定等等;在司法方面,我们广大侦查人员对人权的关心不够;重视打击犯罪。在刑事诉讼侦查中,我们律师会见不到当事人;在价值层面上我们没有确立人权理念。我们的刑事侦查是与国际差距最远的一个方面,也是最原始的一个方面;当然我们应当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中国的侦查机制,都是一种内向式的侦查机制:是先抓人,再取证,必然导致口供中心,在司法实务中,在司法实际中强制获取口供的行为时有发生。缺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人权保障机制,导致了我们很难制止刑讯逼供,以至于在实践中屡禁不止。
确立法治型的人权理念,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也要体现在司法上。要真正杜绝刑讯逼供现象,要有理念。要实行一种外向式的侦查机制,应该寻求口供之外的证据,来证明书案件。建立对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和对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确立沉默权,无罪推定权利;律师介入权;在诉讼结构中,对抗还没有形成时,当事人更需要律师的帮助。另外在权力制约方面,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凡是对公民权利有重大影响的侦查措施,都应该有司法审查机制。对违法程序性的问题要有制裁。沿着法治型的侦查方向努力,刑讯逼供问题才能可能性制止。
邱兴隆问:如果我埋了一颗定时炸弹,二十分钟爆炸,并且你不用刑讯逼供,我就不讲,你要不要搞刑讯逼供?左答:这是一种价值平衡问题上,这是一个比较难以回答的问题。如、美国最高法院,还是向人权保障方向发展,我个人还是不愿意搞刑讯逼供。
陈光中教授点评:左卫民是个成名比较早的法学家。我认为刑讯逼供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个久治不愈的毒瘤。刑讯逼供主要在侦查阶段,侦查是我们整个程序重要的程序,侦查程序公正了,后面程序公正就比较容易了。左卫民教授对侦查理念作了比较系统的叙述:如律师早一点介入,体现了他对实务情况的了解,都是演讲中充分肯定。需要补充的问题:关于刑讯逼供的危险性,或者反对刑讯逼供的价值没有展开论证。实务部门,就是主张刑讯逼供,他们对刑讯逼供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文章可以从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上展开论证。在我们国家冤假错案,主要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而且有一个问题,错判了一个人,往往又会放纵另一个真凶。让搞刑讯逼供人认真思考危害性的问题。关于程序裁判的问题,纠正到什么程度?是个可以研究的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到什么程度;证明标准达到什么问题?
陈瑞华教授演讲“改进诉讼制度,堵住贪官外逃”。贪官外逃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如赖昌新问题,是我们中国在与赖昌新打官司,中国的司法制度成了国外审判对象。再比如杨秀珠案件。从贪官外逃反映了犯罪问题政治化。纽约华人街上的广告有不少是为申请难民问题而做的,而这些所谓的难民,往往就是一个外逃的贪官。说明我国的司法制度与国外是有区别的。我们国家的一些法律问题:如刑讯逼供、死刑问题,在国外会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所以无论我们对法律怎样修改都会与西方的法律制度有许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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