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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豁免

http://www.dffy.com 2005-5-24 18:46:04 作者:邵新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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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国关于国家豁免范围的实践及几点建议
  1. 我国的实践及立场变化
  在立法上,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国家豁免法》,仅有一些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法规之中,在国内法方面我国对外国国家豁免原则的承认,主要是通过对有关法律的类推解释和司法实践这两种形式而得到体现的。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只涉及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外国军舰和非商业用政府船舶的司法豁免,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事实上,对涉及外国国家或其政府机构的民事纠纷.我国一般都是通过外交途径来加以解决的。⒆
  在外交实践上,从港英司法当局审理的"两航公司案"中中国政府除了及时和多次提出严正抗议外.事后还断然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的态度到湖广铁路债券案中中国政府虽然开始完全拒绝应诉,但后来经过和美国政府的外交交涉,又雇聘当地律师出庭抗辩并提出撤销"缺席判决"的动议的态度的转变,可以看出我国在坚持国家豁免原则的前提下.还在灵活地运用着法院地国的法律手段。
  在参加《国家管辖豁免草案》的历次磋商会议上我国代表声明必须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但同时要考虑国际实际情况,对国家豁免做出某些例外的规定,并表示肯定和支持《国家豁免草案》的基本规定。如1994年11月11日我国代表于第49届联大六委关于制定《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讨论的发言中再次指出:"作为我们讨论基础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历经多年的努力,在总结各方实践的基础上拟定出来的,应当等到充分的肯定。该草案充分照顾了限制豁免立场国家的利益和主张,同时也适当的考虑到了其他国家的立场。"⒇
  2.对我国未来对策的几点建议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三的大国(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购买力平价最新公布的计算结果,中国的经济总量已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2.6%),还作为一个国有经济比重较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国对国家豁免的态度在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尽管我国应该慎重的考虑自己的立场,但为了确保国家和私人的利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受侵害,和进一步加大力度吸引外资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我国不得不明确限制豁免原则,来迎合国际上这一趋势。
  其一,我国要积极参加《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的磋商。在磋商的过程之中,我们肯定会受到一些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比如说支持绝对豁免的国家往往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或者基于国内经济体制的限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或者受自身资源资金限制的影响必须采用绝对豁免主义。而它们由于历史上和现实政治上的原因又是我国政治战略上亲密的伙伴。如果我国明确自己支持限制豁免,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那些国家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影响它们与我国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的对外贸易主要是面对那些经济较发达的国家,而且我国需要的大量投资也来自那些发达国家,而与那些经济较落后的国家联系较少。因此我们在磋商过程中应权衡利弊,以本国的国家和私人的经济利益为重,在限制豁免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寻求自己的利益,而不能成为那些主张绝对豁免国家的挡箭牌。
  其二,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国家豁免法》如前所述,我国关于豁免的规定仅限于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外国军舰和非商业用政府船舶的司法豁免等几个方面。一部明确完善的《国家豁免法》在维护我国私人与其他国家在进行经济交往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还能使外国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有一个明确预期,即我国能够保证他们在与我国政府在经济领域发生争端时能够顺利地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历史上对与尽快立法的重要性,审议法案时英国的大法官坦率地说道:"还有一个要求早日立法的强大的压力,因为与最近通过1976《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美国相比,英国正处在一个明显不利的地位。这在金融和商品市场上尤其显而易见。政府一直被催促,那些与各国从事交易的银行家和商人要求得到任何争端都能在法院诉讼的保证。现在美国已经有了这种保障,但英国直到该法案被通过前没有这种保证.同时,我还被告诫重要的生意可能从伦敦转向纽约。(21)
  其三,我国应该培训出一大批有能力参与涉外诉讼的律师,来应对外国私人对我国的诉讼,还应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我国的《国家豁免法》出台后能够公正的审理我国私人诉外国政府的案件.同时通过媒体的指向使国民克服那种对司法冷漠的态度,让大家明确只要是合法的权利,无论其对手为谁,国家都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决,来保护其利益。使国民有更强的信心和更大的憧憬来迎接未来全球经济的挑战。

  综上所述,我国明确限制豁免主义立场,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国家豁免法已是大势所趋,同时我国也要在国际民商事交易中通过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与其他国家和私人的利害冲突,相信通过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政府部门的不懈努力,一定会在世界上树立一个法制和诚信国家的形象,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竞争中成为赢家。


  ⑴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⑵布赖尔利说:"外国国家元首,其代表及其位于外国境内的财产豁免与当地法律的原则,也许是整个国际法中最古老的部分。"
  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译本第102页,转引自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⑷梁淑英主编:《国际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⑸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6页
  ⑹梁淑英:《浅析国家豁免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
  ⑺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2~445页
  ⑻梁淑英主编:《国际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⑼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2页
  ⑽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9~90页
  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黄进教授在近些年的文章中也开始主张限制豁免论,之所以引用是因为黄进教授的概括仍十分精炼的总结了近些年来国内大部分支持绝对豁免学者反对限制豁免的理由
  ⑾周鲠生:《国际法》上册,第285页。商务印书馆
  ⑿转引自杨晓东《国家豁免理论的转变》,《外交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
  ⒀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8页
  ⒁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⒂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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