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判决虽然存在错误,但不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只需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就可以解决问题,则不需要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只需将最后结果函告人民检察院。
总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已被重视,成绩已被认可,并已初步被纳入立法的轨道。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除了按照审判监督提出抗诉外,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适当运用,在及时纠正违法、简便诉讼程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亦引起了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这一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逐渐显示出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笔者坚信,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一旦在立法上进一步予以完善和规范,必将全面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执法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2)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作者:张云霞,发表于《正义网》。
(3)、(4)《浅析如何克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中的不利因素,开拓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刘晨霞,发表于《京检网》。
(5)、(7)《民行检察中适用检察建议的法律思考 》作者:王志民。
(6)、 (9)、(10)《发挥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开创民行检察工作新局面》,作者: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吕 萍,发表于《北京检察》2003年第六期。
(8)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高检院办公厅通报》2004年12月10日第51期。
(作者单位: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检察院)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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