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损失赔偿
证据对于案件的审判可以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代理人接受委托进行诉讼,对委托人所交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即使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证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委托合同目的,依据合同法第60条,也足以认定妥善保管证据是委托代理协议的附随义务,代理人应当遵守。如果因代理人丢失证据,导致败诉,使当事人受到损失,此时成立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从委托合同来看,依据合同法第406条,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代理人有过错就应赔偿损失;但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代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当事人才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从侵权来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代理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范围,在违约责任中,依据合同法第114条,损失赔偿额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要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在侵权责任中,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应当是所受的全部损失。由此可见,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侵权责任更为有利一些。
三、结语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艺术,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普通人是很难真正了解的。因此,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卫者,那么法律服务就是帮助人们实现社会正义的向导。
法律服务和司法一样,其生存和发展要依赖人们的信任,不正确地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就会降低人们对法律服务行业的信任,而如果失去了人们信任,那不仅会影响到法律服务行业本身的发展,同样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本文从现实的案例出发,对目前法律服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对处理法律服务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发表了一些粗浅的见解,或有不当之处,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指教。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100040)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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