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官外逃问题,总是用法律是解决不了。引渡问题:我们与西方国家引渡条约方面签署很少。如果贪官引渡问题不解决,贪官的责任就很难追究。于正东的引渡成功,是个特例,是个谈判的结果。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个概念,可以提出来,但不能在我国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提到了受害人的问题,不仅包括有关实体如国家、公司等,还包括个人。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双重,既对国家造成危害,又对公民和实体千万危害。联合国反腐败条款提到:在贪官死亡时,可以不经过刑事定罪就可没收其财产。我们是不是考虑在刑事责任不能追究时,能不能追究他的民事责任?我们对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是不是要重新思考。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一样;追诉手段不完全一样;民事诉讼比刑事诉讼具有灵活性、方便性。是不是把民事诉讼的方法引进到刑事诉讼中?
一个案件受害者是两方面:个人和国家两方面;国家背后是人民。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和民事责任追究是可以分。我的意见是建立独立的民事诉讼制度来追究犯罪人的民事责任。在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贪官外逃到海外,可以保留对其刑事追诉制度;一旦死亡,就可以追究民事责任,我们可以通过的民事诉讼,剥夺其财产。谁来提起这种民事诉讼?应由检察机关。可以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基本的规则来进行。民事诉讼应该独立出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达到打击犯罪问题。终审的民事判决要比刑事判决在国外得到成功的可能性大得多。
樊崇义:很有激情、很有针对性、很有见解。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是值得提倡的。不解决这个问题是我们司法制度的一个不足,提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提出了一个创新性的观点。
(图片摄影:毛立新)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查看李富成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学家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