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综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社会控制能力:司法改革的物质基础

http://www.dffy.com 2005-1-21 16:25:04 作者:周伟 来源:东方法眼

    绿  


  3 根据“生根协定”,任何一国所给予的“生根”签证(Schengen visa)都在其他协定国有效。因此,在西欧各国旅行犹如在一国之内旅行,不需要另外申请签证,也不必通过移民局检验签证。
  4 裁判官在香港回归前曾被称为裁判司,总裁判官是裁判官的首领,相当于首席裁判官,或法院的院长。

  本文经《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授权刊登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周伟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司法改革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司法改革:程序可以超越体制 (2005-12-16 22:33:54)
·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2005-12-14 22:16:04)
·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是总结还是部署 (2005-12-11 19:11:50)
· 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系列之四:基层法院司法权的地方化及其改革 (2004-11-1 15:09:28)
· 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系列之三:基层法院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及其改革 (2004-10-30 16:30:42)
· 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系列之二:现实中的基层法官职业化 (2004-10-25 10:05:23)
· 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系列之一: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回顾及前瞻 (2004-10-25 8:59:41)
·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 (2003-11-28 11:10:17)


上一篇:建设法治国家──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 (2005-1-15 10:01:11)
下一篇:论违宪司法审查之法官义务和权能 (2005-2-2 15:58:5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