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综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审案:“剧场化”还是“广场化”?

http://www.dffy.com 2005-6-24 13:03:03 作者:李富金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编者按:
  走进田间地头和老百姓家中巡回就地办案,是解放初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的一种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之中的审判方式,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受群众欢迎。
  然而,中华法系的主要传统一直是坐堂问案。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启动,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一些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开始对巡回办案的审理方式提出质疑,要求加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各地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减少采用巡回办案的方式,巡回办案在建国后走到历史的最低点。
  而近几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理念的落实,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又开始重视巡回办案,巡回办案的数量不断增加。
  “巡回办案”究竟是应景做秀,还是法治建设的现实选择?本期话题期待关注和讨论。
  
  >>>观点
  ●基层法院和法庭作为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解决纷争的社会职能。让民众有效地接近司法,实现基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必须既坚持坐堂,同时又充分发挥巡回办案的优势。
  ●当前中国的人民法庭,应当以“剧场化”为主,“广场化”为辅,达到继承司法传统与弘扬现代司法理念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庭通过巡回办案审理案件的报道不时见诸于报端。然而,对于法庭的巡回办案,司法实务部门热,而法学理论界冷。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巡回办案的价值究竟在哪里,人民法庭是否要继续弘扬巡回办案的优良传统,如何处理巡回办案与坐堂问案的关系?笔者从基层法庭巡回办案的司法实践来客观分析。
  反对者的质疑
  对于巡回办案,反对者的质疑主要表现在:一是认为巡回办案割断了历史的传统。坐堂问案作为一种诉讼模式,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经过了几千年历史的大浪淘沙。各个社会形态都采用坐堂问案的审判方式,就是因为坐堂问案符合审判发展的规律。相反,巡回审理的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是格格不入的。二是认为巡回办案不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审判的特点要求法官中立,法官要与原告、被告保持相等的距离,诉讼双方是原、被告而不是法官。巡回办案,法官容易越俎代庖不自觉地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甚至举证,难以保证居中裁判。三是巡回办案缺少了法庭的严肃性。在田头沟旁的巡回办案,表面上拉近了法庭与百姓的距离,实质上淡化了司法权威,法官被当作村干部,这在司法权威严重不足的今天,只会导致不服判决却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的奇怪现象。四是巡回办案难以保证法官独立裁判。巡回审理的法官容易受现场气氛的导向和影响,案件的审判往往更多地体现了道德而非法律上的取向,从而难以保证案件的审理不受舆论的左右,难以保证法官独立作出理性判断。
  
  新时期巡回办案的新价值
  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格局在调整,国家对社会的调控越来越多地依靠法律。有纠纷找政府的做法,正在逐渐被有纠纷上法庭的做法代替。笔者认为,这新的条件下,实行巡回办案,不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简单回归,更多的是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一)新时期,巡回办案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升华
  ⒈从群众路线到司法为民。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的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路线,而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坚持司法为民是司法活动的根本宗旨。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两便原则”的要求,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实行巡回办案有更实际的意义,它能够使百姓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不过,方便群众诉讼,并不是实行巡回办案的最主要动因,而只是其附属功能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条件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就是在一些经济还相对落后的地区,人们到县一级法院打官司也并不是难事。但是,基层的民众依然欢迎巡回办案这种方式,一些当事人(比如年老体弱、正处于大忙季节的当事人)仍然希望能把案件办到田间、地头。坚持巡回办案,实质上就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官“深入基层”,了解民意,公开审判,是群众路线的延伸,是新时期司法为民的一种体现。事实上,当事人真正欢迎法官下乡的,并不只是图个方便,对他们来说,司法的公正更为重要。
  ⒉从实事求是到举证责任。马锡五审判方式时期,讲的是实事求是,追求的是客观真实。而在现代司法条件下,法官更注重追求法律真实,同时,还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不能因为追求客观真实,而无限制地拖长案件的审理时限。因此,举证责任制度的确立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面对这个变革,基层的民众显然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还需要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这种情况下,通过巡回办案,以具体形象的案例向当事人宣传举证责任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益,这实际上也是“实事求是”。
  ⒊从便利原则到程序正义。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方便群众诉讼,法官不再高高在上。而随着法治的进步,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现在的巡回办案与过去的巡回办案应当说有很大的不同,现在的巡回办案对诉讼程序的遵守是同样严格的,对开庭的案件,仍然要遵守举证、答辩的规定,仍然要按正常的开庭程序进行,只不过是开庭的地点发生了变化而已。对于调解的案件,仍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可以说,现代的巡回审判,既要坚持方便群众诉讼,同时更注重程序公正。实践也表明,让当事人在庭上公开举证、公开辩论,旁听的群众都认为这是公正审判,而并不会认为法官是高高在上的,因为法官就在他们面前;也不会认为法官没有调查研究,因为双方的证据摆在法官的面前,也摆在群众的面前。
  (二)巡回办案在推广法治中的价值
  法治理念的形成并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特别对基层农村民众,需要引导和启蒙,而巡回办案正起到这样的作用。许多法律的规定与老百姓对情理法的理解是不一致的,就比如欠债还钱但却没有条据的案件。而通过巡回办案,就可以在乡土社会中逐步树立起一种契约意识、证据意识,不守信的当事人也会受到旁听群众的道德谴责。许多法治的理念,是不能靠灌输来解决的,而通过巡回办案这种形象化的过程,可以让村民有深刻的印象并能使这种观念扎根思想深处。由于中国历史上有“厌讼”的传统,民众对打官司的心态非常复杂,一般都不会轻易去打官司,通过巡回开庭,民众会了解到,打官司并不是什么“有理无钱莫进来”的事,可以增强基层民众依法维权的意识。而且通过巡回审理的案件,有较高的公众认可度,当事人也容易自觉履行判决或调解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可以起到化解纠纷的根本作用。贺卫方曾经说“我们现在还有法官到大街上,在柳树下,小河边行使权力,这不是法官,这是行政官。”其实,这是对巡回办案的误读,因为巡回办案的法官行使的仍然是判断权而不是行政决定权。
  (三)巡回办案在体现司法形象中的价值
  由于几千年传统的影响,也由于司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少数不良现象,人们对司法机关缺少足够的信心,由此更影响到人们对法治的信心。通过巡回办案,现场开庭,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神秘感就会消除。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看过巡回办案的群众都对法官具有良好的印象,认为他们是公正无私的。反过来,许多没有经历过此场景的群众,对法官的印象主要来源于互相的传说以及一些媒体断断续续的报道,主观感觉可能多于客观体验。通过巡回审判,则可以消除对司法的误解。从历史来看,清末即推行法官考试制度,各级衙门都录用了一批法律技术人员,但却并不能阻止司法腐败的大量出现,因此仅靠法官职业化不能解决司法腐败的难题。巡回办案都是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包括开庭和调解),是真正的“阳光审判”,对树立法院和法官的清廉形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巡回审判也是一个司法公开的过程,因为只有让民众接近司法,民众才能了解司法。像各地开展的法庭开放日活动,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等,都是让司法与民众更加接近的方式。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李富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巡回办案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江苏法制报

相关文章

 


上一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05-6-20 8:56:07)
下一篇:构建和谐社会与次道德的提升 (2005-6-25 15:41:3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