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民事抗诉质量来看,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质量不尽如人意。笔者在前文中所分析的种种不良民事抗诉情形,正是抗诉质量不高的表现。再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势必为自己的抗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法律尚未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案件调查权。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一方当事人往往持敌对态度,若在再审中其不出庭怎么办?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屡屡出现,令法院审理和裁判深感尴尬。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法律制度的存在弊大于利。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意味着市场经济主体依法享更广泛的自由,在私法领域的国家干预势必走向衰弱,诉讼效益必将大大提高。因此,取消现有的民事诉讼抗诉制度势在必行。
注释:
① ⑤ 13 14 15 17王景琦:《司法改革与民事检察监督刍议》,载《法学家》2000年第5期;
② 英国梅因《古代法》"小引"
③ 蔡定剑:《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④ 何兵:《法院的案件危机与对策》,载《法制日报》2000年11月26日二版;
⑥陈桂明:《诉讼公正和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6卷,第196页;
⑧蔡定剑:《司法公正与诉讼成本和效率》,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19日三版;
⑨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第79页;
⑩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页;
11以日本为例,再审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而且只限于以违反法律为理由:一是在判决中法律判断错误;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当然不包括违反程序但司于任意规定而当事人丧失责问权的情形;
12同注⑨第87页;
16蔡彦敏:《规范到运作》,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第59页;
18田文昌:《监督权要与司法权分离》,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0日三版;
19王桂五:《列宁法律监督理论研究》,载《检察理论研究》1993年第4期,第14页;
20邹建章:《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第8项;
21高洪宾、朱旭伟:《民事检察监督不宜强化》,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7日三版;
22彼德.欧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337055)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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