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实体法的扩张,使得程序法中保护个人权利的内容越来越弱。尤其在警察部门,更是如此。因子,在研究程序法时,关于实体法扩张导致程序法保障减弱的事实,要考虑进去。
三、美国历史上的种族歧视。
在美国历史上,很多司法上的改革与努力,是针对和打击种族歧视的。特别在南部。众多司法改革都与打击种族歧视密切相关。
四、关于经济资源因素
政府能力受到经济资源的限制,资源永远是有限的。人们只能从众多事情中选择一些更有意义的事情来做。当有限的资源用于某种目的时,用于其他方面的资源就会减少。一些资源不用于司法目的,就可以用于其他社会目的。
在考虑刑事司法体系时,必须考虑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没有任何社会可以根绝犯罪,即便把大量的资源用于治理犯罪,那么司法的腐败随之产生。而且,政府打击犯罪的手段必须有所限制,公民不能容忍与他们的文化不相容的侵略手段。现代社会历史表明,所有文化中都有政府控制犯罪起抵触作用的规则在起作用。
因此,需要根据利益进行选择。包括考虑侦查、起诉犯罪的资源。犯罪的侦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精确控制的流程。
比如,一个国家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投入,如果投入过多,就会影响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象医学研究等等。警察面对如此众多的犯罪,但受到有限经济资源的限制,因而必须决定如何分配资源,更专注于打击某种犯罪。刑事司法资源的投入,是一部分和另一部分的争夺,有更多的法官必然导致更少的警察。
关于经济资源问题,还可以扩展到更广阔的领域。如律师帮助权,导致审理过程的延长,审理费用的增加,也就必然导致法律能够处理案件总量的减少。也就是说,被用于审判的时间和资源总量是有限的。
除了直接分配资源外,与程序有关的,还有微观的错误问题。一个杜绝一切错误的程序法,几乎不可能。刑事程序中可能出现两种错误:一是将无辜者错误定罪,二是将有罪者无罪开释。如何在两种错误中分配资源,具有非常影响。
在美国,是尽量减少第一种情况,即为了避免错误,允许让部分人开释。10个可能犯罪的人被无罪开释,比一个无罪的被错误定罪,要好得多。
这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我们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并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些都使定罪变得十分困难,从而有助于避免无辜者被定罪。
以上,我并非是批评或者表扬某种司法制度,只是认为考察美国刑事诉讼法时,上面这些十分重要。
我想说明,在考察中美刑事诉讼法时,要认识到它们是各自的有机整体,一部分发生变化就会导致另一部分的变化。如不给律师帮助权,会带来审判的便利和费用的减少,但错误的成本肯定会增加。
在设计刑事诉讼程序时,必须考虑这些更高层次的事项。
提问一:在911之后,美国通过《爱国者法》,是否标志着无罪推定、人权保障发生了变化?
答:911之前,我们通常把犯罪理解为犯罪人与受害人一对一的关系。即便把罪犯无罪开释,也就是对应的一个受害人没有得到补偿。911之后,把这种关系完全颠覆了,可能是放跑一个人,就会会危及到1000个人的生命。这就需要重新考虑许多问题。这也是美国目前正在讨论的一部分,但我不知道结果会是什么。但我知道,即便发生变化,也只是很小的、温和的变化,不会有激烈的变革。在911之后,人民还是要求政府做他们所期望的事情。
提问二:美国的私人起诉是否存在?
美国只有非常少的州在理论上认可私人起诉,但实际上并没有实施。可以说,在美国目前基本上已不存在私诉。是好事情,还是坏事情,取决于如何理解政府的概念。政府起诉犯罪,更易于为大众接受。但民事案件不同,政府不应涉足民事诉讼。这反映了美国文化的本质,我想它是正确的。
提问三:关于公诉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属于政府的权力,被害人的主张往往对此没有意义。任何国家,都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由检察官选择起诉或者不起诉某些犯罪,是必要的。
辩诉交易,及私诉问题,都涉及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在警察、检察官行使权力时,被害人的要求往往没有实际的意义,发挥一种十分不正式的作用。有时,如果被害人坚持不起诉,警察、检察官往往会选择不起诉,也就是说被害人可起到消极投票的作用。
被害人也可能对判决不满,而提出要求,在美国许多人认为这是不对的。作为结果,出现了所谓“被害人运动”,一些州还出台许多特殊规定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我不得不说,这是非常荒谬的做法。但这是州的做法,而非美国政府的。被害人问题得到了关注,但至今没有解决。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昨天介绍了刑事诉讼的法理和政治基础(The Jurisprudential and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今天探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家知道,美国宪法中前10条修正案为《权利法案》,还有第14条修正案即“正当程序条款”,将权利法案的人权保护扩展到各州。今天介绍关于人权保护的基本问题:
一、人权的性质和宪法的性质
人权问题是个较为深入的哲学问题。人权到底是个统一的问题,还是与各国社会、文化、风俗相联系。如果是统一的,它应该包括那些内容,如水、食物、受教育权等等。
人权的实质意义,是避免一切武断和没有道理的武力施用,使人民能够免受他人和政府武断武力的适用。我刚才列举了水、食物、受教育、和平环境、免受武力干预等。在美国,对人权的理解,主要是从免受无端武力干预来理解的。美国政府应提供公众福利,但宪法并没有规定政府有义务提供医疗、教育等福利。只是要求,如果这些福利给了一个人,就必须给所有的人,即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宪法并没有规定所有的事情,只是规定人民认为必须加以规定的。
美国成立之初,人民认为有丰富的资源,可以好好地生活。在建国时,人民就意识到在安全与自由之间的冲突,但建国者选择了自由和保护人的隐私,而不是选择了安全。宪法制定时,明确规定要保护人权。因为人权是从限制政府而来,而非要求政府去做。对公民各项权利的保障,并不是联邦政府的职责,而是各州政府要做的事情。
考察美国宪法,要牢记宪法是为规范联邦政府而制定的。联邦政府的职责是国际事务、外交及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协调。正如刚才所说,公共福利方面的工作,主要是各州政府要做的。
当然,建国已经200年,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美国从人口不多的国家变成了人口很多的国家。建立起来的行政机构,表现得越来越强大。自从1860年以来,联邦政府的权力也急剧扩张。但近20年来,中央政府权力又更多分散到了地方。
美国宪法《权利法案》所给予的权利,是十分复杂的权利。如同《独立宣言》的很多内容,说明了为什么美国要寻求独立,因为这些权利是英国所不愿给予的。
二、关于隐私权
隐私权保护与人权保障联系紧密。它和公民的不受非法搜查扣押、获得律师帮助、自主决定象堕胎这样的个人事务等权利,都与隐私权有关。因而,隐私权成为一个模棱两可的含糊概念,我总结为三个方面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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