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综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上帝一审判,人类就发抖

http://www.dffy.com 2005-3-8 21:17:04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基督教中的犯罪观念是指人们违背基督教教义的行为和思想。世俗的法律约束人的行为,而教义则约束人们的所思所想,因此,最后审判是不仅以人们的言行而且以思想为审判的对象,并以精神和思想为重点,有"原心定罪"的意思。审判所依据的不是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而是既管外部行为又管内部思想而且比较原则性的所谓"律法"。
  要审判人的精神,俗人是缺乏这种本事的,因为难以充分举证和适当判断,因此必须由全知全能的上帝进行。由于古往今来的死人活人在世界末日来到时都要承受这种审判,就必须依靠上帝的特殊禀赋,否则,成立一万个法院也会被堆积的案件压垮。也正是由于上帝全知全能,一般的举证调查是不需要的,上帝已经掌握了你的一切,无论你是谁,不仅是你的言行,还包括你灵魂中的潜藏。此时的审判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审理判决,而只是上帝对你的行为和灵魂的一种"审视",然后对你作出宣判。平时上帝可能让你自救,而只有在世界末日来临的时候,才对一切人、事进行"集中审理"。中国俗话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就说的是这个意思。
  基教教义中对上帝的末日审判语焉不详,然而,对普通审判却有上帝的启示。《圣经》曾经讲过这样一件发生在巴比伦的事情:美丽而虔诚的犹太姑娘苏珊娜,出嫁以前,父母教导她遵守摩西律法;出嫁以后,她的丈夫富有而虔诚,因此座落在花园中的家便成了犹太人聚会的地方。其中有两个犹太公会的首领,即所谓的士师,非常贪恋苏珊娜的美色,商量好要寻找一个苏姗娜单独在家的机会,乘机霸占她,满足自己的淫欲。于是他们随时窥视着苏姗娜。
  一天,苏姗娜在家里准备洗澡。当女仆准备好洗澡用品离开后,躲在暗处的两个士师很快跑出来,向苏姗娜扑过去,要挟她:"大门锁上了,谁也看不见我们啦!我们想与你求欢,求求你满足我们的愿望吧!要是你不答应,那我们就要控告你是荡妇,发誓说我们看见你把所有的女仆都打发走了,好跟一个年轻男子幽会。"
  "真是无路可走哇!"苏姗娜一边哀叹,一边又大声地说:"如果我依从了你们,那么我就犯了通奸罪;要是我拒绝的话,你们就诬陷我,而我则可能被处死。然而,我宁愿做被你们无限的无辜牺牲品,也决不背叛主!"接着她就拼命地叫嚷起来。与此同时,两个士师中,一个开始大声指责,另一个连忙跑过去打开大门。包括女仆在内的所有仆人听到嚷叫后,都急急忙忙地跑进来,之间苏姗娜激动得说不出话来,而两个士师则一个劲儿地大讲自己编造的谎话。仆人们听到以后非常吃惊,因为苏姗娜根本就不是这种人。
  两个士师一定要将苏姗娜置之死地而后快,他们在众人面前发誓,说自己亲眼看到苏姗娜在大树下面与一个年轻男子幽会。与此同时,苏珊娜只是哭泣着仰望上天,因为她相信主!由于这两个人是犹太公会的首领,再加上苏姗娜并不为自己辩护,于是众人认为应该处死苏姗娜。一直到这时,苏姗娜才哭喊起来:"永生的主啊!什么秘密也瞒不过你,你预先知道即将发生的一切。现在我就要死了,惟有你知道我是无辜的,这两个男子在说谎,为什么我一定要死去呢?"
  上帝听到她的祷告,便启迪一个名叫但以理的青年,于是,这人就站出来说道:"我决不赞成处死苏珊娜!把事实的真相弄清楚吧,这两人提供的证词有可能是假的!"于是,但以理要求将两个士师分开,进行单独讯问。但以理问第一个士师:"请你告诉我,他们在什么树下幽会?""在一棵乳香树下面!"然后,但以理又问第二个士师同样的问题,而回答则是:"在一棵大橡树下面!"真相由此大白。根据摩西律法,谁作伪证,谁就将受到被诬陷的无辜者已经或可能受到的同样的惩罚(诬告反坐),这样,两个士师将不得不面对被处死的下场。这时候。这时,所有在场的人开始一齐赞美主。
  这一辩析伪证的案例,以上帝的名义宣示了两种司法精神,一是正义的精神。但以理坚信上帝的话:"切不可将无辜者处死"。所以年轻的他在天启之下,能够以无畏的精神站出来,主持公道,惩恶扬善。二是理性的精神。但以理不是简单地凭一种信念为无辜者辩护,而是以超过众多长者的睿智,采用将两名证人分开并分别询问具体情节的办法来辨别真伪。在证据学上,这是使用了"矛盾法则",即以不同的证人在关键情节上的相互矛盾来戳穿其谎言。这个案例可以说体现了上帝对世俗审判的启示,即审判者必须秉持正义的精神与合理的方法。具有普遍意义的宗教精神不过是人类精神的显现,"上帝的启示",可以看作人类文明对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
  (载于《上帝怎样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
  (作者单位:40003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查看高一飞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书评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清教徒的契约与法律观念──《五月花号》读后 (2008-7-15 9:31:05)
· 跨越部门公法的围栏:读《统一公法学原论》 (2006-10-31 16:19:02)
· 读《刑事辩护方略》有感 (2006-7-18 10:46:15)
· 一本我喜欢的杂文集──《我在故我思》 (2006-7-10 21:47:24)
· 王大中与流动人口问题研究的不解之缘──评《透视流动人口中的犯罪现象》 (2006-4-16 22:05:18)
· 一部饱含深情的法史佳作 (2005-8-27 20:54:53)
· 中国法观念现状随想──从《法辨》说起 (2005-6-16 21:53:16)
· 从辨异到联系──读张中秋《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文化》 (2005-5-11 6:32:42)


上一篇:司法信任论纲 (2005-3-8 20:33:29)
下一篇:崔敏:法学研究必须具备的六种才能 (2005-3-11 7:16:21)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