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综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对法律服务纠纷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http://www.dffy.com 2005-5-27 7:46:58 作者:高海鹏 来源:东方法眼

    绿  


  ⒉损失赔偿
  证据对于案件的审判可以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代理人接受委托进行诉讼,对委托人所交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即使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证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委托合同目的,依据合同法第60条,也足以认定妥善保管证据是委托代理协议的附随义务,代理人应当遵守。如果因代理人丢失证据,导致败诉,使当事人受到损失,此时成立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从委托合同来看,依据合同法第406条,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代理人有过错就应赔偿损失;但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代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当事人才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从侵权来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代理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范围,在违约责任中,依据合同法第114条,损失赔偿额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要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在侵权责任中,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应当是所受的全部损失。由此可见,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侵权责任更为有利一些。
  三、结语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艺术,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普通人是很难真正了解的。因此,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卫者,那么法律服务就是帮助人们实现社会正义的向导。
  法律服务和司法一样,其生存和发展要依赖人们的信任,不正确地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就会降低人们对法律服务行业的信任,而如果失去了人们信任,那不仅会影响到法律服务行业本身的发展,同样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本文从现实的案例出发,对目前法律服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对处理法律服务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发表了一些粗浅的见解,或有不当之处,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指教。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100040)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高海鹏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律师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解读 (2008-7-27 11:19:57)
· 降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在江苏不能执业 (2008-7-25 21:18:18)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7-22 7:33:07)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7-22 7:31:37)
· “倒戈律师”与独立辩护 (2008-7-15 15:40:32)
· 输了官司后能否拒付法律顾问费 (2008-6-23 20:39:49)
· 用人单位试用期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与操作指引 (2008-6-6 20:46:31)
· 马克东诈骗案引震律师界 (2008-6-5 20:33:48)


上一篇:浅谈国家豁免 (2005-5-24 18:46:04)
下一篇:论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缺憾 (2005-6-8 16:36:4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