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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行检察建议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5-4-15 18:38:47 作者:杨迎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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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和人民法院的业务量来比,我们的民行监督明显滞后,不但是方式方法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执法理念问题。
  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和业务量来说,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经济审判、判决裁定执行等与刑事审判来比,刑事审判几乎只占小小的一部分。作为国家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审判监督机关,我们的眼睛却几乎只盯住人家的小小一部分,就连这一小部分的“附带民事诉讼”也还是“盲区”。这种现状的造成,有立法滞后的制约,有监督方式单一的影响,恐怕最关键的还有一个执法理念的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我们工作这样滞后,能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笔者看需要打个问号。
  二、在民行检察实践中推行检察建议的必要性。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广泛使用的一种监督手段,一般运用于向被检察对象提出纠正意见。虽然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体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条和《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表述的对提出检察建议成绩明显给予奖励的规定,则是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的直接体现。(5)
  依照民行检察办案规则的规定,民行检察部门制发的检察建议分为两类。一类用于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一类用于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针对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建议法院再审。对建议再审的检察建议的适用,由于现有法律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造成检察院和法院两机关在理论上、认识上有分歧,适用程序上不统一。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是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虽然民行检察建议与抗诉都能引起人民法院再审,但检察建议可以简化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具有办案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这些都是民行抗诉中适用检察建议的基础和前提。民行检察监督适用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在司法实践中已凸显出它的生机和活力。
  1、它可以弥补现行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单一和不全面,丰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更为有效,更为现实。首先,引入检察建议可以克服当前民行监督抗诉程序上存在的不足。由于法律对民事行政抗诉程序规定过于原则,其不足和弊端随着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日趋明显。如抗诉程序复杂、繁琐。从检察机关受理申诉到抗诉一般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受理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立案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第二阶段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再次审查,认为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两个阶段一般需要五至六个月时间。漫长的抗诉、再审程序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其次,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从基层院到分市、省级院办理申诉案件的数量,层级递增。这种“倒金字塔”形的办案结构,给民行检察工作发展带来难以克服的矛盾。分、市院以上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办案压力过大,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受案件审查时限制约,办案人员审查案件难免粗糙,可能影响办案质量。而基层院民行部门案源缺乏,经常“等米下锅”,客观上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2、可以实现同级监督,把矛盾消灭在基层。由于检察建议不受抗诉审级的限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均可提出,上级院和下级院都可以做出或实现。(6)因此,运用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可以简化程序,缩短办案周期,实现纠纷就地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便于从根本上解决“涉法上访”等问题。
  3、监督方式灵活,人民法院容易接受。由于抗诉是一种硬性导致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人民法院一般难以接受。尤其从现在制定的“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严格实行角度来看问题,因为牵涉到“责任人”的追究等问题,容易造成检、法两家对立,导致抗诉改判率不高及抗诉再审久拖不决等现象。而检察建议相对抗诉而言,属于一种比较温和的监督方式。由于它不是由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而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属于人民法院自己发现问题,人民法院容易接受。这样,不但能够加强检、法两家的团结,提高检、法两家的办案效率,而且能够达到共同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
  4、可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有效使用。从司法实践看,单一的抗诉不能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使用。司法资源被大量的标的额小、社会意义不大的案件所占用,案件抗诉再审成本往往超过案件标的额,不仅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使那些案件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大、关系公共利益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救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行检察监督和法院再审的社会价值。如果适用检察建议,可以克服抗诉权行使上的束缚,一部分申诉案件由生效判决、裁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可以实现民行监督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既简化办案程序,节省诉讼成本,缩短办案流程,又减轻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压力。其法律、经济、社会效果是明显的。
  5、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实体上存在的不足。如现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抗诉范围过于宽泛,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提出抗诉。这种对抗诉范围的宽泛规定,容易造成抗诉面过大。检察机关使用抗诉权,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还要着眼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审慎的行使抗诉权。办案实践中判决、裁定虽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虽然案件审判程序上存在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一般也不能轻易抗诉,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在这里,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辅助手段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7)另外,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抗诉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如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案件等,在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受理这类申诉,但对于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自行纠正。
  综上,民行检察监督需要改变单纯依靠抗诉的理念,引入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补充,可以弥补目前单一使用抗诉程序的局限性,解决“倒三角”问题,减轻上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监督工作的压力。有益于构建更加完整、合理、和谐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
  在检察建议书中推行说理性写作的必要性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2004年11月10日至12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在浙江省东阳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会上指出:“由浙江省检察机关首先推出的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性改革找准了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的切入点,是提高抗诉案件办案质量和法院再审改判率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民行检察工作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和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其功能和作用是多方面的,意义和影响是深远的。” 。
  一、在检察建议书中推行说理性写作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民行检察建议书写作中深入推行“说理性改革”,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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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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