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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从加强现代法官司法理念谈起

http://www.dffy.com 2005-5-5 15:15:21 作者:李檬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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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什么是职业道德?
  1.定义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把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与具体的职业特点结合起来的职业行为规范或标准。也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遵循的特定的行为规范。恩格斯曾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10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的特殊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11一文中指出: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的、阶级的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反映行为的道德调解的特殊方向,又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点,是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补充。
  2.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
  在范围上,职业道德存在于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中间,是家庭、学校教育影响下所形成的道德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在内容上,职业道德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在形式上,职业道德具有具体、多样和较大的适用性。12可以说,职业道德是维护一种职业的信念与尊严的基础。构筑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有利于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推进法治化国家的进程。
  (三)法官的职业道德:
  1.法官的职业特性:
  法官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天翻阅案卷,分析案情,开庭审理,处理实体事务、程序事务和审判管理事务;他们每天都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对事实问题做出判断,解决一个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日复一日的具体工作,将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的极其重要的职能,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类似于医生。良医不但需要高超的医术,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重要的是他要有一颗救死扶伤的仁爱之心。除了为患者解除病痛外,他还应使患者体味到关爱,体味到生命的可贵。医生是病人生命的守护者,而法官则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名不称职的庸医或缺乏职业道德的恶医,会给病人的生命带来创伤,而一名不称职的法官却会给民众乃至社会正义带来难以抹去的创伤。因此,法官的德行,不仅仅影响着他个人的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13正是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2.诠释法官职业道德:
  在进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时肖扬院长曾提出过“三个德化于”,即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14如果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法官最大之德,他们正是以日常的审判工作将自己对公平、正义的理解融化在自我严格要求、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法官就是在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中,以其特有的工作方式,通过辛勤工作,把广大人民所信奉和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传承下去。因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自然有别于其它职业道德,它应该远远高于其他职业道德标准。它应该是公正的标尺、正义的化身。
  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在法官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15笔者认为,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
  2.法官职业道德是长期以来自然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3.法官职业道德没有确定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
  4.法官职业道德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通过自律实现,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5.法官职业道德承载着法院文化,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彰显司法机关的凝聚力,影响极为深远。
  三、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
  不论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欧洲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的重要地位是有目共睹的。全社会、全体人民都依赖这样一种机制,依赖那些在机制中公正裁判的法官。人们相信:法官们会依法裁判,而且他们执掌的法律是可靠的;法官会凭良知行事,而他们的良知是高尚的;法官依特有的司法工作方式进行审判,而且这些工作方式是科学的。16这种信任便源于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
  当前,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于当代中国法治也成为一种必要的尝试。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笔者在此提出,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层次:其一,把法官自身修养看作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第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作为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外部条件;第三,从体制保障方面进行维系。
  (一)树立现代法官司法理念,保障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动力——自律
  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物,法律的历史就是人类道德演进的历史。17在这一意义上说,审判实践和生活实践才是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而那种自上而下的观念灌输,在大多数情形下只能让法官们认识到,什么样的职业道德观念是被最高法院所要求的。而“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行变得徒具虚名。”18一种颇具影响的理论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可见于这样的一种事实,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19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的维系更重要的则是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依靠自律加以实现的。
  英国的丹宁勋爵在“通向正义之路”这一著名演讲中曾经告诫读者:“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20转借这一用意,“规则”意识应是法律从业者“起步伊始”所当养成的法律理性的重要内涵。也正因为如此,法律从业者在研习法律之初就应当明了并有所思想准备,应将自己的个性色彩归纳入、体现在对于法律、法学的学科域界和学术纪律的规范之下。
  自律,意味着对职业道德规范的自我认识、自身努力和自觉遵守,教育只是解决认识问题,同时起到警示作用,而更主要的还在于自我修养。自我修养包括自我感悟、自我体验、自我控制。道德上的自我修养是一个较高的境界,必须善恶辨清,是非分明,小处做起,持之以恒,正所谓修身养性,以求品端行正。也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首先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
  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信仰法律”。21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规则,是我们的内心信念的忠实表达和外在行为的最佳规范;认可法律作为规则对于事实的组织和网罗,即对于自己的生活的描述与厘定的准确与允当,视为生活本身天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明了法律是维系人世生活、达成理想的人间秩序所可能有的较不坏的选择;坚信法律的伟大力量,信仰法律规则,失衡的人间秩序必将复归均衡,因而,法律不过是将对于行为与结果间的特定因果关系及其预测呈现于世,使得人们对于自己的举止做出一定的预期,从而妥帖措置……强调最好的法律乃是最能体贴人心、照拂人生的规则,是最为通情达理的规则,是最为有利于居民根据自己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安排过好自家日子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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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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