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通过说理,可以有效地将一部分理由不充分,事实基础、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不充足的案件筛滤、阻却在提抗或抗诉之外,使办案力量主要集中于合格案件的办理上,既提高了案件质量,也减少了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办案效率”。(8)这样做既有利于节省资源,又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也可以有效解决民行检察“倒三角”问题。
2、有助于再审改判率的提高,维护司法公正。在再审检察建议书中公开充分、逻辑严密的对证据采信、法律精髓含义的论证说理,能够更清晰、更准确、更有条理地向人民法院表明建议观点,增强观点的说服力、公信力,易于为法官充分理解、认识和接受。这样就能有利于再审改判率的提高,从而提升我们的工作实效,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9)
3、有助于增加工作透明度,体现司法民主。民行检察建议公开说理,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理依据。检察机关就可以籍此向社会各界公开表达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促使关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社会各界群众透过完整全面的建议说理,来判明建议权是否依法行使。从而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体现司法民主。
4、有助于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说理性改革”需要办案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过硬的业务素质和精当的业务水准,具备科学的执法理念,养成高水平法律职业人的思维模式、分析判断和写作能力,将建议理由论述的清楚、到位、深刻、严谨。这就有利于全面、整体地提高民行干部的业务素质,进一步促进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5、有助于民行检察有“活的灵魂”。2005年1月7日的《检察日报》头版头条刊登了检察日报社的一篇社论。题目是《说理,民行抗诉活的灵魂》。里面有这样一段话:“民行抗诉书通过对“理由”的准确阐述,展现法律的精神力量和理性光芒,使法律监督充满活力与权威,使抽象的社会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我们把案件事实(证据)、法条看作是民行抗诉书的躯体,那么说理就是民行抗诉书活的灵魂,通过说理实现法律“灵”与“肉”的高度统一。”这段话从理性的高度,准确精当地概括总结了“说理”与民行检察业务的关系。《抗诉书》与《再审检察建议书》是全面有效地开展民行检察业务,充分履行检察法律监督职责的两个“总抓手”,它们的目的性一致——启动再审程序,对个案进行再审改判。所以上述一段话也同样可以适用到检察建议书中。说理同样是检察建议书的“活的灵魂”。
二、制作《检察建议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人民检察院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为了全面开展民行检察业务实践,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就必须同时依靠提请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两个“总抓手”。针对《检察建议书》来讲,就必须要规范建议书内容上的合法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合法性是其首要的、基本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它的一切活动必须合法,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中不能出现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是于法无据的内容。而且,在涉及到相关法律时,还应当列举出相应的法律条文并且进行“精髓性实质含义”的论述来作为根据。
针对性就是针对人民法院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等情况,指出错误、提出明确具体的再审建议。
可行性就是检察建议必须切实可行。有法律根据,有法理精髓含义的论述,有问题所在、有解决方法,有明确的主张与要求。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是所有的申诉案件都可运用检察建议方式达到再审的目的。只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案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引起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而对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因为事实不清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以及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则必须通过抗诉的方式硬性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
2、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针对人民法院个案再审的检察建议发出前,必须先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双方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才能发出检察建议。因为运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不能只是"一厢情愿",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及有力配合。这样才能提高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保证监督效果。(10)笔者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与人民法院积极协商,统一检察建议的适用原则和范围,力争达成书面或口头上的协议固定下来长期适用。近几年,许多地方都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的实效。明确民行监督工作适用检察建议,可以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对于加强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3、切忌滥发检察建议。不能一见到人民法院裁判中出现的问题,只要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解决的,就一律采取发放检察建议的方式,要区别对待不同情况来对待。受案时要“筛选、筛滤”,调查了解时要“换位思考”。有时候还要理解法院及法官的难处。否则的话就有可能会造成实践中检察建议发放过滥,过于草率,久而久之这一监督手段就会被质疑,不被重视。
4、要统一和规范检察建议书的格式、适用范围和审批手续等内容。在实践中,检察建议书制作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如有的检察建议书篇幅过短,缺乏说理性;有的又篇幅过长,针对性不强;有的内容仿照抗诉书,甚至引用抗诉条款建议再审等。这些制作上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建议的效果。首先,检察建议的内容要有理有据,要有的放矢,切忌内容空泛、大道理多,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检察建议的格式要简明扼要,不能含糊不清。第三,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要准确,并且兼有充分的说理性,也就是俗话说的要对症下药。
在适用检察建议的范围方面,原则上可规定为:符合抗诉条件,经与人民法院协商,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标的小、社会影响小,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不大的;经审查确有错误,但依照有关法律不能经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救济的案件等。在适用检察建议程序上,需要由检察长审批签发《检察建议书》,并且以人民检察院名义致人民法院等。在内部管理中,还应该把检察建议被采纳率作为评价民行检察工作的一项内容。
二、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应该注意的问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审判监督庭的沈德咏副院长对法院系统批示:“检察建议虽不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效力,但应当给予应有的重视,这既是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尊重,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说明,"两高"在检察建议的应用上经过协商,已经达成了共识。这非常有利于我们今后继续开展检察建议的实践,以使这一监督方式日臻完善。
1、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将检察建议予以退回。
2、同级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后,应当对该案件进行复查,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的,应当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案件再审开庭,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听取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出庭的检察员代表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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