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4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在京举行,10名当选的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武汉大学教授周叶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四川大学教授左卫民,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外交学院副教授薛虹(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卢建平。)为论坛献上了精彩的发言,下面摘要刊登他们发言的内容摘要:
周叶中:宪法在我们治国中地位如何?我们目前的宪法地位不高、权威不大,人们对宪法认识不足。我们的宪法对我们的生活关系的调整没有得到落实。
1、宪法是公民的生活的规范。有人把宪法理解为政治法,把宪法规定看成是可有可无的法律。中西方对宪法规定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我们对宪法理解是狭义,西方对宪法规定理解是广义,亚里斯多德认为宪法是规定公民生活的行为规范。目前我们对宪法规定理解力限于政治层面,国家方面。从政治层面理解宪法有一定道理,但这种方法,对普通民众来说,距离太远,加之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导致宪法变成不实在的法。西方的宪法规定与人民的生活很近,人们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中西方两种不同的法律法律文化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应从两个方面理解宪法:政治层面;生活层面。宪法和法律应有至上的地位。有人说宪法权威,是先定的。宪法的权威其实是来自于民众的生活。孙中山说:宪法之所以有效力,就在于民众的拥护。只要宪法从总体上关心人民的生活,我们宪法的权威就有了。如果我们宪法规定能回答民众生活区中的所关心的问题:诸如高考分数问题;公务员录取的问题;居民身份证地区性差异有没有法律的依据等问题。如果我们的宪法能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何怕宪法规定没有权威呢?
宪法维护的是国家宪政制度,宪法不断在丰富人们的生活。我们可以从生活层面看宪法如何对人们生活产生影响。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于人们,国家政权机关实质性得以建立,全在于对人们的生活的关心和对人民意志加以反映。所有宪法从总体上对人们的生活都要调整,宪法规定赋予公民的权力。怎样让宪法更好地进入公民的生活?有依赖于各方面突破:诸如,加强宪法规定的教育;加强宪法文化的普及;要从过去斗争哲学,变为权利哲学家;把宪法变成人民权利基本的内容。突出宪法的科学性,看到宪法规范性的特点,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把宪法精神和原则变成具体的人和事。使得宪法的保障制度变得更为健全,宪法生命在于进入公民生活,要培养公民的守宪品德。
提问:孙国华:一部宪法能否解决中国问题?还要不要其它法律?我在反思人们对宪法的态度:人们根本不把宪法规定当一回事,只有宪法与人联系起来,才能具有意义。如果宪法的规定都不能得到实现,其它法律如何得到实现?
青年报记者提问:我们在男女性别上有无违反宪法?中国的法治之路不是在短期内能够得到解决的,作为法律顾工作者,必须有理想,但必须考虑中国国情。对待违宪现象,能否建立起专门的审查机制。人大的违反宪法规定审查机制的建立,表明我们正在努力。你能否理解宪法就是司法化,在我们国家还没有达到西方的发达程度,宪法司法化是否可行?公民在诉讼中能否引用宪法。答:我认为,宪法应具有可诉讼性。建立宪法诉讼,是中国的必由之路。
许崇德点评:从执政党的执政的角度谈起,有气度,增加了对大家的吸引力。这篇文章有新的思路:宪法只有与公民生活相关才会有权威。以前的中央的文件,也谈到宪法规定应有权威,;宪法既是政治法规范,又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的权威来源于民众的生活,来自于民众对宪法的关心。宪法人民性命题应进一步展开。对于中国的宪法和西方的宪法怎样评价:周教授认为西方对宪法理解贴近公民生活。反过来看,本文在这方面的对比不很明确:周教授认为宪法在我国权威还没有树立起来。我认为这样的对比值得研究。他把许多缺点都归到宪法身上,是否是有点不公平?我希望作者应该进一步修改文章。
莫纪宏:《论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宪法与公民生活密不可分,宪法是根本大法,体现在于什么地方?我们宪法学者认为宪法很重要,表现在何处?宪法能解决什么问题?宪法在生活中如何发挥其作用?受教育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宪法学界来看,对此反映还是比较平常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应进行视觉调整。1、受教育权的概念是什么?宪法是公共理性的平台,法学理论应该能为实务服务,受教育权在宪法上应给予保护。如何加强通过对民众受教育权的保护?受教育起源于何处?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出处。从“三字经”开始,在人类社会时期就有教育的存在,在古代受教育不涉及到社会领域的问题,仅是个人的问题,是民间社会的事情。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从一个私人问题进入公共领域。法治社会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市民必须社会化,公民受教育的领域很广大,国家必须进入。受教育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美国、法国的宪法都没有把教育权纳入宪法。在整个宪法中最早把教育纳入视野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但其在宪法上规定是不完全、不具体的。人类历史最早对受教育权进行完整规定的是苏联宪法,受教育权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特征,受教育权是一项的基本人权。
2、战后,大多数国家都承担对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保障的义务。在我们宪法实践中,还没有从宪法解释的角度去做,有时比较混乱。宪法缺少理论指导,导致一些问题。受教育权与个人自由有一定的联系。教育权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生存发展的需要。不能认为教育权是人格权。国家要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在于使公民与国家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联系。
3、宪法保护:长期以来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要使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必须有代议机构。为什么要有代议机构来实现宪法?宪法首先约束的是代议机构的权力,代议机关必须制定正确的宪法。受教育权为什么通过宪法来保护?在于国家要承担一种义务。如何加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我认为要加强教育法的建立,目前我们的教育法还仅是一部管理法。加强教育立法;制定义务教育国家财政负担法,国家不负担,就不能使个人社会化,所以教育方面的负担应由国家承担。在制定法律时,把教师纳入公务员的队伍中;应该扩大教育自由的范围;强化父母责任;设立教育法庭。
孙国华提问:受教育权是不是仅是法律的问题?答,受教育是个法律问题。
许崇德点评:我们国家有三十亿人,都关心受教育权;文章观点明确,义务教育是对国家的义务,对公民来说也是义务。什么时候是权利?什么时候是义务?给我们留下一种思考的余地;该文作者是有创新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是要履行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不同的概念;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是否定的;但用强迫逻辑的推理的研究方法是值得商量的。以前莫纪宏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批复是大加赞扬。
许章润:“如何解决地方法规与统一立法的冲突”。
中国社会正在发生急剧变化,中国的立法为了应付社会生活的变化,不断出笼新的法律。一、大量的地方立法的出现,对地方所涉及的法律的问题,对地方事务有相当的效力;另一种是部委的规定: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的规定,另一种是党的部门颁布的文件;各级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是省级司法部门出台的法律文件。根据统一立法的要求:对原有的立法起一种补充、细化、落实的作用,这是一种理想层面的内容。
此文章共有4页 [1] [2] [3] [4] [下一页]
查看李富成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学家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