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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一审判,人类就发抖

http://www.dffy.com 2005-3-8 21:17:04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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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经.创世纪》中,上帝惩罚蛇的措施是叫它们永远只能在地上爬行。女人的祖先夏娃,因追求智慧,吃了伊甸园中的智慧果,被上帝罚她之后的所有女人在生育时要承受极大的痛苦。在《出埃及记》中,因法老拒绝让上帝的"选民"返回以色列故乡,所以上帝便让埃及发生多年灾荒,尼罗河也变成了红色,河里的鱼全部遭殃,导致埃及满目饿殍、尸骨遍野。(《可咒诅的教义》,方舟子)
  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凡在安息日(即星期日)作工的,必要把他治死。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儿女,或是你怀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若暗引诱你,说,我们不如去事奉你和你列祖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是你四围列国的神。无论离你近,离你远,从地这边到地那边的神,你不可依从他,也不可听从他,也不可顾惜。不可怜恤他,也不可遮庇他,总要杀他。你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要用石打死他,因为他想要勾引你离开那领你出埃及地为奴之家的耶和华你的神。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至于那些仇敌不要我作他们王的,把他们拉来,在我面前杀了罢。人若不在我里面,就象枝子丢在外面枯干,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方舟子·《中世纪暴行的圣经依据》)
  在圣经这部中,星期日不休息、引诱他人这些行为,要么要被用石头打死,要么要扔在火里烧了,这刑罚之重,只能说不可理喻,哪有一点宽容之心。
  人类刑罚实体正义起源于"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但其限度也止于"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些是自然法中的基本正义,上帝则是一旦发怒,却用超出了罪行的酷刑来惩罚人类。
  圣经这部教科书教出了什么
  上帝的启示,是为世俗的人类指明方向的,有圣经这样一部恶法作指导,人类的暴暴虐就是不可避免有了。
  基督徒犯下的暴行,史不绝书,不胜枚举。被基督徒称为拯救了基督教的法兰克国王查理大帝(公元742-814),就是用刀和剑来传播基督教的。当时法兰克王国(今法国境内)西北面的盎格鲁-撒克逊人还是异教徒,被查理大帝征服后仍不皈依基督教,还处死了查理大帝留下的传教士。查理大帝的报复措施,就是对这些民族进行 "焦土政策"。大批不愿接受洗礼和传道士的人,全都被处死。
  由1096年至1291年间,十字军东侵先後共8次,表面上是 为宗教而战,实际上是一场由罗马教皇、西欧封建领主和 城市富商向地中海地区发动侵略战争。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认为地方主教镇压异端不力,通 令建立直属教皇的"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一般设在修道院内,审讯秘密进行。宗教裁判所所制订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便能成立。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就按异端同谋犯处理,被告如不认罪,可用刑。被告不仅自己认罪,还须检举同案犯和异端嫌疑犯。为异端辩护者应受罚绝。被告认罪之后,如果翻案,按异端处理。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宗教裁判所前后共经历约500年,15世纪以后,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为残暴,仅1483年至1820年,判处的异端份子达38万多人,被火刑处死的达10万余人。而仅仅在1480-1488年间,被火刑处死的达8800人,受惩处者有96494人。(基督教犯下的历史罪行, 黑猫七)
  自中世纪开始,一直持续到18世纪的的宗教审判法庭,更是把一大批对基督教产生怀疑的人士、包括当时杰出的科学家,当做异端邪说份子送上火刑柱。我至今想起对中学课本上对宗教裁判所火刑的描述还不寒而栗。
  有意思的是,无论是圣经还是圣经指导下的恶审恶判,都很难见到关于刑讯逼供的记载,这又是为什么。原来上帝的审判其实是并不需要程序,更不要程序上的正义的,只要他认定了就行了,因为他是全能的,当然不会搞出冤假错案;至于在圣经指导下的人类审判,当然了发扬了上帝的精神:所谓宗教裁判只不过中一块牌坊而已。因为他并不在乎被审判者的态度,也不需要被告人的承认,当然也就无所谓刑讯逼供了。这与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防止制造假案而要求定罪必"服输供词"相比还要有过之而无不及。龙宗智先生抓住末日审判里那个上帝表演给众人看的但又表演得并不出色的案例说上帝是正义而理性的审判,"可能会使人有些新鲜感"(见《正义网》龙宗智先生之《学术历程》),但人类的理性却没了。
  总之,好在上帝不是人,好在想要象有上帝一样无法无天的人却没有上帝的全能。要不然,人类已经完了。"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这是说上帝的全能,可这位上帝一审判,人类就会发抖,看来还是不要把圣经当做一部"诉讼法教科书"好。
  (龙宗智先生是我的领导、同事和师长,学术探讨,对文不对人;行文风格,习惯而已也,请龙宗智先生理解)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兼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现在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作访问学者,从事当代中国问题研究。
  附录
  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
  给几名诉讼法研究生上课讲审判方式,我即兴出了一个题目:上帝怎样审判?
  思考片刻,一位学生回答,上帝全知全能,不需要审判就可以确定案情和一个人的善恶。
  我说,基督教教义中,"末日审判",即"最后的审判"(last judgement)占有重要位置。"末日审判"就是上帝对每个人的审判。因此看来上帝的审判是需要的。既然审判,就必然采取某种方式。那么,它采取哪一种方式呢?是象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作为法官的上帝依据其至高无上的权力主动进行查证和裁判;还是效仿英美法庭,采用对抗体制,由某一神祗担当检察官,被告(可以请另一位神作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然后由上帝来进行裁决(也许人们对上帝的信奉使他们能充分尊重其裁决,陪审团就不需要了)。由于上帝的明智,加上犹太教的欧洲大陆渊源,他可能采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更适合。但是,现在人们似乎对于"对抗制"更加钟情,因为都说它更体现平等。
  又一位同学说,既然有审判过程,就有程序的设置,就有具体诉讼角色的操作,那么,在操作过程中,人们会不会为了今后较好的命运去"勾兑"上帝,以求其判决时手下留情呢。
  我说,这已有渎神之嫌了,不过考虑到现在的司法状况,提出这个问题可以理解。全能的上帝不会犯错误,不会失职渎职,但食人间烟火的法官们不是上帝,他们在收入菲薄,地位不高,自律不足,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时,难免会对那些与自己有某种利益与感情牵挂的当事人行一些方便。如果涉及自己的利益重大,也许他就会把手中掌握的司法手段变成一种"渎神的技术",干出一些过于胆大的事情,就象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时发生的那样。
  我的基督教知识相当贫乏,学生们也不行,这种"神侃"式的讨论难以深入。课后,也许出于一种略显怪异的问题意识,我查了一点资料。一本基督教辞典对末日审判是这样解释的:"末日审判是基督教末世论的基本神学观念。称现实世界将最后终结,上帝审判一切活人和死人,蒙救者升入天堂享永福,受罚者堕入地域受永刑,魔鬼将被丢入 火湖 中受永罚。旧约中称 耶和华的日子 ,甚至指出进行最后审判的地方在 约沙河谷 。新约圣经继承发展了这一观念,称在世界末日,基督将再次降临审判世界,但在审判后将会出现一个新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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