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见《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赵维田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429页;
②、在DSB作决定的会议上,对提交考虑的事项,凡出席的成员方没有对所有拟做出的决定正式反对者,就应认为以共识(consensus)做出的决定;
③、见余敏友《论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第77、78页;
④、同③第78页;
⑤、见《奥本海国际法》,劳特派特修订本,王铁崖、陈体强译,第一分册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37页;
⑥、同①第469、470页;
⑦、见江林、王玉平著《关贸总协定法律体系运用指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32页、465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33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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