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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能力:司法改革的物质基础

http://www.dffy.com 2005-1-21 16:25:04 作者:周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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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总裁判官(Chief Magistrate)李瀚良先生在会见中对我说,裁判官决定是否准予保释时要考虑很多因素。4其中最主要的是嫌疑人是否会继续犯罪、干扰证人做证及逃避审判。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嫌疑人可能为以上行为,否则必须同意保释。但是香港弃保逃跑的情形并不多。因为香港的社会控制能力很强,移民局档案中已经留下了所有身份证领取者的指纹等个人资料,而没有身份证是无法申领信用卡的。被保释者在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同意前,根本不可能离开香港,除非偷渡。而香港是个好地方,一般情况下,香港居民很不愿意离开香港,所以不大愿意冒这个险。
  香港大律师公会内地执业及关系委员会主席梁家杰接对我说,香港的有关数据库是完善的。不仅移民局有公民身份证的一般资料,而且有完善的银行资料,及发达的电子资讯。但是这些数据是不可以任意查阅泄露的,政府机关只能合法使用。
  挪威人权研究院的玛利亚(Maria)研究员对我说,这个社会是十分自由的,但是不能做违法的事。她说比如在奥斯陆乘地铁、公共巴士都没有人管你是否买票。这是一个信用制度,规则就在那里,每个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应当买票,但是就是不设专门验票的人。如果谁违法法律,乘车不买票,并且又被抽查人员查获,那可不仅是重罚的问题,而且会记入个人数据库,成为一个信用有问题的记录。在一个信用社会里,这个记录对任何人都是个麻烦。所以说,信用也是要靠监控来保证的。
  几位专家针对不同问题所提出的关于通过科技手段实现社会监控的意见,都特别有深意地指向了法律之外的因素。显然,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还要依靠相应的物质基础以保障其有效实施。欧美发达国家在保障人权、法治等上层建筑的法律形式下,还有一个重要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那就是作为物质基础的科技手段。这些手段在通常情形下为政府、金融机构的快速有效运作提供着帮助,但是一旦发生违反法律的情形,该系统就可能被政府和有关机构用来从事相关调查工作,侦破案件,发现嫌疑人的踪迹并缉拿归案。
  四、相关系统的作用和影响
  毫无疑问,欧美各国建立的这些系统发挥着各种功能和作用。首先,在遏止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影响。例如凡是涉及钱财的犯罪,如偷逃税犯罪、行贿受贿犯罪等,都会因为健全的金融电子系统、营业电子系统的建立而变得困难。试想如果商业经营者的收款机都与银行和税务部门的电子系统联网,偷税的冒险性和心理压力就增大了,税务机关查获案件的物质条件也基本具备了。如果现金交易受到限制,现金流通量减少而支票、转帐等支付方式受到鼓励,那么用现金行贿受贿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即使通过转帐方式受贿,也比较容易被查获。因此,完善的个人资料数据库、银行电子系统等,对遏止犯罪、威慑犯罪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其次,对适用审前非羁押措施有着重大影响。被保释人是否会弃保逃跑一直是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准予保释时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而加强控制,使之不敢或不宜弃保则是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目的。个人电子数据库、金融系统电子系统的建立,对适用审前非羁押措施有着重大影响。被保释人如果弃保逃跑,第一个困难就是不能用自己的信用卡取钱或消费,否则很容易露出马脚而被缉拿归案。而且由于个人信息、指纹等都可能在发现弃保的被保释人,因此其弃保逃跑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审前非羁押措施的大量适用。
  复次,对改造犯罪分子有重大影响。改造和教育被判刑的罪犯是各国刑事政策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对那些刑期较短的罪犯,如果能够放到社会上或社区内去执行,既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有有利于改造罪犯,使之尽快回归社会。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逃走了,或者脱离监督,那不仅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改造不利,而且会影响其他可能在社区改造的罪犯。社区居民也会反对。但有了这些监控手段,在社区服刑的罪犯除了接受改造外,就没有其他的选择。
  最后,对其他领域也具有重大影响。以税收为例。欧美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比我国完备是不争的事实。但其精要与核心不仅在于法律规范的完善,恐怕更重要的是其技术手段的完善。例如,经营者的财务往来都必须经过银行或者联网的收银机,这样就留下了收支记录。依照法律那些该纳税、那些可以不纳税、那些可以减税等,都有证据可以证实。而在我国,由于缺乏这样的监控系统,经营中常常采用大量现金进行交易,难以监督和控制。再如破产、个人信用的建立等,都存在着如何进行破产后的监控问题、个人信用的监控问题。
  可以说,欧美发达国家建立起来的个人数据库、金融机构建立的服务系统、以及其他通过科技手段建立的集服务与监控于一体的各种电子系统,是法律控制之外的物质控制手段。有着这些监控手段,这些国家和地区才能够气定神闲地一边唱保障人权高调,一边通过这些手段控制着社会。表面上看,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享有相当的权利实现空间,也没有明显的受到监视的压力。但实际上,每个人的大量资料都被政府控制着。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很多证据都是可以通过这个控制系统查阅得到,嫌疑人的踪迹也容易被发现。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在社会有效控制下的自由社会。
  五、我国应当通过建立相关系统以提高社会控制能力
  社会控制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但是,离开了物质基础和科技手段,法律的控制能力就大打折扣。借鉴和引进西方的理论、制度、法律和先进科学技术是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发展路径。但是,将科学技术主动与社会制度改革结合在一起似乎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学者们总是将法律实施的不好的原因归结为法律制定得不好,或是不适合中国国情,或是公民法律意识差等精神领域的因素,而较少从物质层面考虑问题。但欧美发达国家却始终将科技成果与法律实施紧密结合在一起。有些手段可能是引起争议尚无定论的,例如测谎器的使用。但是有些科技手段已经明显增强了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例如公民个人身份数据库、银行金融机构的电子服务系统等。这些系统的建立,不仅服务于社会,而且强化了社会控制能力,在控制犯罪、改造犯罪、保障人权方面都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已经部分建立了这样的服务系统和管理系统。例如在出入境管理方面,大的口岸已经实现联网;各大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已经实现联网等。公民身份证制度以及走向成熟,在技术上具备建立包括指纹在内的数据库的条件。因此,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金融服务系统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应当认识到仅仅将人权入宪,仅仅修改法律法规对实现依法治国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为实施这些法律提供物质基础,需要科技手段的支撑。以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和科技手段的社会控制相结合,才是真正的法治,才能够真正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

  作者简介:周伟,江苏无锡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香港大学)、博士生导师。
  1 这个系统的使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以至于在香港大学的学生餐厅用餐、图书馆复印、学生商店购买商品都可以用“八达通”卡。
  2 笔者曾经就解决广东沿海走私问题提出应当遏止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以便切断走私集团的财路。参见:《中国经营报》2002年7月4日第四版,“地下钱庄:挥之不去的金融苍蝇”;以及www.auol.com, 2002年7月12日,“汕头千亿元洗钱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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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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