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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能力:司法改革的物质基础

http://www.dffy.com 2005-1-21 16:25:04 作者:周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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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起:通过科技手段达至社会控制
  我国近年来如火如荼的关于司法改革的研讨已经深入到改革的各个细节。如刑事司法改革、民事司法改革、行政司法改革在各自领域都进行着法律理论如何实施的探讨。在刑事司法改革方面,不仅对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而且对具体的程序改革、制度改革进行了如何借鉴的探索。例如如何借鉴保释制度以改革我国的取保候审,如何借鉴辩诉交易制度以改革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如何借鉴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以改革我国的现行侦查手段和讯问规则等。
  但是,在研讨中,总是不可避免地引起一个疑问,那就是欧美的那些制度和规则能够适用于我国吗?例如,如果大量地将犯罪嫌疑人保释在外,如果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怎么办?不要说逃往外地,被取保候审人就是隐藏在象北京、上海、广州这类千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公安司法机关也很难找到。而欧美被保释者弃保逃跑者的比例多则百分之十几,少则百分之几,保持在一个可接受的幅度内。我们的反贪机关调查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时,为了掌握受贿者受贿数额的证据大伤脑筋,但我们却常发现欧美的反间谍机关通过调查嫌疑人的银行帐户的收支情况发现收取敌国间谍机关支付的情报费而破获间谍案的故事。当我们为核查公司企业的营业额、个人收入情况而烦恼时,欧美各国却早已通过银行和企业的银运电子记录来核对应纳税额。显然,在法律制度之外,还有一个影响者执法水平的因素,那就是通过科技手段达至的社会控制能力。
  二、几个案例揭示问题的所在
  以下几个案例可以在一定程度揭示采用科技手段控制社会、实施监控、调取证据的能力与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关系。
  案例一:2004年5月,香港警方成功利用“八达通”留下的电子痕迹捉拿两名抢劫疑犯。“八达通”是香港使用的一种无记名的电子支付卡,最初用于支付地铁和火车票费,以后发展到不仅可以在公交车、计程车、轮渡上使用,还可以用于在超市、餐馆、文具店等消费场所付费。香港警方注意到几次发生劫案前后,现场附近同时有两张“八达通”卡使用过,遂怀疑实施抢劫行为的歹徒为那两张“八达通”的使用者,于是对那两张“八达通”卡实行电子跟踪。当两名歹徒再次使用该卡消费时,被电子跟踪器锁定,很快被抓获。经过讯问,证实就是那两名多次实施抢劫犯罪的嫌疑犯。
  案例二:2002年4月,新加坡移民局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提供的电子信息,在新加坡国际机场缉拿美国通缉的偷渡客“蛇头”。新世纪初,在美国西海岸发生了组织偷渡的黑社会组织,在美国海岸自卫队发现偷渡船时,为了不留下证据,将当时挤在船舱里的中国福建籍偷渡客仍下大海活活淹死的事件。这一事件震惊了世界,也迫使美国联邦调查局介入此案的调查。而这个偷渡组织的“蛇头”,一个居住在纽约的美籍女性华人,不得不整容、持假护照扮做富商出逃。在新加坡国际机场引起移民局官员的怀疑。在接受调查时,该“蛇头”因已经整容,并使用他人护照,因而装作很无辜的样子,表示“你们认错人了!”但移民局官员取的其指纹后,立即与美国联邦调查局联络,并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了核对,证实这位女性富商就是受到通缉的偷毒组织的头头。遂被缉拿归案,并被引渡到美国。
  案例三:美国中情局一官员因消费大大高于收入,被怀疑出卖情报而受到秘密调查。调查人员通过对该官员个人银行帐号中资金往来的调查,发现其收到来自非工资收入的款项,并且来自与某敌对国家有关的机构。而进一步调查显示该机构与该国间谍机关有关系。调查人员立即对该官员保管的情报进行监控和调查,揭露出一起出卖机密情报案。在证据面前,该中情局官员承认曾将自己保管的机密文件拷贝后出卖给某国间谍。
  以上三个案例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科技手段,对社会生活进行着有效控制。案例一的启示在于,警方通过对电子痕迹的关注,发现两个无记名“八达通”卡与犯罪嫌疑人行踪的关系,并通过电子跟踪最终锁定嫌疑人。这个“八达通”卡系统是为方便地下铁路系统的收费、方便乘客交费而建立的,在进一步联网后,变成一个更为方便的电子支付手段。1但是,这个系统同时又具有了其他功能。例如现金使用量减小,降低了印刷货币的成本,减少了因大量使用纸币可能造成的细菌污染等等。同时又成为一个监控手段。如果没有这个电子系统,警方就无法发现两个劫匪的踪迹。
  案例二的启示在于政府控制的个人资料信息库保存了所有公民的指纹、档案材料,任何时候查询都能够立刻获得相关信息。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建立了这样的数据库。有的国家还开始建立个人DNA数据库。9.11后,美国政府在开始要求申请赴美签证人员在申请使领馆留下指纹,其目的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科技手段的应用,任何人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都可能因为留下痕迹而被发现,大大提高了侦破效率,显示了社会控制能力。
  案例三显示了政府对社会金融活动的监控能力。现在的欧美发达国家,现金的使用量已经大大减少,代之以信用卡或借计卡结帐。商店的经营活动也都以转帐、支票或直接以卡结帐。这些活动都有银行记录。在瑞典、挪威等欧洲国家,没有当地身份证明或者至少在当地留居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根本无法在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在美国,没有申请“社会保险号”就无法在银行开户,因此就不能在银行申请信用卡。因此,除了使用小额现金外,就无法进行大宗消费或者个人理财行为。笔者在瑞典、挪威做访问学者时就只能以现金支付方式消费。在美国任教时,也只能等申请“社会保险号”后才到银行开户。手中持有大量现金的人反倒是电影电视中的有组织犯罪分子。2
  可见,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建立并控制的个人资料和指纹系统、出入境管理系统,以及金融信用系统等,成为社会控制的物质保障。以欧共体为例,虽然其成员国已经互免签证,人员在西欧各国可以自由流动,但是,由于其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而且欧共体国家之间签定了欧洲司法协助协定,仍然可以保障有效的社会控制。欧洲刑事司法合作源于1959年4月20日的欧洲理事会公约。过去20年里,源于“生根合作协定”和后来的欧洲联盟致力于两个目标:简化请求移送和执行的程序;减少可能遭到拒绝协助案件的数量。3可以说,在欧盟成员国中,任何试图弃保逃跑的嫌疑人分分钟有可能在他国被缉拿归案并被引渡回国。欧洲联盟的这种跨国控制能力是与各国有效的社会控制分不开的。
  三、几个专家提示问题的深意
  就社会控制能力和实现法律规定的例如保释这样的权利之间的矛盾,笔者当面请教了数位外域法律人士。
  美国田纳西州立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教授奈尔.柯恩(Neil P. Cohen)-- 一位经常在当地电视台评论案件的资深专家告诉我,美国也有被保释者弃保逃跑,但是比例不大。因为法官在作出是否准予取保的决定时是十分谨慎的,对暴力型犯罪或可能逃避审判的被告人,通常不准予保释。对于获得保释者,即使处于某些原因弃保逃跑的,被抓获的机会很大。例如弃保者如果得不到亲人或朋友帮助,就很难生活下去,或迫不得已使用银行卡。一旦其使用信用卡或借计卡取钱或消费,警方即会发现其踪迹。显然,美国银行系统的电子化一方面为客户提供了优良的服务,并依法承诺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同时在发生罪案时,又为警方追踪嫌疑犯、调取证据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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